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C 01.040.03 A90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731—2020 信访“人民满意窗口”创建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establishing of people's satisfaction window 2020- 02-06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3 - 01 实施 发 布 DB32/T 3731-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组织和制度要求 .................................................................... 1 3 场所要求 .......................................................................... 1 4 设施设备要求 ...................................................................... 2 5 人员要求 .......................................................................... 2 6 工作要求 .......................................................................... 3 7 考核评定 .......................................................................... 6 I DB32/T 3731-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政府信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政府信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金兵、宋永和、张慧、王红彦、魏海军、刘继文、常志宏、张飞。 II DB32/T 3731-2020 信访"人民满意窗口"创建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党政信访机构创建“人民满意窗口”的组织制度要求、 场所要求、设施设备要求、人员要求、工作要求以及考核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信访机构“人民满意窗口”的创建工作,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园区)信访机 构、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2 组织和制度要求 2.1 应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2.2 应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创建目标、标准及要求; b) 创建方案适用范围; c) 创建活动方法步骤及进度表; d) 省级建立创建活动考评办法。 2.3 应建立以下制度并有效实施,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来访登记办理制度; ——首接首办负责制度; ——信息预警制度; ——重大集体访应急处置制度; ——会办督办制度。 3 场所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3.1.2 3.1.3 3.1.4 3.1.5 在接待大厅入口处公示接待时间。 服务内容、接待办理流程、接访人员、领导接待日等信息应在醒目位置公示。 导向标识及告知标识应设置醒目、用语规范、简明易懂。 接待窗口运用多种平台、多种方式,宣传积极正面的信访文化。 各功能区应安排专人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3.2 面积要求 3.2.1 省级人民来访接待中心面积应满足群众正常来访需求,个访接待室不少于 10 个,集体访接待室 不少于 4 个。 3.2.2 设区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面积应满足群众正常来访需求,个访接待室不少于 5 个,集体访接待 室不少于 2 个。 1 DB32/T 3731-2020 3.2.3 县(市、区)人民来访接待中心面积应满足群众正常来访需求,个访接待室不少于 3 个,集体 访接待室不少于 1 个。 3.2.4 设立应急分流点,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来访量超出可容纳人数,应疏导至应急分流点。 3.3 功能区设置 接访大厅合理设置安检区、登记区、候访区、接待区: ——安检区主要用于对来访群众和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为来访群众提供寄存服务; ——登记区主要用于接受群众问询、指导群众填写来访登记表、分流引导群众到指定接谈室、扎口 管理协调各接谈室接访事务; ——候访区主要用于提供等候、信息公开等服务; ——接待区用于提供来访接待、领导接待、联合接待、律师参与、心理疏导等服务。各级信访部门 应建有专人负责的视频接待室,确保视频接访图像、声音清晰、线路通畅。视频接访应开通至 乡镇级,有条件的地区可开通至村(居)。 4 设施设备要求 4.1 接待大厅应配备自助查询机,设立导访台。 4.2 提供纸、笔、书写台、老花镜、雨伞、药品等便民服务用品。 4.3 各功能区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安检区应配备安检设备、安检服务台、物品存放处; ——登记区可设计为窗口式或柜台式,应配备电脑(安装身份证信息识别录入设备、信访信息系统)、 打印机等办公用品; ——等候区应配备大屏幕显示器(播放宣传视频及公告等)、空调、饮水机、意见建议箱、报刊架 等便民服务用品等; ——接待区每间接待室应配备满足 5 名来访人需要的座椅以及连接信访信息系统的电脑、打印机、 笔、纸等基本办公用品。 4.4 摄像、录音等设备齐全,确保接访区域监控无死角,监控录像保存 1 个月以上。 4.5 建有残疾人无障碍通道,配备轮椅、扶手等辅助设施。 4.6 配备必备的防火防爆等应急工具,由专人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5 人员要求 5.1 接访工作人员 5.1.1 5.1.2 5.1.3 5.1.4 应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 应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应掌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来访接待业务规范,熟练操作信访信息系统。 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确保业务熟练。 5.2 安保人员 5.2.1 配备满足需要的驻点公安人员,负责维护接待场所秩序。 5.2.2 配备专职安检人员负责来访群众的安检工作。 5.2.3 配备保安人员协助公安维护接待场所正常接访秩序。 2 DB32/T 3731-2020 5.3 引导人员 5.3.1 配备1名以上引导员,提供查询、咨询、引导服务。 5.3.2 应着装正式,佩戴工作牌,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5.3.3 应熟悉中心工作流程,掌握窗口辅助设施操作使用。 5.4 联合接访人员 5.4.1 联合接访人员包括省、设区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派驻信访接待中心人员、律师和心理咨 询师等。 5.4.2 各级信访部门应按以下要求配备律师参与接待: ——省级信访部门每周 5 日; ——设区市信访部门每周不少于 2 日; ——县(市、区)信访部门应每周不少于 1 日; ——公示接待日期,提供预约服务。 5.4.3 各级信访部门应按以下要求配备专业心理咨询师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省级信访部门每周不少于 3 日; ——设区市、县(市、区)信访部门每周不少于 1 日; ——公示接待日期,提供预约服务。 6 工作要求 6.1 安检 安检人员对所有进入接待区域的来访人实施安全检查。 6.2 引导 引导员为来访人提供引导、咨询、查询等服务。对涉法涉诉和涉及纪检举报类的来访,引导分流至 相应窗口登记,对求决、建议类来访引导至信访窗口登记。 6.3 发放登记表 6.3.1 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确认有效身份证件后向来访人发放《来访人员登记表》并指导其按要求填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有效护照、军人身份证、市民卡等。 6.3.2 对于非本人来访反映的诉求,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应要求代理人出具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并将书 面授权书扫描录入系统,在概况中记录代理人的情况。 6.3.3 无证件人员经工作人员确认身份后,予以登记接待。 6.4 导访登记 6.4.1 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将来访人身份信息读取到信访信息系统,进行系统判重。判重应符 合以下要求: a) b) 来访人的基本信息和提出的诉求与系统中已登记件相同的,应判定为相同信访事项,并与已登 记件进行关联; 若系统中有多条已登记件的,按以下顺序优先关联: 1) 有司法文书的; 3 DB32/T 3731-2020 c) 6.4.2 6.4.3 a) b) c) 6.4.4 a) b) c) 2) 有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 3) 有行政处理决定文书的; 4) 有不予(不再)受理告知的; 5) 有依法分类处理意见的; 6) 有地方函件等其他材料的。 如均未录入以上材料,按以下顺序优先关联: 1) 本级接访部门最近一次登记的; 2) 本级其他信访部门最近一次登记的; 3) 其他信访部门最近一次登记的。 核对信访人数和信访诉求,录入来访人员姓名、住址、问题属地及简要概况信息。 一人多诉求事项登记应符合以下要求: 来访人反映多个信访事项的,一般应一并登记处理; 若多个信访事项问题属地不同,应填写问题发生地或有权处理部门(单位)的共同上级(不高 于本级); 若多个问题属地无共同上级,应作为不同信访事项,分别登记处理。 串联来访事项登记应符合以下要求: 责任地方或部门已经明确的,按已明确的原则登记处理; 诉求相同的跨地区串联来访,可将问题属地登记为有权处理部门(单位)的共同上级(不高于 本级),也可分地区登记处理; 单访串联的,对来访代表按个体访进行登记处理。 6.5 分发 6.5.1 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在信访信息系统内将信访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分发至相应接待人员。 6.5.2 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核对表格、证件、接待室无误后,引导来访人进入接待室。 6.6 接谈 6.6.1 来访人进入接谈室后,接待人员请其就座,主动亮明身份和工号,听取其诉求。 6.6.2 耐心倾听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仔细查阅来访材料,通过针对性询问,引导来访人讲清问题和诉 求。 6.6.3 归纳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并向来访人进行反馈、确认。 6.6.4 根据来访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政策解释和路径指引,同时做好思想疏导和情绪纾解工作。 6.6.5 接谈结束后,主动请来访人对接谈工作进行评价,并根据需要向来访人发放网上信访操作指南、 《信访条例》等。 6.6.6 集体来访应推选不超过 5 人的代表参加接谈,相关部门参与联合接待。 6.6.7 根据来访情况需要,安排律师、心理咨询师及相关部门派驻信访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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