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技术进步、 自主创新,保证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和 安全,提高社会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 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理、科研、工农业 生产、工程建设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国际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地方 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实施标准化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 1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 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由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工作机制, 并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订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省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 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称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 门、本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新闻 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标准化宣传 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 第七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标准化信息查 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化专业信息的 服务。 — 2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 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地方 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包装、 储存、运输使用方法和安全、卫生要求以及检验方法; (二)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三)工农业生产、检验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公共服务信息标志的设计、施工、应用和安全、 评估要求; (五)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方法和安全 要求; (六)服务行业的管理、操作规范、安全卫生要求、服 务质量和验收评估;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八)需要制订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 经济发展及技术进步的需要,在没有省级地方标准的情况下 , 可以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草案,经省标准化行政主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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