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01 CCS A 00 DB5101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地 方 标 准 DB5101/T 97—2020 受助人员返乡接送工作规范 2020 -12-18 发布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 -18 实施 发 布 DB5101/T 97—2020 目 前 次 言 ........................................................................... Ⅲ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工作基本要求 ..................................................................... 1 4 接送条件 ......................................................................... 1 5 工作流程 ......................................................................... 1 6 工作内容及要求 ................................................................... 2 7 纠纷处理 ......................................................................... 4 8 工作监督考核 ..................................................................... 4 附录 A(资料性) 救助接送签收单 ..................................................... 5 附录 B(资料性) 接送工作情况记录单 ................................................. 6 I DB5101/T 97—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由成都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成都市救助管理站、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洁、王毅、张笑、岳立、芦燕、易晓霞、廖鸿。 III DB5101/T 97—2020 受助人员返乡接送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接送受助人员返乡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工作基本要求、接送条件、 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及要求、纠纷处理、工作监督考核等。 本文件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划内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在本区域开展的 接送返乡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受助人员 经过救助管理机构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确定予以救助的人员。 3 工作基本要求 3.1 3.2 3.3 3.4 3.5 3.6 接送工作人员应经救助管理机构授权批准。 受助人员患病时,参与接送的医生或护士应具备医师或护士执业资格。 接送工作人员应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护送,避免错送、漏送,不应途中遗弃。 疫情防控期间,畅通与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专业指导并做好健康申报。 接送过程中,为受助人员提供舒适方便的环境。 使用文明用语,仪表大方、态度温和、举止得体、挂牌服务。 4 接送条件 4.1 接送对象应为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受助人员。 4.2 受助人员已查询查证清楚,选择接收方救助管理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受助人员返乡接送工作 的便捷性。 4.3 患病或突发疾病的受助人员病情已稳定。 4.4 护送方救助管理机构已与接收方救助管理机构商定接送事宜,并向接收方提供受助人员基 本情况或户籍证明资料。 4.5 接送工作人员已充分考虑途中突发情况并已制定应急预案。 5 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见图1。 1 DB5101/T 97—2020 询问 查询查证 查证 复核反馈 工作对接 人员配备 交通工具配备 接送准备 物品配备 交流协调 培训学习 离站交接 送 接 人员交接 途中护送 途中护送 人员交接 资料存档 图1 工作流程图 6 工作内容及要求 6.1 查询查证 6.1.1 询问 对受助人员进行询问,了解其身份信息和接受救助的原因。 6.1.2 查证 6.1.2.1 对于户籍所在地地址清楚的受助人员,应通过公安机关、户籍所在地政府对身份信息 进行查证。 6.1.2.2 对于无身份证明、户籍地址信息不全且查证无果的受助人员,可报请公安机关核查或 联系当地民政部门请求协查。 6.1.3 复核反馈 6.1.3.1 提供协查的救助管理机构在收到救助地救助管理机构的协查要求和相关资料后,应及 时核实身份。 2 DB5101/T 97—2020 6.1.3.2 经核实,户籍确属本地的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及时反馈,并与救助 地救助管理机构协商受助人员返乡方案,积极协调其亲属做好接收准备工作。 6.1.3.3 经核实,户籍不属本地的受助人员,提供协查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及时反馈信息。 6.2 接送准备 6.2.1 工作对接 6.2.1.1 护送前应向接收方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接送对象数量、健康状况、车次、联系人、联系 电话、交接地点等信息,并发送受助人员基本情况。 6.2.1.2 接收方救助管理机构应及时确认回复。 6.2.2 人员配备 6.2.2.1 应根据接送对象的人数、健康状况、风险隐患等配备接送工作人员数量。 6.2.2.2 受助人员为女性时,应配备至少 1 名女性工作人员;受助人员为男性时,应配备至少 1 名男性工作人员。 6.2.2.3 必要时应配备警察、心理专家、医生等相关的机构的工作人员随行。 6.2.3 交通工具配备 应根据受助人员人数、健康状况、道路状况、路程长短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 6.2.4 物品配备 应配备途中所需的常用药品、生活及卫生防护用品、担架、轮椅、拐杖、便盆等物品器具。 6.2.5 交流协调 6.2.5.1 接送工作人员应指导受助人员办理离站声明。 6.2.5.2 应了解受助人员的相关需求并掌握受助人员的身体状况。 6.2.6 培训学习 6.2.6.1 接送工作人员应组织受助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学习。 6.2.6.2 疫情防控期间,接送工作人员应组织受助人员进行相关防疫制度和措施的学习。 6.2.7 离站交接 6.2.7.1 6.2.7.2 a) b) 6.2.7.3 离站前应清退受助人员寄存的物品,受助人员应完善确认手续。 应携带交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受助人员个人档案资料; 查询查证联系情况。 接送工作人员应填写《救助接送签收单》(参见附录 A),并加盖公章。 6.3 途中护送 6.3.1 接送工作人员应做到全程监护。 6.3.2 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接送工作人员应与车长、乘警、乘务员等人员联系并说明情况。 6.3.3 对未成年人应加强看管和保护,防止发生意外;对老年人、残疾人、其他行动不便人员 应细心照料;对患有疾病的受助人员,还应专人陪护并监督其按时服药。 6.3.4 发生意外情况的,接送工作人员应按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并向救助管理机构报告。 3 DB5101/T 97—2020 6.4 人员交接 6.4.1 接收方救助管理机构应安排车辆到目的地(火)车站、码头等地接应。 6.4.2 受助人员到达目的地后,接送工作人员应与接收地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6.4.3 交接手续完成后,接收工作人员应填写《救助接送签收单》并加盖公章。 6.4.4 接送任务完成后,接送工作人员填写《接送工作情况记录单》(参见附录 B),对接送工 作中的情况进行说明。 6.5 资料存档 应将返乡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资料信息存档备案。 7 纠纷处理 7.1 因护送方救助管理机构的原因造成错送受助人员的,接收方救助管理机构应送返或护送方 救助管理机构接回受助人员。 7.2 救助地、户籍地救助管理机构就接送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上级民政部门协调解 决。 8 工作监督考核 8.1 救助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采取内部监督、上级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形 式对接送工作进行监督。 8.2 救助管理机构应针对受助人员和协作机构建立服务反馈制度,畅通反馈渠道,采取电话反 馈、征求意见卡、满意度测评等多种方式收集反馈信息。 4 DB5101/T 98—2020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救助接送签收单 救助接送签收单见图A.1。 图A.1 救助接送签收单(式样) 5 DB5101/T 98—2020 B B 附 录 B (资料性) 接送工作情况记录单 接送工作情况记录见图B.1。 图B.1 接送工作情况记录单(式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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