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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20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正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 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云南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三)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土地用 第一章总则 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 未利用土地开发,组织土地整理、土地复墨: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四)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 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统计、土地动态监测,实施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 登记发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五)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土地膜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土地 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组织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 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 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用土地,维护 地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 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 (七)实施土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速 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 责是: 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资源开发规划 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 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 —28—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20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逐 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经批准的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 的设定登记及变更登记。 施。 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 乡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县级人民政府土 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 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级人民政府编制, 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程序和权限上报批 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准,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 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 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变或者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批准文 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在有利于生态平衡和水土保持的前 土条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 提下,用出让、承包、出租等方式开发荒山、荒地、 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县级土地利用 荒滩和零星、闲置、废弃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 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0年。 第十二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 建设和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 林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 限批准: 占用好地 (一)一次性开发60公项以下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批准; 江河、湖泊滩地;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 (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项以上600公项以下 皇耕地 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用于 农业生产的,一次性开发在10公项以下的,由乡 级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0公顷的,按照前款规定 的批准权限办理。 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经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 设,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又不组织耕种或者挖 了基沟、砌了石脚、围墙,闲置荒芜超过一年的,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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