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ICS 01.040.03 A 12 浙 DB3308 江 省 衢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8/T 059—2019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鉴定规范 2019 - 10 - 09 发布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11 - 09 实施 发 布 DB3308/T 059—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5 6 4.1 一般原则 …………………………………………………………………………………………… 2 4.2 鉴定分类及应用范围 4.3 鉴定依据 4.3 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 ………………………………………………………………………………2 ……………………………………………………………………………………………3 ………………………………………………………………………………3 程序 ……………………………………………………………………………………………………… 4 5.1 委托 ………………………………………………………………………………………………… 4 5.2 鉴定准备 …………………………………………………………………………………………… 4 5.3 详细调查 …………………………………………………………………………………………… 5 5.4 鉴定实施 …………………………………………………………………………………………… 5 5.5 原始记录与鉴定报告 ……………………………………………………………………………… 6 档案管理 …………………………………………………………………………………………………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鉴定初步调查表 ……………………………………………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增项鉴定工作内容 ……………………………………………………………… 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 9 参考文献 …………………………………………………………………………………………………… 10 I DB3308/T 059—2019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衢州翰林古建保护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衢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衢州翰林古建保护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衢州南孔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康平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文化(国际)保护发展中心、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木结构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财富 程 彦 李哲辉 程海翔 韩振华 姚顺涞 徐 巍 周恒斌 杜 欣 褚世友 苗 亮 黄小许 朱志忠 程 杰 张建忠 左丽梅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II DB3308/T 059—2019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鉴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鉴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程序和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鉴定,其他传统建筑、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保护工程鉴定可参照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文物建筑 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及近现代代表性建筑。 3.2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 文物建筑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和对相关环 境进行整治的工程。 3.3 鉴定 对文物建筑的安全性(包括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使用性(包括适用性和耐久性)和传承性(包 括历史性、艺术性和科学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查、断代、检验、检测、分析、验算、评定、评价、提 供意见和建议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其目的是为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处理决策提供技 术依据。 3.4 常规鉴定 同时进行安全性、使用性和传承性的鉴定。 注 1:某些情况下,可仅进行其中一项或两项鉴定。 3.5 1 DB3308/T 059—2019 专项鉴定 针对某特定问题或某特定要求所进行的鉴定。 3.6 应急鉴定 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对文物建筑进行的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目的的紧急鉴定;同时也指突发事件发生 后,对文物建筑的破坏程度及其危险性进行的以排险为目的的紧急鉴定。 3.7 增项鉴定 在常规鉴定基础上增加特殊要求的鉴定。 4 基本要求 4.1 一般原则 4.1.1 鉴定应遵循“严谨、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 律,尊重历史,尊重民俗文化,遵守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 4.1.2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保守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1.3 4.2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鉴定分类及应用范围 4.2.1 鉴定分类 鉴定按工作内容分为常规鉴定、专项鉴定和增项鉴定。 4.2.2 应用范围 4.2.2.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常规鉴定: 1) 2) 3)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虫害时; 环境条件改变,对文物建筑安全性不利时; 需要进行全面、大规模修缮时。 4.2.2.2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1) 2) 3) 4) 应急鉴定;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建筑安全性统一检查; 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性统一检查; 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4.2.2.3 文物建筑保养维护中的常规检查时,应进行使用性鉴定: 4.2.2.4 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文物建筑文化传承性统计时,应进行传承性鉴定: 4.2.2.5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专项鉴定: 1) 2)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有专门要求时; 结构损伤对耐久性有一定影响时; 2 DB3308/T 059—2019 3) 4) 5) 存在一定振动影响时; 需进行长期监测时; 存在一定环境影响时。 4.2.2.6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增项鉴定: 1) 2) 3) 4) 4.3 遭受灾损时;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验收资料缺失时; 临近状况对文物建筑安全性、使用性和传承性有影响时; 文物建筑迁移时。 鉴定依据 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可选用以下标准或技术文件: 1)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 本行业组织制订的团体标准; 3) 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的标准或技术方法; 4) 本行业认可的文物建筑相关领域技术成果; 5)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可采用鉴定机构自行研制或制定的有关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法,经相关各方一 致同意并形成书面文件后实施。 4.4 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 4.4.1 鉴定机构 4.4.1.1 鉴定机构应具有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勘察设计资质。 4.4.1.2 鉴定机构应配备进行鉴定活动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4.4.1.3 鉴定机构应具有进行鉴定活动所必需的、符合 GB/T 27025 要求的检测实验室。 4.4.1.4 鉴定机构应具有进行鉴定活动所必需的、通过检定(校准)合格的仪器设备。 4.4.2 鉴定人员 4.4.2.1 一般要求 鉴定人员只能在一家鉴定机构从业,具备相应的资格、经验和专业工作经历,熟悉文物建筑保护工 程鉴定要求,并有专业判断和出具鉴定报告的能力。 4.4.2.2 专业要求 4.4.2.2.1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全面主持鉴定工作的能力。 4.4.2.2.2 报告批准人应具备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具有对鉴定报告质量进 行全面审查的能力。 注 2:涉及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检测的、其执业资格应为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责任工 程师、责任设计师、责任监理师或具有经所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颁发相应专业的文物保 护工程从业人员上岗证;涉及状况和性能评价、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其执业资格应为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文物保护责任设计师或具有经所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颁发相应专业的文物保护 工程从业人员上岗证(专业类别为设计)。 4.4.2.2.3 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对授权范围内的鉴定报告质量进行审查的 能力。 3 DB3308/T 059—2019 4.4.2.2.4 鉴定员应具备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5 程序 5.1 5.1.1 委托 委托评估 5.1.1.1 委托人提出鉴定意向后,鉴定机构应对委托人的要求、鉴定机构的能力和资源、鉴定标准或技 术文件、鉴定时限等方面进行委托评估,形成可行性评估意见。委托评估由鉴定机构组织进行,报鉴定 机构负责人批准通过。对于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邀请外部人员参与。 5.1.1.2 部分内容可在初步调查后评估。 5.1.2 初步调查 5.1.2.1 可行性评估意见通过后,鉴定机构应组织初步调查,并填写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鉴定初步调查表, 格式可参见附录 A。 5.1.2.2 初步调查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2) 3) 4) 5) 5.1.3 基础性工作材料调查。包括“四有”档案、“三普”登记资料等; 查阅图纸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质水文资料、设计文件及变更记录、施工及变更记 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资料、材料检测报告、监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保养维护资料、 修缮资料、水电资料、消防资料、防雷资料、防虫资料、环境资料、民俗文化资料、历史背景 资料等; 查询文物建筑历史。包括历史演变、历次修缮、迁移、灾损等; 现场勘验。包括核对文物建筑实物、调查文物建筑实际使用条件和环境条件、检查已发现的问 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其他内容。 委托受理 5.1.3.1 5.1.3.1.1 1) 2) 3) 4) 5) 6) 7) 8) 经过委托评估和初步调查后,鉴定机构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鉴定机构受理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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