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01 C 8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950—2020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mini-fire station 2020 - 06 - 29 发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 08 - 01 实施 发 布 DB12/T 950—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志宏、陈亚锋、纪鹏飞、王岳、柴振元、苏琳。 I DB12/T 950—2020 引 言 为满足火灾防控现实斗争需要,近年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民社区普遍开展了微型消防站建设 工作,一些地方如广州微型消防站在处置初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 我市抽查、测试和实际使用情况看,微型消防站在日常防火巡查、初期火灾处置、消防宣传教育等职能 作用发挥和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还存在漏洞、不足。为规范微型消防站建设、运行、管理,切实发 挥微型消防站应有作用,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村落、居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发展, 满足日常火灾第一时间处置和应急救援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微型 消防站的建队标准、选址、装备配备、人员配备和执勤管理等方面制定建设标准,以更好落实“因地制 宜、分类指导”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原则,提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村落、居民社区抗御火灾 等灾害事故的能力。 II DB12/T 950—2020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微型消防站总则、设置、选址、建筑物、装备配置、人员配置。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村落、居民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1054-2014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微型消防站 mini-fire station 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村落、居民社区为基本单元建设的志愿消防组织,主要开展防火巡查、 消防宣传培训、初期火灾扑救等工作。 3.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key unit of fire safety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确定的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 大损失的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 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国家机关;广播电台、 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 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 供应、销售单位;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重要的科研单位等。 3.3 消防设施 fire fighting devic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 散设施等。 3.4 消防区域联防组织 fire unit defense organization 结合单位、村落、社区行业类别和区域位置合理划分的志愿联盟共治组织,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 互查互检、会议会商、业务交流、培训演练等活动,定期分析隐患问题、研究解决对策。 4 总则 1 DB12/T 950—2020 4.1 已投入使用的居民社区,应合理选址建设微型消防站,新建项目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当与建设 项目同步设计、建设、使用。 4.2 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和全部的自然村落均应 建立微型消防站,非重点单位宜建立微型消防站。 4.3 微型消防站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 分级 5.1 人口在 2000 人(含)以上的自然村落、设置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和居民社区,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 站。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或多个居民社区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 立建站。 5.2 人口在 500 人(含)以上 2000 人以下的自然村落、未设置消防控制室且员工人数在 10 人(含) 以上的重点单位和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居民社区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5.3 人口在 500 人以下的自然村落和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员工人数在 10 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 级微型消防站。 5.4 各级微型消防站标准见表 1。 表1 微型消防站分级标准 微型消防站分级 自然村落 重点单位 居民社区 一级站 人口≥2000 设置消防控制室 设置消防控制室 二级站 2000>人口≥500 未设置消防控制室且员工 未设置消防控制室 人数≥10 未设置消防控制室且员工 三级站 人口<500 / 人数<10 6 选址 6.1 微型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 GB 51054-2014。 6.2 微型消防站选址应遵循“便于出动、全面覆盖”的原则,选择便于人员车辆出动、3 分钟可到达 村落、社区、单位任意地点的场地。 7 设置 7.1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置明显标志,张贴(悬挂)“××(单位名称)微型消防站”标牌。 7.2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必要的办公设施,满足值班需求。并将组织架构、在岗人员、应急处置程序等 张贴上墙。有条件的单位可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7.3 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微型消防站的场 地和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设置在单位建筑内恰当位置。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 置。 2 DB12/T 950—2020 7.4 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 GB 50016-2014 中 10.3.3 条的规定。 8 人员配备 8.1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 分钟响应启动、3 分钟到场扑救、5 分钟协同作 战”的要求。确有困难的,可将保安员、巡逻员、楼层管理员等纳入微型消防站队员。 8.2 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 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8.3 各村落、社区、单位微型消防站宜依据微型消防站各岗位每班次在岗人数要求配备人员,具体见 表 2,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 6 人;二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 4 人; 三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 2 人。 表2 微型消防站各岗位每班次在岗人数要求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人数 人数 人数 值班员 ≥1 ≥1 ≥1 消防员 ≥5 ≥3 ≥1 岗位 9 装备配备 9.1 各村落、社区、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宜依据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 标准(见表 3),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 火救援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表3 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 一级 序号 类别 1 器材名称 二级 三级 单位 数量 标准 数量 标准 数量 标准 把 2 必配 2 必配 1 必配 盘 5 必配 4 必配 3 必配 把 2 必配 1 必配 1 必配 个 10 必配 5 必配 2 必配 灭火毯 个 10 必配 5 必配 2 必配 消防斧 把 1 必配 1 必配 1 选配 绝缘剪断钳 把 / 选配 / 选配 / 选配 铁铤 把 / 选配 / 选配 / 选配 多功能水枪 水带(根据实际配备 2 3 灭火 80MM/65MM 水带) 器材 室外消火栓扳手 4 干粉灭火器(4 公斤装) 5 6 破拆 7 器材 8 3 DB12/T 950—2020 9 消防头盔 顶 8 必配 6 必配 4 必配 10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套 8 必配 6 必配 4 必配 11 个人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双 8 必配 6 必配 4 必配 12 防护 消防安全腰带 条 8 必配 6 必配 4 必配 13 装备 消防手套 双 8 必配 6 必配 4 必配 14 过滤式综合防毒面具 个 8 必配 6 必配 4 选配 15 强光照明灯 个 3 必配 2 必配 1 必配 固定电话 台 1 必配 1 必配 1 必配 对讲机 台 5 必配 4 必配 3 必配 POC 对讲机 台 / 选配 / 选配 / 选配 消防车辆 辆 / 选配 / 选配 / 选配 16 17 通讯 器材 18 消防 19 车辆 注:存在爆炸危险性的重点单位应配备防爆型通讯、破拆等相关装备器材 9.2 各村落、社区、单位微型消防站宜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初期火灾事故处置需求增设 相应消防装备器材。 10 主要职责 10.1 总体要求 微型消防站应积极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灭火应急演练、消防知识宣传,达到消防安全巡查 队、灭火救援先遣队、消防知识宣传队“三队合一”的要求。 10.2 日常防火巡查 10.2.1 微型消防站应制定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等制度,明确日常排查、火灾隐患登记、 报告、督办、整改、复查等程序。 10.2.2 微型消防站应当安排人员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区域实际,确定检查巡查人 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10.2.3 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管理情况,安全出口、疏 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重点部位值班值守情况等。 10.2.4 对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消除,无法当场整改的,要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 理人,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限期消除。同时,采取管控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 防安全。 10.2.5 微型消防站要在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结合单位实际,制作单位微型消防站活动记录本, 检查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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