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 (2008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山 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发展模式,促进绿色转型,建设资源节约 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色转型,是指以加强生态建设,发 展循环经济,培育绿色理念为基础,经济、 社会、 生态向协调可 持续发展模式转变,实现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 促进绿色转型应当遵循政府引导、 公众参与、 生态 优先,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1 第五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负责绿色转型的统筹规 划、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经费保障,建立适应绿色转型的管理 制度、体制和机制。 发展改革、 工业、 农业、 商贸、 建设、 环保、 规划、 国土、 科技、 教育、财政、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绿色转型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保障 第六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转型列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太原市绿色转型总体规划纲要。 县(市 、 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绿色转 型总体规划纲要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 本部门、 本行业绿 色转型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七条 制定绿色转型重大政策、 规划,建设重大项目应当 进行论证、听证、公示。 第八条 逐步建立以绿色 GDP为主要内容的国民经济核算 体系。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 当设立绿色转型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2第十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应绿色转型 要求的宜居环境建设、 教育、 医疗、 就业、 住房管理体制和机制, 实现生态安全、环境优美、社会和谐。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应当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建设、政府管理等方面,建立 绿色转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空气、 噪声、 水质等信 息,定期公布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 第十三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绿色转型信息平台,为社会提供绿色 转型标准检索等服务。 企业、 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 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应当建立 绿色信息 跟踪系统,建立与研究开发、 技术改造工作有关的 档案。 第十四条 列入政府绿色转型计划 或者政府投资的研究项 目、 基本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应当 符合绿色标准和绿色转 型要求,项目单位应当提供绿色项目方 案。 第三章 绿色标准 第十五条 在经济、社会、生态建设、政府管理等 领域应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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