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1.040.03 A 12 DB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275—2020 一站式机动车驾驶人换证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 of one-step motor vehicle driver's license change 2020 - 09 - 27 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10 - 27 实施 发 布 DB33/T 2275—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 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金华市人民医院、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 司金华市分公司、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刚、陈清、金靖程、李晓光、钱巍、滕伟建、魏剑云、张家敏、 孙珏。 I DB33/T 2275—2020 一站式机动车驾驶人换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站式机动车驾驶人换证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服务资源、评价及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院、中国邮政及其他被授权单位提供机动车驾驶人换证服 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169.3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第3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 DB33/T 2036.7 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 第7部分:监督评价与改进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一站式机动车驾驶人换证 one-stop motor vehicle driver’s license change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院、中国邮政合作建立体检换证点,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体检、换证 “一站式”服务。 3.2 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办理中心 Internet traffic management business management center 负责互联网公安交通管理业务(包括邮政网点代办业务)的办理机构。简称“网办中心”。 3.3 体检换证点 medical examination and license change points 具有代办区域、咨询台、服务窗口及服务设施,设置代办标识,公示代办业务项目、所需材料、服 务流程、资费标准和监督投诉渠道,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的中国邮政自营网点。 3.4 体检医院 medical examination hospital 与体检换证点合作,协助完成机动车驾驶人换证工作的符合资质的医院。 1 DB33/T 2275—2020 4 基本要求 4.1 应优化办理流程,整合政务资源,融合线上线下办理方式,实现一站式机动车驾驶人换证服务。 4.2 体检换证点、体检医院和网办中心三方系统应支持互联互通,并保护系统的网络安全、设备安全、 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5 服务流程 5.1 预约 5.1.1 机动车驾驶人可通过体检换证点官网、手机客户端或专线电话预约体检业务,预约平台工作人 员核对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及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状态,确定是否可以办理该项业务。 5.1.2 机动车驾驶人可前往体检换证点直接办理业务。 5.2 受理 5.2.1 应当场受理经预约的机动车驾驶人换证办理申请,并收存带有机动车驾驶人签名的办理材料。 5.2.2 对申请材料有效齐全的,应当场登记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予以指正,并一 次性书面告知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和相关要求。 5.2.3 符合容缺受理制度的事项,应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 5.2.4 属于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的,应审查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或电子信息。 5.3 身份确认 工作人员应使用身份证读卡器或人脸识别系统验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份信息,核对机动车驾驶证,登 录预约平台,确认信息一致。 5.4 体检 5.4.1 一般要求 5.4.1.1 机动车驾驶人应如实申告是否有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 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并在电子签名板上签字确认。 5.4.1.2 机动车驾驶人应如实申告是否佩戴隐形眼镜,并在电子签名板上签字确认。 5.4.2 拍照上传 5.4.2.1 应通过高拍仪等设备采集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及机动车驾驶证正负页影像并立即上 传。 5.4.2.2 应通过摄像头当场拍摄机动车驾驶人证件照并立即上传,拍摄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姿势端正、 脱冠且不能着制式服装,视力矫正者应佩戴眼镜拍照。 5.4.3 采集信息 5.4.3.1 应采集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手机号码、邮寄地址和邮政编码等信息,将机动车驾驶证申 请表和邮政代办业务委托书交由申请人签字。 2 DB33/T 2275—2020 5.4.3.2 应收存申请资料,代收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属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或损毁换证的, 应当收回申请人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未交回时,应告知原机动车驾驶证不得继续使用,并录入代办 系统;属于其他换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还应当收回申请人原机动车驾驶证。 5.4.4 检测内容 5.4.4.1 身高 应在贴有身高标尺处测量身高,机动车驾驶人立正姿势脱鞋站于身高标尺处,枕部、臀部、足跟三 点紧靠标尺,头要正,两眼平视,测量水平尺紧贴头顶,具体数值应拍照并上传。 5.4.4.2 视力 视力检测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通过视力检查摄像头录制检测过程,并立即上传; b) 机动车驾驶人坐在指定位置检测,保持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和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有效距离为 2.5 m; c) 机动车驾驶人一手持遮眼板遮住一眼,双眼交替检查,先右后左检查视力,每个视标辨认不超 过 5 s,当每行能顺利辨别 2 个~3 个视标后可指认下一行; d) 当配戴眼镜时,需勾选矫正视力; e) 裸眼视力不佳的机动车驾驶人自带矫正眼镜; f) 当机动车驾驶人存在弱视、单眼等影响驾驶安全的明显缺陷时,应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院进行 体检。 5.4.4.3 辨色力 辨色力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通过辨色力检查摄像头录制检测过程,并立即上传; b) 机动车驾驶人眼与图谱距离为 50 cm~70 cm,视线与图谱垂直,图片的检查次序随机选择, 应随机抽取至少 2 张数字检查图和 2 张图形检查图,每张图片中都应含有红绿图或指定图片 中的其中一种,辨认每张图片不超过 8 s; c) 当机动车驾驶人存在色弱、色盲等影响驾驶安全的明显缺陷时,应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院进行 体检。 5.4.4.4 听力 听力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通过听力检查摄像头录制检测过程,并立即上传; b) 机动车驾驶人背对工作人员端坐,工作人员分别在距离机动车驾驶人左耳、右耳 50 cm 处放置 已敲响的音叉,让机动车驾驶人判断声源方向,左耳用左手、右耳用右手指明声源方向; c) 当机动车驾驶人存在听力障碍等影响驾驶安全的明显缺陷时,应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院进行体 检。 5.4.4.5 四肢、躯干功能 四肢、躯干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通过四肢、躯干功能检查摄像头录制检测过程,并立即上传; 3 DB33/T 2275—2020 b) 机动车驾驶人在指定区域,面向全景摄像头站立,展开双手五指后握拳,正反各一次,曲臂一 次; c) 机动车驾驶人抬腿挽起裤腿,暴露踝关节,做踝关节旋转,要求顺时针、逆时针方向各转一圈, 检查双下肢功能,排查有无安装假肢情况; d) 机动车驾驶人做下蹲、起立动作一次,再步行 2 m,检查双下肢及躯干功能情况; e) 当机动车驾驶人存在四肢、躯干功能障碍等影响驾驶安全的明显缺陷时,应到符合要求的定点 医院进行体检。 5.4.5 录入数据 工作人员应及时录入、上传采集的体检信息,机动车驾驶人确认无误后在电脑签名板上签字。 5.4.6 移交 体检换证点应在受理业务后一日内,复核、整理申请资料,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收回的原机动 车驾驶证移交网办中心;并将体检信息资料发送到到体检换证应用平台“医生审核”端。 5.5 审核 5.5.1 体检医院 医师审核后给出体检结论,并上传至网办中心。 5.5.2 网办中心 网办中心应按照下列流程和要求进行审核: a) 自收到体检换证点上传的电子申请资料之日起,应在 24 h 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完 15 min 内反馈审核结果;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打印纸质照片,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打印机动车驾 驶证工本费收费凭证,并进行寄递; b) 自收到体检换证点移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应在 24 h 内核对业务信息和申请资料,将申请资 料装订、归档,并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6 服务资源 6.1 设施设备 6.1.1 体检换证点 6.1.1.1 总平面设计图 总平面设计图具体设置参见附录A的图A.1。 6.1.1.2 标识牌 宜在醒目位置安装“体检换证点”标识牌。 6.1.1.3 背景墙 背景墙宜悬挂于体检换证点的正后方墙面,办理人员和投诉电话应在醒目处公示。 6.1.1.4 公告栏 公告栏应包括业务法律依据、业务流程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宜悬挂于网点营业台席附近墙面醒目处。 4 DB33/T 2275—2020 6.1.1.5 服务窗口 6.1.1.5.1 操作台席具体设置参见附录 A 的 A.2。 6.1.1.5.2 台牌应根据实际情况展示“交管业务受理”和“暂停业务受理”信息,可放置营业台席。 6.1.1.5.3 应支持各种移动支付方式且满足 GB/T 32169.3 中的相关要求。 6.1.1.6 证件拍照区及身高测量区 证件拍照区及身高测量区具体设置参见附录 A 的 A.3 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证件拍照区应安装于证件拍照区业务办理的背景幕布上方,身高标尺应安装贴于背景幕布右 侧; b) 拍照背景布最高处应安装在离地 2 m 处,雪弗板字“证件拍照区”应安装在离地 2.1 m 高; c) 证件照摄像头最低像素为 200 万像素,摄像灯光应为充足均衡白光,色温 5500 K; d) 安装证件照摄像头时,支架应为 18 cm×12 cm,支架左边缘离视力箱水平距离应为 7cm,支架 下边缘证件照摄像头离地面垂直距离应为 150 cm,平面镜与视力灯箱平行,两者最底边缘离 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100 cm。 6.1.1.7 视力检测区 视力检测区具体设置参见附录 A
DB33-T 2275-2020 一站式机动车驾驶人换证服务规范 浙江省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13 03:54:11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