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9/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专刊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队伍建设规划,对实施规划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以下简称《教师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 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教育事业发展,适应 各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障教 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市实际, 师依法享有的权利。 制定本办法。 各级教育工会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的教师是指本市行政 益。 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 第七条在本市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件,按照《教师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执 第三条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 行。 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应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 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 义务,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学历,还应具有中级技术人员或者中级技工以上 第四条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 水平。 权限主管教师工作。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和劳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动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管理工作。 非师范毕业生取得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 计划、财政、人事、科技于部等政府部门应当 师资格,应当接受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等教 按照《教师法》的规定,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育基本理论的培训。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教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办 师职务的除外。 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教师工 第八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作。 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师 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 39: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专刊 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市属高等学校教师资 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财政部 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 门、有关部门予以保障。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由认定部门授 本市实行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 予教师资格证书。 5年。鼓励师范毕业生终身从教。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1年 非师范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的试用期。 应当履行聘任协议规定的义务,工作满5年的, 第九条教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者其教 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师范生在校专业奖学金标 师资格是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的,由教师资格认 准,发给一次性奖金。 定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 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现 丧失或者撤销教师资格的,由认定的部门或 者学校收回教师资格证书。 有教师的学历水平,并有计划、有步骤地使新补 充的高等院校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高级中等学 第十条 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 校教师具有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初中教师具有 任教,不具备合格学历又未取得教师职务的,由 本科学历,小学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有关办学部门和学校安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划拨专项经费,办好教师进修 进修培训;5年之内仍未取得合格学历或者未通 院校和培训基地。 过国家资格考试的,调离教学岗位。(2010年12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有 月23日删除) 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师 重点培养教育教学骨干和青年教师。教师应当 资格的人员任教。 按照规定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教师考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不断 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考核工作 提高教师的工资,使本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高 进行指导、监督。 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年 第十六条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 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人考绩档案,作为晋升 机构的教师享受教龄津贴,教龄津贴标准按照国 工资和职务、续聘或者不予晋升工资、解聘、低聘 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教师职务以及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十七条凡在本市山区工作的中小学教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 师,工资在原有等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档 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标准,规划、建设师范院 次,每满5年的予以固定,并再向上浮动一个档 校,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从城镇地区到山 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中接受师范教育的 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给予奖励性补贴。 学生免交学杂费,享受专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应当保障学生基本生活需要,具体标准由市教育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教 .40: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 3 页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1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