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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6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3年7月25日湖南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 产生。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领 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 费,由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 1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不设区的市、市辖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工作机构, 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 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 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结果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起草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提请村民会议或 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登记选民并公布选民名单; (五)公布选举日期、投票地点和方式; (六)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主持召开选举大会和投票活动,组织推选计票人、监 票人,公布选举结果; 2(八)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办理选举工作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 内容: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任职条件等; (二)候选人的产生、参选行为规范,候选人差额数、当 选条件等; (三)投票选举具体规定,包括选民登记、选举日期、投 票方式、有效票认定、计票、监票、选举结果的宣布等; (四)其他应当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乡镇人 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工作机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 代表会议或者原推选的村民小组会议决定更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 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在户籍所在地 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 村进行选民登记。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对本村有选举权的外出村民,村民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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