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7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7/T 063—2018 温泉旅游服务规范 2018 - 8- 9 发布 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8- 9 实施 发 布 DB3307/T 063—2018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金华市旅游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骏达联酒店有限公司、浙江唐风温泉研究院、武义县旅游局、武义县质 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陆军、盛喜斌、叶志正、密可君、邹国团。 I DB3307/T 063—2018 温泉旅游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温泉旅游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温泉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服务项目、功能区域与设施要 求、安全管理要求、卫生要求、服务人员要求、资源和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监测与持续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金华市范围内的温泉旅游服务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408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 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 9673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2 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6767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 GB/T 16868 商品经营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LB/T 001 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LB/T 007 绿色旅游饭店 SB/T 10001 酒店(饭店)服务规范 SB/T 10002 酒店(饭店)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温泉 1 DB3307/T 063—2018 从地下自然涌出或人工钻井取得且水温≥25℃,并含有对人体健康有益的微量元素的矿水。 3.2 温泉旅游 以沐浴温泉为主要内容,体验温泉、感悟温泉文化为主题,达到养生、休闲、度假和娱乐目的的 旅游活动。 3.3 汤池 温泉服务区内灌置有各种不同水温、不同功效的温泉水以供游客沐浴,康体保健的水池。 4 资源开发和利用 4.1 开发和利用温泉应进行认真规划和评审,温泉旅游规划应以温泉旅游资源为基础,符合旅游规划 要求,并有一定的特色。 4.2 开发和利用温泉水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 4.3 开发和利用温泉应当充分了解温泉水资源的水温、水量、水质、有益的微量元素及功效等信息。 4.4 开发和利用温泉水资源应坚持和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开发和保护并举。 5 服务项目 5.1 5.2 5.3 5.4 以体验温泉文化为主体的沐浴温泉活动; 围绕温泉而开展的各项文化或康体活动; 提供餐饮、住宿,有条件的可提供购物、娱乐等活动项目; 温泉养生知识介绍。 6 功能与设施 6.1 基本要求 6.1.1 温泉旅游营业场所建设布局合理、建筑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绿化植物与景观配置 得当。 6.1.2 温泉旅游营业场所应配有提供温泉旅游服务的设施、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确保宾客实现温 泉旅游的目的。 6.1.3 整体设施布局合理,与温泉旅游全过程相协调。 6.1.4 设置完善的导向系统、安全警示标志及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导向系统设置应符合 GB/T 15566.8 的要求,安全警示标志及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 GB 2894、GB/T 10001.1、GB/T 10001.2 及 LB/T 001 的要求。 6.1.5 主要公共区域应有残疾人出入通道,配备轮椅,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服务。 6.1.6 专业设施设备(如锅炉、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并由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员工操作。 6.1.7 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设有与营业场所接待规模相适应的旅游停车场,划有车位线标志并 专人管理。有条件的应设置生态停车场。 6.1.8 温泉旅游营业场所应建立卫生保健和抢救救援设施。 6.1.9 设有应急供电系统和应急照明设施。 2 DB3307/T 063—2018 6.1.10 主要公共区域应设置必要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6.2 功能区域要求 6.2.1 接待区 6.2.1.1 在合理位置设置服务台,为宾客提供问询、结账、行李保管等服务。 6.2.1.2 设有温泉旅游营业场所示意图、温泉功效介绍及营业时间、价格等信息公示设施,并在醒目 位置悬挂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书,保证宾客获取相关信息。 6.2.1.3 应提供温泉沐浴基本知识介绍和温泉沐浴安全须知介绍,告知宾客不适宜浸泡温泉的情况, 如年龄、健康状况及洁身、私人物品等注意事项,引导宾客正确进行温泉沐浴。 6.2.1.4 应有泳衣、泳裤等沐浴用品出售。 6.2.1.5 应设有宾客休息处,并有相关设施。 6.2.1.6 应有为宾客提供贵重物品保管的设施。 6.2.2 温泉沐浴区 6.2.2.1 更衣室 6.2.2.1.1 6.2.2.1.2 6.2.2.1.3 6.2.2.1.4 应分设男女更衣室。 室内应配备牢固及标识清晰的衣橱,设有座位便于宾客更衣。 应提供相应的布草、拖鞋等用品及吹梳设施。 室内墙壁牢固,灯光适中,清洁明亮,地面平整防滑。 6.2.2.2 淋浴区 6.2.2.2.1 6.2.2.2.2 6.2.2.2.3 6.2.2.2.4 6.2.2.2.5 6.2.2.2.6 6.2.2.2.7 应分设男女淋浴区。 淋浴区内整洁明亮。 应配置洗浴、洗发用品。 浴室内应设有挂钩。 卫生间数量的比例应与营业场所面积和宾客容量相适应。 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无异味,有冷暖调温设备,通道合理通畅。 墙壁应进行防水处理,地面排水通畅且具有防滑功能。 6.2.2.3 沐浴区 6.2.2.3.1 沐浴区卫生应符合 GB 9665 和 GB 9667 标准规定要求。 6.2.2.3.2 应在通往沐浴温泉区的必经走道中设浸脚消毒池。 6.2.2.3.3 应在汤池入口处设置消毒毡。 6.2.2.3.4 温泉汤池(含冲浪)设施要求 a) 应醒目的标明深水区、浅水区,并有明显水深标志及提示入池台阶所在位置; b)应设置相应的台阶及扶手,便于宾客出入; c)应配有完善的给水、排水、溢水设施; d) 应作保温和防渗漏处理; e) 池边应光滑无棱角; f) 地板应使用防滑材料; g) 室内温泉空间感要强,并有通风换气、防存雾滴水功能; 3 DB3307/T 063—2018 h)出水口处应设小心高温的安全警示牌; I) 水温监测设施准确、有效。 6.2.2.3.5 温泉区毛巾架应装有适量的毛巾挂钩并进行编号。 6.2.2.3.6 饮水处应设在温泉池附近,便于宾客饮用。 6.2.2.3.7 采用热交换或自然降温方法,保持温泉原有水质。 6.2.2.3.8 露天沐浴温泉区应为宾客提供背景音乐,夜间应设置灯光照明。 6.2.3 休息区 6.2.3.1 露天休息区 a) 在温泉池附近设置供宾客休息的座椅; b)视季节和气候状况,提供与营业场所主体设施格调、造型相协调的座椅和遮阳伞。 6.2.3.2 室内休息区 a) 配备有软座、茶几、电话、影视或音响等设备,并设有期刊、杂志书架,服务员工作台; b) 具备为宾客提供食物及饮料的服务功能。 6.2.4 公共服务设施 6.2.4.1 餐饮住宿设施 6.2.4.1.1 设置餐饮住宿配套设施,为游客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 6.2.4.1.2 餐厅、客房的设置应与游客规模相适应,装饰符合周边环境,可设置咖啡厅、酒吧或简易 西餐厅。 6.2.4.1.3 餐饮住宿可按 LB/T 016 的要求配置相关设施,申报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6.2.4.1.4 餐饮住宿的卫生和服务管理应符合GB 9663、GB 16153、SB/T 10001和SB/T 10002和LB/T 007 等标准的规定。 6.2.4.2 购物设施 6.2.4.2.1 温泉旅游营业场所可设置商场(购物中心)为游客提供购物服务。 6.2.4.2.2 商场(购物中心)经营的商品宜品种多样,以经营当地土特产、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为 主,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6.2.4.2.3 商场(购物中心)经营管理应符合 GB/T 16868 等相关标准要求。 6.2.4.3 游乐设施 6.2.4.3.1 温泉旅游营业场所设置的游乐设施属于特种设备的,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等的相关规定,手续不齐或未通过年审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6.2.4.3.2 游乐设施的安装和安全管理应符合 GB 8408 和 GB/T 16767 的规定。所有设施设备应有明显 警示标志,使用说明和防护措施,以确保使用安全。 6.2.4.3.3 游乐设施应建立设备档案,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性能完好,安全可靠。 6.2.4.4 交通设施 6.2.4.4.1 交通布局合理、顺畅,通行方便,路面平整坚实。 6.2.4.4.2 设有停车场,面积应与接待规模相适应,地面平整,进出方便。 4 DB3307/T 063—2018 6.2.4.4.3 应设置相关的交通指示性标牌,图形符号符合 GB/T 10001.2 和 LB/T 001 的要求。 6.2.4.5 医疗救护设施 6.2.4.5.1 应根据营业场所的条件设置医疗点或医疗救护联系点,有相应设施,确保为宾客提供意外 事故的现场临时急救护理,或及时转移到相关医疗单位医疗救护。 6.2.4.5.2 汤池和水上娱乐应设置能置所有宾客于视线范围内的救生瞭望台,以便对发生意外的宾客 提供及时救助。 6.2.4.6 邮电通讯设施 6.2.4.6.1 通讯设施布局合理,设置有方便游客的通讯设施。 6.2.4.6.2 应有基本的通讯设施,确保线路、信号畅通,能为宾客提供便捷的通讯、上网服务。 6.2.4.6.3 应有畅通有效的广播通讯服务网、报警电话和相应服务,随时为宾客免费提供急、难、险 事求救服务。 6.2.4.7 照明设施 出入口、通道、危险地段、警示标识、池区内游乐设施等均应有照明设施,照明设施应 保持完好。 6.2.4.8 安全设施 6.2.4.8
DB 3307-T 063-2018 温泉旅游服务规范 金华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12 23:29:43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