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 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 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 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本省范围内的建设 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 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 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1 — 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依据的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权 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本省统一的计价办法;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三)投资估算指标及地区基价; (四)概算指标、定额及地区基价; (五)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基价; (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七)人工、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 价格及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 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由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调整。 第五条 工程造价应当依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 理确定,按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 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 — 2 — 算。投资估算应当在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下,由设计单位或 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工艺(技 术)标准、估算指标和有关规定编制。 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及修 正概算应当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根据概算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编制。 第八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一经批准,不得 随意突破。建设、设计单位不得 擅自扩大建设规模, 增加建设 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项目建设过程中确 需调整的,应当经 原 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 完成后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 预算应当由承担设计 任务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根据施工图、施工方 案、定额标准及预算价格、指导 价格及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 开发、使用计 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 开发并使用的建设工程计价 软件,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工程合 同价款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双方以国 家和本省发 布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合理确 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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