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1.040.03 A 12 昭 DB5306 通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306/T53—2020 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 2020 - 04 - 02 发布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4 - 15 实施 发 布 DB5306/T53 —2020 前 言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化是通过将标准化的理念、原则和设施运用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领域, 达到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式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精细化,进而维护市场主体权益、 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效能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 力的监督制约,全面构筑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提高公 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绥江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昭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绥江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涂国庆、孙艳、臧永吉、杨君涛、孙炳春、李朝庭。 DB 5306/T53 —2020 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基本原则与要求、服务内容与流程、 场所与设施要求、信息化建设要求、安全要求、服务质量与监督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昭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是指全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提供 的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委第 39 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20 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 〔2019〕509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发改办法规 〔2018〕1156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资源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3.2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 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 合服务的体系。 3.3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是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 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指昭通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4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DB5306/T53 —2020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 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3.5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 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 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3.6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系统)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 动的信息系统。 3.7 交易项目实施主体 交易项目实施主体是指参与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转(出)让方等。 3.8 竞得人 本标准所称竞得人包括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受让人等。 4 服务基本原则与要求 4.1 服务基本原则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建立健全电子交易系统,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 档案、专家抽取和交易流程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 交易市场提供支撑。其建设和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4.1.1 依法依规,科学规划。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实际,合理 规划、科学布局,突出特色、注重实效。 4.1.2 便民高效,规范运行。精简办事材料,优化办理流程,量化服务指标,完善功能标识,高效规 范运行。 4.1.3 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完善办事指南信息,构建完善咨询投诉、服务评价机制,不断提高业务 办理公开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4.2 4.2.1 服务基本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 4.2.2 具备必要的、功能齐备的场所和设施,以及满足交易需要的电子交易系统,建立健全网络信息 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4.2.3 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平台的服务质量和 效率。 4.2.4 在电子服务系统和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监督 渠道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2.5 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制定实施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DB 5306/T53 —2020 4.2.6 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推送交易信息等。 4.2.7 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5 服务内容与流程 5.1 5.1.1 5.1.2 业务咨询 咨询服务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 咨询服务应遵循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5.1.3 工作人员应向项目交易相关主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介绍交易流程、 办事指南、注意事项等。 5.1.4 5.2 5.2.1 不属于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解释清楚,并予以引导。 项目登记 纳入平台交易的登记方式应包括网上登记、现场登记,鼓励实行网上登记。 5.2.2 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登记业务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提示,对确需调整、补 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 5.2.3 相关文件资料齐备后,工作人员应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及交易方式,对交易项目的实施 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申请的场所、时间等予以确认,及时办结项目登记,并告知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 项。 5.2.4 对纳入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在实质性交易前(如开标)指定具体的跟踪服务人员。 如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可为其提供交易文件标准化模板,但不得对交易文件进 行审批、核准及备案。 5.3 场地安排 5.3.1 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确定交易项目的交易场地和评标(评审) 场地。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服务,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 5.3.2 做好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准备工作,场地及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 7 部分的要求,以满足交易项目 需求。 5.4 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 5.4.1 公开方式。在项目登记办结后,按照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或者交易阶段,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 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制定的交易公告和公示信息,协助在法定媒介发布;同步在电子交易系统或其 他媒介公开的,公告和公示内容应保持一致。 5.4.2 协助处理异议或者投诉。在法定时限内,如遇对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形式、内容、期限等提出异 议或者投诉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并协 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 5.5 5.5.1 交易过程保障 在交易实施前,按照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 DB5306/T53 —2020 5.5.2 交易实施过程中,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启用相关设施、设备,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其它相关服务, 并协助交易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维持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进行。 5.5.3 根据交易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抽取 服务。 5.5.4 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评审)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及 其它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 5.5.5 进入交易场所交易,对交易活动现场、专家抽取、评标评审情况等进行录音录像,并按规定确 保评标评审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5.5.6 交易过程中遇有异议或者投诉的,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或者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 5.5.7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按规定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 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活动;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报告。 5.5.8 建立健全不良交易行为发现处置机制,工作人员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发现的不良交易行为应 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5.5.9 按照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的委托,设置交易保证金管理专用账户,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交易 活动结束后,根据交易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退办未竞得人和竞得人交易保 证金。 5.6 出具进场交易证明书 项目交易结束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及时向交易项目实施主体出具进场交易证明 书。 5.7 资料归档 5.7.1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项一档”的要求,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 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统一归档。 5.7.2 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归档案卷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 5.7.3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档案,确保档案存放地点安全、保密。 5.7.4 交易相关主体违反规定拒绝提供归档资料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5.8 数据统计 5.8.1 建立交易数据统计制度,保障数据质量,按要求及时统计并向有关电子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部 门推送统计数据。 5.8.2 5.9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类交易信息,受社会监督。 档案查询和移交 5.9.1 建立档案查询制度,依法依规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5.9.2 做好档案查询记录,并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 DB 5306/T53 —2020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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