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01 DB11 CCS A 12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850—2021 社会心理服务站点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psychological service center 2021–06–22 发布 2021–10–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1850—2021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2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 3 6 服务评价与改进 ................................................................... 3 附录 A(规范性)社会心理服务站点标志 ............................................... 5 附录 B(资料性)功能区设备配置 ..................................................... 7 参考文献........................................................................... 8 I DB11/T 1850—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心理服务促进中心、北京正河山标准化咨询事务所(有 限合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青之、张胸宽、郑巧英、王业涌、刘鑫、石孟磊、常丽艳、张丽华、张小霞、 王伟、张良、陈雪莲。 II DB11/T 1850—2021 社会心理服务站点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心理服务站点的服务内容、要求以及服务评价与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心理服务站点的服务提供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心理服务 public psychological service 为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面向群众提供心理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心理指 导与辅导,以及社会心态监测分析与预警等活动。 3.2 社会心理服务站点 public psychological service center 设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范围内为辖区内居民提供社会心理服务的载体。 注:包括街道(乡镇)社会心理服务中心和社区(村)社会心理服务站。 3.3 社会心理指导人员 public psychological personnel 具备心理专业知识与技能,能够开展社会心理服务的人才。 1 DB11/T 1850—2021 4 基本要求 4.1 人员要求 4.1.1 至少应有 2 名社会心理指导人员。 4.1.2 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使用文明用语。 4.1.3 可根据服务开展的需求,招募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协助开展科普宣传、团体心理辅导等社会 心理志愿服务。 4.2 场所要求 4.2.1 环境 4.2.1.1 社会心理服务站点使用面积应满足功能及专业器材需求。 4.2.1.2 社会心理服务站点应舒适、整洁,符合光环境、心理声学、色彩心理学等要求,室内空气质 量应符合 GB/T 18883 的要求。 4.2.1.3 无障碍设施应符合 GB 50763 的规定。 4.2.2 标志标识 4.2.2.1 社会心理服务站点的标志牌统一设计制作,标志牌组成和样式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4.2.2.2 社会心理服务站点标志应规范、系统、清晰、协调,安装在醒目、没有视线遮挡的位置。 4.2.2.3 社会心理服务站点标志标识及设置要求如下: a)公共信息标志及导向系统应符合GB/T 10001.1、GB/T 19095 的要求,设置应符合GB/T 15566.1 要求; b)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4、GB 13495.1的要求,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GB 15630 的规定; c)无障碍标志应符合GB/T 10001.9的要求。 4.2.3 功能区布局 4.2.3.1 社会心理服务站点应设置基本功能区,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接待区、个体心理指导区和团体心 理活动区等区域。街道(乡镇)社会心理服务中心应设置培训区。 4.2.3.2 社会心理服务站点宜设置可选功能区,包括但不限于资料阅览区、艺术体验区、情绪训练区 等区域。 4.2.3.3 个体心理指导区应为独立区域,其他功能区可一区多用。 4.2.4 功能区设备配置 4.2.4.1 社会心理服务站点应提供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满足社会心理服务需要的通用设 备。 4.2.4.2 社会心理服务站点宜提供满足社会心理服务需要的专业设备。 4.2.4.3 各功能区设备配置见附录 B。 4.3 制度要求 社会心理服务站点应建立并实施预约、服务评估、转介等工作制度,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安全与 应急处置、投诉反馈等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职业道德等制度。 2 DB11/T 1850—2021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5.1 服务内容 5.1.1 应提供心理学知识宣传与普及、心理指导与辅导等服务,开展社会心态监测分析与预警。 5.1.2 宜提供资料阅览、艺术体验等其他服务。 5.2 服务要求 5.2.1 心理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人际关系、婚姻家庭、亲子教 育、压力及情绪管理等心理学基本知识和心理成长基本常识。 5.2.2 心理指导与辅导服务可通过团体心理辅导、沙盘和绘画、亲子关系指导、人际关系调适等活动 开展。 5.2.3 心理指导与辅导服务应重点关注不良情绪与行为的服务对象,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 关系调适、心理状态评估等服务。 5.2.4 应定期采集资料,动态监测社会心态状况,进行社会心态监测分析与预警并形成报告。 5.2.5 如有下列情况,应向服务对象说明转介原因,及时转介到医疗机构: a) 经评估疑似精神病性问题; b) 严重心理障碍导致个人社会功能严重受损,需要心理治疗或借助精神科诊疗来稳定状态; c) 有自杀、严重自伤、伤人行为或者表述。 5.2.6 在使用宣泄工具时,应提醒和辅助服务对象做好安全防护。 5.3 服务流程 5.3.1 社会心理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流程: a)收集需求。通过调研走访,了解辖区内居民的特点,收集分析社会心理服务需求,综合确定 服务内容; b)确定方案。明确服务形式、时间、场所等,制定服务方案; c)服务准备。在服务前进行风险预估,做好场所、设备和服务人员的准备,以及活动宣传; d)服务实施。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e)组织回访。对服务对象进行回访,包括但不限于满意度调查; f)服务总结。对居民参与情况、服务效果等内容进行总结,同时视情况进行宣传; g)档案管理。对服务进行记录,将服务相关资料归档。 5.3.2 社会心理服务站点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社会心态监测分析与预警流程。 6 服务评价与改进 6.1 服务评价 6.1.1 应收集服务评价和投诉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及时受理并反馈投诉处理结果。 6.1.2 社会心理服务站点应定期对服务现场和记录、服务满意度与投诉情况等进行内部评价。 6.1.3 宜委托第三方对社会心理服务站点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6.1.4 评价结果宜以书面评价报告的形式呈现。 3 DB11/T 1850—2021 6.2 服务改进 应统计、分析评价结果,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和不合格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 改措施,进行服务的持续改进。 4 DB11/T 1850—2021 附 录 A (规范性) 社会心理服务站点标志 A.1 社会心理服务站点标志 A.1.1 社会心理服务站点标志由“编号+XX区XX街道/XX区XX街道XX社区+LOGO+社会心理服务中心/社会 心理服务站+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时间”组成。设计图参见图A.1和A.2: a) 编号色彩应为 C0\M0\Y0\K100; b) 行政区划色彩应为 C0\M0\Y0\K100; c) LOGO 色彩应为 C79\M20\Y96\K100,由天坛和心理字样组成,尺寸应为 98mm*98mm; d) 社会心理服务中心/社会心理服务站色彩应为 C0\M100\Y100\K0,尺寸应为 370mm*47mm; e) 行业主管部门色彩应为 C0\M0\Y0\K100; f) 批准时间色彩应为 C0\M0\Y0\K100。 A.1.2 材质应为不锈钢。 A.1.3 整个标志尺寸应为400mm*600mm。 A.1.4 工艺应为拉丝亮边折边。 图A.1 社会心理服务中心标志 5 DB11/T 1850—2021 图A.2 社会心理服务站标志 6 DB11/T 1850—2021 附 录 B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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