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 CCS A 12 DB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347—2021 农村电影放映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rural film screening places 2021 - 06 - 01 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7 - 01 实施 发 布 DB33/T 2347—202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标准由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义乌市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中国计量大学、义乌亿华广播电视工程有 限公司、中共义乌市委宣传部、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公司、浙江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义乌市 标准化研究院、义乌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培武、陈荣祯、王瑜、王啸、陈敏、阮潇柯、楼歆珍、陈丽霞、楼嫦丽、华 美芳、章福海。 I DB33/T 2347—2021 农村电影放映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电影放映场所的选址与建设、管理要求以及监督、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电影放映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T 28037 信息技术 投影机通用规范 GB/T 32143 数字放映银幕的安全及环保要求 GY/T 251 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DB33/T 828.4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 第4部分:公共娱乐场所 DB33/T 2186 农村文化礼堂管理与服务规范 浙建标 1—2017 浙江省农村文化礼堂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电影放映场所 rural film screening places 在农村文化礼堂等室内场地或者乡村露天公共场地建成的具备向公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功能,并获 得县级及以上农村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认定的固定场所。 3.2 放映主体 main body of screening 获得农村电影发行资质院线的授权并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单位。 4 选址与建设 4.1 选址要求 4.1.1 室内固定放映点选址应以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共享为原则,合理利用闲置建筑和场地,优先选择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农村文化礼堂,兼顾区域平衡,方便群众观影。 1 DB33/T 2347—2021 4.1.2 室外固定放映点建设应优先考虑集中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如公园、广场、社区、开发区等 地址,同时应兼顾偏远地区的需求,场地面积不宜小于 200 平方米,应远离水井、池塘、主要马路、高 压线等危险源。 4.2 场地建设 4.2.1 室内固定放映点 4.2.1.1 采取以乡镇牵头、财政补助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通过新建、改建 和调整、共享等多种形式,推进室内固定放映点建设。 4.2.1.2 室内固定放映点的强弱电系统、声光热环境、消防疏散系统、空调系统等应符合 DB33/T 828.4 和浙建标 1—2017 的规定。 4.2.2 室外固定放映点 4.2.2.1 银幕骨架宜采用镀锌方管焊接混泥土钢筋加延伸地埋超强结构,其双立支柱底座宜钢筋混凝 土预制、焊框预埋。银幕骨架应符合本地区抗台、抗震要求。 4.2.2.2 设置固定金属银幕架,宜采用田字格状架,宽 6 米至 8 米、高 4.5 米至 5.5 米为宜。银幕边 框、银幕后墙及附近的侧墙应为深色,且采用低反光罩面材料。 4.2.2.3 应做好强弱电、音频线、网线的预埋和集中输入输出,在现场合适位置设置电源控制柜,整 齐布置电源线、喇叭线、服务器、功放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4.2.2.4 应在银幕架显著位置设置清晰、显目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点”标识。 4.3 设施设备 4.3.1 放映设备 放映场所配置的投影机应符合GB/T 28037的要求,播放服务器应符合GY/T 251的要求,并与浙江农 村电影GPS/GPRS监管平台实现正常对接。 4.3.2 银幕 4.3.2.1 银幕应符合 GB/T 32143 的要求,固定放映点的银幕尺寸根据现场条件确定,“高×宽不宜小 于 2.5 米×4 米”;室内固定放映点宜选用金属幕。 4.3.2.2 银幕应保持整洁干净,张挂后幕面平整,不应有缺陷和损坏。脏、旧、破银幕应清洗维护或 更换。室外固定放映点的银幕下缘离地 1.2 米至 1.5 米,四角进行加固处理,遇到刮风等特殊天气,银 幕有所变动,应调整固定。 4.3.3 音响系统 4.3.3.1 室内固定放映点的扬声器可按 2.0 声道或 5.1 声道布置,配置数量应根据放映厅的放声距离、 功率要求来确定,扬声器及其支架应牢固安装。 4.3.3.2 室外固定放映点的扬声器可按 2.0 声道布置,应使用支架紧贴在银幕两侧,安装牢固。扬声 器高度为观影区离地高度 1.5 米至 2.3 米,双侧扬声器高度应水平一致。 4.3.3.3 室内放映点根据需要配备音响扩声设备,扬声器正面应指向观影区的中心。 4.3.4 信息化系统 室内固定放映点和有条件的室外固定放映点应配置无线宽带及视频监控,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2 DB33/T 2347—2021 5 管理要求 5.1 影片管理 5.1.1 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应遵守电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放映影片应有正确的价值导向,传播有益 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技和文化知识。 5.1.2 放映主体向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发行交易服务平台订购影片,放映的影片应获得《电影公映 许可证》。 5.1.3 应收集观众对放映影片的意见和需求信息,并向上级农村电影院线和当地主管部门反馈,以满 足观众观影需求,充分发挥公益电影的最佳效益。 5.1.4 应主动与乡镇(街道)电影管理单位以及基层电影放映点联络人员保持沟通联系,推荐观众喜 闻乐见、主题鲜明、通俗易懂的影片内容,按时间节点、分主题、重导向的原则有序开展农村电影放映 工作,实施“你点我播”的服务。 5.1.5 应及时了解影片内容,遵循“少量多次”的原则选订影片,确保影片多样性。国产新片(城市 院线上映不超过二年)采购场次比例应达到年度场次总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 5.2 宣传管理 5.2.1 应合理安排影片档期,做好映前宣传和现场宣传活动,通过农村广播、网络、广告牌、公告等 形式提前公布电影放映时间、影片片名、影片内容、影片时长等基本信息,信息应真实。 5.2.2 应在放映场所附近各类公开栏增加其公示信息,向观众提供获取放映信息的渠道。 5.2.3 应按照放映区域及场次收集放映相关资料和数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3 放映管理 5.3.1 基本要求 5.3.1.1 放映主体应按行政区域纳入省、市农村电影院线业务管理体系,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 督。 5.3.1.2 应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公益场次放映任务,放映场次统计以浙江农村电影放映监管平台 的有效场次为准。在农村文化礼堂开展电影放映的,应符合 DB33/T 2186 的要求。 5.3.1.3 放映主体负责制定放映计划、订购放映影片、安排放映任务、汇总放映情况、检查放映场所、 落实执行广告放映场次、选拔放映人员参与培训、维修维护设备等方面工作。 5.3.1.4 应以月为单位制定每支放映队的放映计划,包括放映时间、放映场所名称、放映预计人数、 放映影片片名、放映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5.3.1.5 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放映场所实际数量安排放映计划,如出现不适宜放映的情况,应告 知观众,顺延或者重新安排。 5.3.1.6 应确保播放服务器纳入省农村电影放映监管平台,保证监管数据传输畅通,不得擅自拆除播 放服务器的 GPS 和 GPRS 两个接口插件。若监控平台出现不能显示设备位置和放映日志信息等问题时, 应尽快查找故障原因,维修设备;在报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行进行电影放映,并在映后及时提 交《浙江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未控场次情况说明》。 5.3.2 放映服务 5.3.2.1 电影放映流程包括影片选取及下载,信息预告宣传,映前准备,电影放映,映后整理。 5.3.2.2 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和观众需求做好影片订购,影片下载,信息授权工作。 3 DB33/T 2347—2021 5.3.2.3 放映人员应提前到达放映现场并做好准备工作。应做好室内放映点的观众座椅检查与摆放, 排距不宜小于 0.85 米,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 0.8 米。放映前应与场地管理者和供电单位做好事前沟通, 防止放映事故发生。 5.3.2.4 室外固定点放映根据不同季节,应充分考虑观影光线影响,合理安排播放影片场次和时间, 宜 23 点前结束放映。 5.3.2.5 放映前,应引导观众入座或合理位置观影,并做好影片映前宣传工作,确保公益内容与社会 正能量内容播出力度,不得随意中断或退出。 5.3.2.6 应准时放映,放映过程中放映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放映设备。 5.3.2.7 放映过程中如出现特殊情况不适宜继续放映的,应向在场观众解释沟通并及时疏散观众。 5.3.2.8 放映影片应保证每场电影的完整性。下列情况将被监管平台统计为异常场次: a) 放映时长不足; b) 放映时长严重超时; c) 断电续播时间超过 1 小时; d) 现场无观众。 5.3.2.9 放映完毕后,应按“投影机→音频设备→服务器→总电源”顺序关闭放映设备,有序收拾整 理放映设备,保证设备安全、防止遗失。 5.4 设备管理 5.4.1 应对放映点所有设施设备进行清点、登记,并保存记录。由政府资助的设备属国有资产,不应 将资助设备转卖、变卖,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5.4.2 应定期对放映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建立设备档案并保存记录。 5.5 环境与安全管理 5.5.1 应做好安全防范和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检查,放映人员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 5.5.2 如遇公共卫生事件,应执行政府部门的要求,采取防控措施。 5.5.3 放映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室内固定放映点应定期进行室内消毒、通风,保证室内适宜 的温度、相对湿度、灯光照度。 5.5.4 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观众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传染性和有毒物品进入放映点。 5.5.5 放映人员应时刻关注现场情况,及时排除潜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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