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99 A 12 DB3306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6/T 017—2018 儿童福利督导管理与服务规范 2018 - 09 - 18 发布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10 - 18 实施 发 布 DB3306/T 017—2018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绍兴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绍兴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绍兴市标准化研究院、绍兴市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海英、凌芳、周国强、丁国春、顾莉莉、顾春燕、谭素文、孙一栋、李 博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3306/T 017—2018 目 次 前 言 ............................................................................... I 1 范围 .............................................................................. 1 2 术语与定义 ........................................................................ 1 3 服务对象 .......................................................................... 1 4 管理要求 .......................................................................... 2 5 福利服务 .......................................................................... 4 6 督导服务 .......................................................................... 8 7 考核评价 ......................................................................... 1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入户评估表 ..................................................... 1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儿童福利督导与管理考评表 ....................................... 13 参 考 文 献 ......................................................................... 19 I DB3306/T 017—2018 儿童福利督导管理与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督导服务的术语与定义、服务对象、管理要求、福利服务、督导服务和考核 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绍兴市辖区内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督导管理与服务 为保障和维护服务对象权益而进行的持续的监督、指导、管理和服务。 2.2 儿童福利督导员 从事儿童福利督导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 3 服务对象 3.1 孤儿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根据养育状况分为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 散居孤儿。 注:年满 18 周岁但尚在学校就学的成年孤儿参照执行。 3.2 困境儿童 未满18周岁,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 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 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未成年人,主要分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因死亡、失踪、服刑(强制戒毒)、重残或长期患重病等情形无法履 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强制戒毒)、重残或 长期患重病,以及再婚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失踪,另一 方服刑(强制戒毒)、重残或长期患重病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服刑(强制戒毒),另一方重 残或长期患重病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重残、一方长期患重病的未成年人; ——重残儿童:持有一、二级二代残疾证的未成年人; ——精残儿童:低保、低保边缘户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病未成年人; ——重病儿童:患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中晚期恶性肿瘤、艾滋病等重大疾病的未成年人(患病一 年以上); ——罕见病未成年人。 1 DB3306/T 017—2018 3.3 农村留守儿童 父母双方均离开所在县域范围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死亡、失踪(2年以上)、服刑 (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重残(一、二级残疾)、长期患重病(1年以上)等原因无监护能力或者 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的16周岁及以下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3.4 流浪儿童 年龄在18周岁以下,脱离家庭或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 境的未成年人。 3.5 其他困境儿童 包括重残、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家庭的三、四级精残儿童以外的其他残疾儿童、贫困低保家庭的儿童、 突发困难儿童、在绍事实无人抚养的外来儿童等其他存在困境需要关爱帮扶的儿童。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建设 4.1.1 4.1.2 4.1.3 4.1.4 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基层儿童福利督导管理与服务体系。 建立市、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指导本辖区及下级儿童福利督导工作。 乡镇(街道)建立儿童福利工作站。 建立市、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儿童福利服务。 4.2 队伍建设 4.2.1 儿童福利工作站应配置 1-2 名儿童福利工作人员。 4.2.2 村(社区)应设立不少于 1 名专(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 4.2.3 儿童福利机构内应配置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医护、康复和特教等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建 立专业技术档案,定期参加教育培训。 4.3 职责要求 4.3.1 市、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 各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做好孤儿养育状况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工作; ——承办辖区内儿童福利工作的组织管理、专业指导、教育培训等具体工作,并监督、指导、考核 下级儿童福利工作; ——做好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的相关工作,指导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与其 监护人签订协议,维护儿童权益; ——落实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政策,提供政策咨询,并做好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 保障的相关工作; ——建立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纸质或电子档案,及时更新信息系统; 4.3.2 乡镇(街道)级儿童福利工作站 乡镇(街道)级儿童福利工作站职责包括: ——负责辖区内儿童福利督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2 DB3306/T 017—2018 ——落实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政策,提供政策咨询; ——建立辖区孤儿和困境儿童档案,做好儿童信息系统更新上报; ——指导辖区内督导员加强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发现、报告和应急救助,维护儿童权益; ——指导与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监护人签订协议,加强监督评估; ——鼓励和引导社会关爱、联动帮扶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落实儿童福利服务内 容和范围; ——至少每半年对辖区内服务对象探访巡查一次,覆盖面达到 100%。 4.3.3 村(社区)级儿童福利督导员 4.3.3.1 岗位设置条件包括: ——热爱儿童福利事业,有爱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具备良好职业道 德,无违纪处分及违法记录,有管理和协调能力; ——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熟悉辖区内儿童基本情况,能胜任岗位要求; ——凡担任儿童福利督导员的,要求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由村两委委员或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专(兼)职。 4.3.3.2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宣传落实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保障和关爱保护政策; ——协助调节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纠纷;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维护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权益,防止虐待和欺侮儿 童行为发生; ——了解本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基本情况,并登记建册、汇总上报; ——协助本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和签订监护协 议,指导和监督监护人合理使用资金; ——负责本辖区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寄养儿童养育状况的督察工作,定期与孤儿、 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就读学校沟通联系,了解其生活状况、学习情况与实际困难,并做 好督导记录; ——对监护人进行分类指导,在育儿、康复、学习、就业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必要时参加家庭 会议,共同研究商讨养育方法; ——每半年对辖区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本辖区家庭寄养儿童的养育、治疗、教育、 康复等各方面进行至少一次综合性评估,形成督导报告。 4.3.4 各级儿童福利机构 各级儿童福利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全市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发展; ——接收辖区内由民政部门审批入院的孤、弃婴(幼)儿童; ——按需提供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社区支持等一体化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配合开展国内外收养登记工作; ——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工作。 4.3.5 各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各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按要求完成流浪未成年人接收工作; ——进行必要的教育矫治; 3 DB3306/T 017—2018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站内突发急病的,应及时送医院救治; ——帮助联系其亲属或监护人; ——通知监护人领回或护送其返乡。 5 福利服务 5.1 儿童福利机构 5.1.1 养育 5.1.1.1 生活区域设置合理,按照儿童年龄、性别、病残等特点和需求分区居住,保持日常生活环境 的整洁和安全。 5.1.1.2 科学安排儿童一日生活作息,动静交替,培养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5.1.1.3 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保证儿童衣物整洁、身无异味,衣物和被褥应根据天气季节变化及 时增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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