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ICS 13.220.01 CCS C80 46 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6/T 526—202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Fire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2021 - 03 - 29 发布 2021 - 05 - 01 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6/T 526—202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1 5 防火分隔 ........................................................................... 2 6 安全疏散 ........................................................................... 2 7 消防设施和器材 ..................................................................... 2 8 电气 ............................................................................... 3 9 消防安全管理 ....................................................................... 3 10 消防宣传教育 ...................................................................... 4 参考文献 .............................................................................. 5 I DB 46/T 526—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子忠、孙伟欢、王文建、纪新星、李秀波、张勇、符策瑞、王衍明、畅永飞、 谢卓衡、任传禄。 II DB 46/T 526—202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防火分隔、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海南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已投 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参照本文件执行。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参照执 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3.2 充电 charging 从外部电源供给蓄电池直流电,将电能转化为化学能并贮存在蓄电池的过程。 3.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或同时具备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 4 总体要求 4.1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公 共 建 筑 、 住 宅 建 筑 时 , 应 同 步 规 划 建 设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场 所 。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应按照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等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停 放充电场所。 4.2 独立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其它建筑场所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67 相关防火 间距的要求。 4.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选址,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扑救的位置。 1 DB 46/T 526—2021 4.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和疏散 通道,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4.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不应设置 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线穿越的场所。 4.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确需设置在室内时,可设置在架空层、地下一层,不应 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4.7 电动自行车应严格按照划定的停放充电区域规范有序停放、充电,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楼梯间等区域停放或充电,不应人车同屋、车辆进楼入户。 4.8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人员应确认车辆安全状态,检查充电器、插座、插头等充电设备,不得 一座多充,不得长时间过度充电。 4.9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座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 散热。 4.10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不应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或插线板为车辆充电,不应飞线充电。 5 防火分隔 5.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实 现完全分隔,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5.2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设置在地上时,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 大于 1 500 m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 m 。当设有自动灭火设施 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以增加 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5.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贴邻楼梯间,确有困难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防火隔墙与 楼梯间实现完全分隔。防火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5.4 各种电缆、导管、电缆桥架等管线在穿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楼板、隔墙时,应采用相当 于建筑物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封堵。 5.5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或挑出宽 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实体墙、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 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2 2 6 安全疏散 6.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出口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 从内部打开。 6.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门禁系统时,应确保断电后疏散门处于可开启状态,或设置紧急开 门装置。 6.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22m,场所内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 25%。 6.4 设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屋面为平屋面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应向 外开启。 6.5 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7 消防设施和器材 2 DB 46/T 526—2021 7.1 地下、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除本标准规定外,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 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7.2 地上建筑面积(含首层架空层)大于 300 ㎡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 10m,同层相邻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 50m,应保证消火栓水枪的两股 充实水柱能够到达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7.3 室内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 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b) 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 19mm 的消防软管,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 25mm 有内衬里 的消防水带,两者长度宜为 30m; c) 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 6mm 的消防水枪。 7.4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地上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7.5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GB50016、GB51251 等国家消 防技术标准要求。 7.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 火器,每 100 ㎡应配置不少于 2 具 5kg 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 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8 电气 8.1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备应具备限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 等功能。 8.2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应设专用配电箱,配电箱应设总开关电器,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地方。 8.3 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每个插座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宜超过 10 个。 8.4 配电箱、充电线路及充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不燃烧材料上。 8.5 配电线路不应直敷布线,可穿金属导管(槽)、B1 级刚性塑料套管(槽)敷设,如需从地面穿过 应埋地布置。 8.6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且不被遮挡。 8.7 室外电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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