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9年 于修改<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加强广播电视管理,促进社会主 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管理广播电台、电视台、有 线广播电视台(站)及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从事广播电视 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 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方向。 — 1 —第 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将广播电视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和 财力逐步增加投入,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发展。 各 级人民政府应重点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扶持少数 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 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广播电视宣传、事业建设和行业行政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信息产业、财政、建设、发展和改革、工 商、教育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管理工作。 第 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广播电视台(站) 第 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 通过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 七条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应具备国家规 — 2 —定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省的广播电视事业建设规划和技术 发展规划。 第 八条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由县(市) 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清,经同级人民政府 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 方可筹建。 设 立教育电视台,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经本级人 民政府审查同意并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筹建。 第 九条 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报批,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严 格执行国家广播电视技术标准。 建 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在取得国务院广播 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许可证后,方可制作、播放节目。 第 十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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