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01 CCS A 20 4106 鹤 壁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06/T 50—2021 开办企业工作规程 2021 - 12 - 03 发布 2021 - 12 - 25 实施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106/T 50—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邢清莉、张晓红、石峥。 I DB 4106/T 50—2021 开办企业工作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开办企业工作的信息填报、认证、确认、提交申请、审核、信息共享和办结等事项。 本文件适用于开办企业线上、线下业务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开办企业 企业从设立登记到完成银行开户预约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企业登记、印章备案刻制、一照一码户信 息确认、参保用工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开户预约等环节。企业依法办理前、后置审批事项 的用时和成本不属于企业开办范围。 3.2 线上办理 企业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或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下载掌上登记APP完成用户注册认 证、开办信息填报、在线受理、核准,实现数据同步采集、业务并联办理、结果实时共享。 3.3 “一窗通”线下服务专区办理 市、县(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通过开办企业一窗通线下服务专区办理企业登记、印章备案刻制、 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参保用工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开户预约。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 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企业只对一个窗口提供材料,所有审批环节内部流转。 3.4 零收费 开办企业全流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中企业登记、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参保用工登记、住房公积 金缴存登记、银行开户预约环节不收费;印章备案刻制环节免费为新开办企业刻制印章。 3.5 一日办结 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参保用工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五个 开办企业基本事项,一个工作日内办结。银行预约开户时间不计入一日办结时间要求。办理业务过程中 遇到周末、节假日时,办结时间的计算自动顺延。 4 办理流程 1 DB 4106/T 50—2021 4.1 材料 4.1.1 公司开办应提交以下材料: a) 《公司登记申请书》; b)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c)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d) 住所(生产经营地)申报承诺书; e) “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涉税信息项; f)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对任职应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应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 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g)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 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h)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应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件的复印件。 4.1.2 分公司开办应提交以下材料: a)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b) 分公司营业场所申报承诺书; c)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 息即可); d) 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e)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f)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应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 可证件的复印件。 4.1.3 合伙企业开办应提交以下材料: a) 《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b)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c)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d)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e) 主要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f)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应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 件。 4.1.4 个人独资企业开办应提交以下材料: a)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b) 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c) 企业住所(生产经营地)申报承诺书; d)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2 企业信息填报 2 DB 4106/T 50—2021 申请人填报企业开办相关信息,包括名称自主申报、设立登记信息、公章刻制信息、一照一码户信 息、参保员工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信息和银行开户预约信息。其中公章刻制、社保登记 和银行预约开户信息可根据企业需求选择填报。 4.3 实名认证 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联络员、委托代理人等人员应注册新用户,通 过身份认证 APP 身份核验,证明本人身份及企业开办的真实意愿,防止身份被冒用,下载河南掌上登 记 APP,进入点击:我的->登录注册->立即注册->用户注册->输入姓名、身份证、手机号->发送验证码 ->认证并注册,认证完成退出重新登陆。 4.4 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人员对章程、申请书等相关附件核实无误后在手机和电脑 端进行签名确认。在核实过程中,如发现填报信息有误,退回到填报环节,重新修改。 4.5 提交申请 申请人将经签名确认的企业开办相关信息提交至市场监管部门等待审核。 4.6 受理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线上办理、 “一窗通”线下服务专区办理受理开办企业申请。 4.7 材料审核 4.7.1 审核内容及要求 4.7.1.1 企业名称 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企业名称提示为 1 级禁用词 类不予核准,企业名称为 2 级限用词类谨慎核准。企业名称同行业字号相同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行 业特点与经营范围不相符的不予核准。 4.7.1.2 住所(经营场所) 应详细输入住所(经营场所)的门牌号(房间号) ;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应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 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不一致时,应在对应框中分别填写。 4.7.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4.7.1.4 经营范围 根据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填报要求,由经办人自主查询并自由选择规范条目申请登记。经营范围中如 3 DB 4106/T 50—2021 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应先办理前置许可证后再设立登记。 4.7.1.5 企业类型 一个自然人投资的有限公司应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一个企业法人投资的有限公司应 选择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的有限公司应选 择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企业法人投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人的有限公司应选择其 他有限责任公司。 4.7.1.6 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股份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发起人认购的 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注册 资本实缴数不能大于注册资本认缴数。 4.7.1.7 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应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 出资。 4.7.1.8 出资时间 股东应根据《公司法》规定填写认缴出资时间。 4.7.1.9 股东(发起人) 有限责任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有 一个股东。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 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7.1.10 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 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应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应规定的 其他事项。 4.7.1.11 股东会 4 DB 4106/T 50—202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国有独资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4.7.1.12 高级管理人员 4.7.1.12.1 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成员在 3 人至 13 人,应设董事长;董事人数小于 3 人 时成员产生方式不应为董事会;经理应由董事会聘任。 4.7.1.12.2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 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一个股东的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两个以上股东的选举产生执行董事。 4.7.1.12.3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 应有公司职工代表。 4.7.1.12.4 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它主要成员职务不能为执行董事。 4.7.1.12.5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在 3 人以上(包含 3 人),应设监事会主席。监事 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4.7.1.12.6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4.7.1.12.7 董事不应同时担任监事。 4.7.1.12.8 董事长不应同时担任副董事长。 4.7.1.12.9 监事不应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 4.7.1.12.10 监事不应同时担任经理。 4.7.1.12.11 审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被列入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全国统一的失信被执行 人联合惩戒名单。 4.7.1.12.12 审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被列入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全国统一的吊销企业法 定代表人限制名单。 4.7.1.12.13 审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全国统一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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