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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专刊 北京市公路条例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 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 第章总则 路工作。 第二章公路规划与建设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市道、县道的管 第三章公路养护 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 第四章j 路政管理 道、村道的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 第五章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构按照规定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管辖区域内乡 第六章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第七章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的建设、养护工作。 第九章附 则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 保护、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第一章总 则 依法负责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 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损毁或者非法 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 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使用以及其他相关 管理活动。 第六条本市公路规划是城乡规划体系的组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涵 成部分,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 洞。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市道、 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并与国家 县道、乡道和村道。 公路网规划、区域公路网规划、本市城市道路网规 第三条本市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 划和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公路规划与 划、城乡统筹、节约资源、安全环保、科学管理和 建设应当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 . 88: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专刊 第七条市道、县道、乡道、村道规划由市交 交通标志、标线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 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等行政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设置,保持清晰、醒目、 理部门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乡统一规 准确、完好、方便使用。 划的原则组织编制,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第十四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失去使用功 施。市道规划同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能的市道、县道,区、县人民政府对失去使用功能 第八条市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按 的乡道、村道,应当宣布废弃,及时向社会公告,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村道 并设立明显标志。废弃公路由相关部门按照国 的命名和编号的确定办法,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制 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定。 第九条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公路管理 第三章公路养护 机构根据本市公路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应当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 在上一年度结束前编制完成。 构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养护定额及养护规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固定资 范评定标准组织编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 产投资程序履行相关批准手续。 推后实施。资金安排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 第十条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公 行。 路年度建设计划衔接。 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公路养护,不得 新建公路时,地下管线应当与公路同步规 挪作他用。 划、同步设计,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 第十六条公路养护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应 则,与公路同步建设。 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小修保养可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应 以引人竞争机制,逐步推行招标制度。 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 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 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公路养护巡查制 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路代建项目和代建单位的 度,定时进行养护巡查;建立公路养护维修信息 监管。 档案,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 息;设立公示牌,公示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报 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修和投诉电话。 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批 第十三条新建公路时,公路附属设施、公 准的工期、时段进行养护大修、中修工程作业。 路客运站点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 步建设。 照规定在养护作业现场和养护车辆设置安全警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 示标志和警示灯光信号,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 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 施。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 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检测、通信、收 一的安全标志服。 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路养护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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