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3 A12 宿 迁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13/ T1003—2019 低收入农户识别规范 Standards for Identifying Low-income Farmers 2019 - 08 - 30 发布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9 - 30 实施 发 布 DB3213/T 1003—2019 前 言 由于本项工作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工作依据。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宿迁市政府扶贫办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宿豫区政府扶贫办、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化全、王扬、陈晓晓、邵海云、张秋艳。 I DB3213/T 1003—2019 低收入农户识别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收入农户识别的术语和定义、评定标准、评定程序、动态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宿迁地区低收入农户的识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号) 《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通过) 《宿迁市扶贫帮困申报制》(宿扶办〔2017〕30号) 《江苏省低收入农户收入核算规程》(苏扶办〔2018〕37 号) 《关于低收入农户和经济薄弱村脱贫有关问题解释(试行)》(宿扶办〔2018〕2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指居住在同一住宅内,常住或者与户主共享收支的成员。包括由本家庭供养的在外学生 (含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未分家的农村外出从业人员和随迁家属、轮流居住的老人(在本户生活6 个月以上)、因探亲访友等原因临时外出人员;不包括不再供养的在外学生、已分家子女、出嫁人员、 挂靠人员或寄宿者、帮工、已应征入伍者、服刑人员。重点把握居住在同一住宅内及共享开支和收入两 大要素。 3.2 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所有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 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 入。 4 评定标准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扶贫认定标准,或农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超过当地扶贫认定标准但 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1项及1项以上没有保障的,均可申报低收入农户。包括一般贫困户(扶 1 DB3213/T 1003—2019 贫开发对象)、低保贫困户(部分有劳动能力)和特困供养贫困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无支出型 贫困原因的不得申报确认为低收入农户: a) 个人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每套均在 50 平方米以上);非拆迁原因在申报前三年内 调整大面积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 b) 个人拥有价值较大,用于营运的大型农机设备、车辆、船舶以及用于提高生活品质的非营运车 辆; c) 个人有商业门面或私营项目,经营收入较稳定,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贫困标准; d) 个人有缴纳个人所得税记录,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贫困标准; e) 家庭有成员正常领取退休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贫困标准; f) 个人自费为子女择校上学或出国留学等投资对子女进行专业培养的; g) 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贫困标准; h) 家庭成员中已有人享受社会救助及相关福利待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贫困标准; i) 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 价值明显超过当地贫困标准的; j) 拒绝配合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k)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l) 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 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m) 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n)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o) 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p) 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q) 审核发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扶贫帮困政策事项的。 5 评定程序 5.1 公告 5.1.1 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本村(居住地区)公布低收入农户申报公告。 5.1.2 申报公告除在行政村、村民小组张贴外,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媒体广泛宣传, 让本地区农户广泛知晓。对全家临时外出的农户,村(居)民委员会应通过电话、带口信等方式通知到 人,做到一户不漏,让广大群众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5.2 申报 5.2.1 申报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包括经 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和特困供养户(分散供养)。因病、因残、老、文盲等因素影响农户书面申 报的,可以由村委会代为书面申报。代申报书面申报表由 3 名以上村干部签字,加盖村(居)委员会章, 并在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上专门说明。乡镇(街道)对代申报情况进行详细核实, 出具专门审核意见。代申报书面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专册存档。 5.2.2 申报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其中申请成为一般贫困户的申报人应出具授权扶贫 部门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委托书,并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5.3 受理 2 DB3213/T 1003—2019 5.3.1 村(居)民委员会对提出申报的农户进行初审; 5.3.2 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报。 5.3.3 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之日起即为受理。 5.3.4 申报人明显不符合低收入农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报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5.4 审核公示 5.4.1 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 2 名以上调查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 等方式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和申报人分别对核查结果签字确认。申报人应该积极配合信息核查工作,如 核查周期内 2 次入户调查申报人均不在家的,核查周期可从第 2 次通知入户调查的时间起顺延 15 个工 作日,两个核查周期内均因申报人不在家而无法完成信息核查的,视作申报人自动放弃申报。 5.4.2 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组织评议,行政村地域范围较大的,可以先组织村民 小组评议,评议结果在本村(居住地区)公示不少于 7 天,从公示之日起连续计算。 5.4.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上报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公示不少 于 30 天。 5.4.4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结果依据申报人授权书, 对其家庭房产、车辆、船舶、个税、注册企业等财产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 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比对发现问题返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组织开展入户再核 查工作,再核查后发现比对发现问题属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不予确认告知书》, 并送达给申报人,再核查后认为仍然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情况说明, 交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再次审核。 5.4.5 各环节公示都应公示到行政村和村民小组。县(区)人民政府确认公示实行长期公示。 5.5 异议处置 申报人对不予受理或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 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从村民 送达书面复核申请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提出异议的村民,并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及申报人所在村(居住地区)进行公示复核结果。 5.6 建档立卡 5.6.1 县(区)人民政府对经确认的低收入农户,应当建立信息档案,对低收入农户实行动态管理。 5.6.2 对经确认的低收入农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进村入户、调查访问,填写 低收入农户信息采集表(见附录 A)。调查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技术培训。 5.6.3 信息采集表由县(区)扶贫部门根据国务院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印制。 5.6.4 信息采集表填好经审核无误后,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档。 5.6.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新识别的低收入农户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 “阳光扶贫”监管系统内。 5.6.6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事建档立卡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低收入农户家庭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 5.7 属性变更 3 DB3213/T 1003—2019 5.7.1 经过建档立卡程序认定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低保户、特困供养户,后期经过民政部门动态 调整合理退出的,经区民政部门予以确认后,县(区)扶贫部门可在“阳光扶贫”监管系统内将对应低 收入农户的属性变更为“一般贫困户”,并根据部署安排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进行维护。 5.7.2 前期未经过建档立卡程序直接被认定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低保贫困户、特困供养贫困户, 后期经过民政部门动态调整取消的,需重新履行建档立卡程序,然后在“阳光扶贫”监管系统内变更属性 为“一般贫困户”,并根据部署安排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进行维护。 4 DB3213/T 1003—2019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信息采集表 A.1 信息采集表 信息采集表见表A.1。 表 A.1 信息采集表 一、基本信息(家庭住址) (区、市) 市(地、州、盟) 联系电话 乡(镇) 开户银行 银行账 (选填) (选填) A24 贫困户属性(单选):□一般贫困户 A23 识别标准(单选) □国家 A25 军烈属: 县(市、区旗) □是 □否 村 □低保贫困户 自然村(村民小组) □特困供养贫困户 A26 计划脱贫年度 二、家庭成员信息 项目 序号 1 2 3 4 A1 姓名 A2 性别 A3 证件类型 A4 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 号码 A5 与户主关系 户主 A6 民族 A7 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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