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ICS 03.080 A 12 DB3204 常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04/T 1005-2019 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服务规范 Regulations on management and service of youth job training (报批稿) 2019 - 12 - 16 发布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2019 - 12 - 30 实施 DB3204/T 1005-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 本标准由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常州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杏梅、喻晓筠、卢大敏、袁书俊、羊晋薏、周影影。 I DB3204/T 1005-2019 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服务规范的基本要求、确认条件、服务流程、持续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常州市范围内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服务。 2 基本要求 2.1 机构 市、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承担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服务 工作。 2.2 人员 从事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政策和就业见习工作流程,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3 确认条件 3.1 就业见习基地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报就业见习基地: a) 能持续提供具备技术含量、能有效帮助青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的 见习岗位; b) 建立规范的见习管理制度、带教制度、劳动安全制度和卫生制度; c) 能够严格执行各种制度并要求对见习人员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有效管 理; d) 能够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保障。 3.2 就业见习人员 不在参保状态,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青年(含台湾青年)可以申报就业见习人员: a) A 类: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 学回国人员; b) B 类: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技工院校高级工和技 师班(预备技师班)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 c) C 类:16-25 周岁失业登记青年。 4 服务流程 4.1 见习基地确认 1 DB3204/T 1005-2019 4.1.1 受理 见习基地确认应接收以下材料: a)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b)《常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批表》(见附录 B 表 B.1)。 4.1.2 审核 4.1.2.1 收到申报材料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审核。材料审核不合格的, 告知申请单位原因。 4.1.2.2 材料审核合格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申报单位对照就业见习基 地确认条件进行现场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报单位原因。 4.1.3 确认 符合条件的单位确认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并颁发见习基地证书。 4.2 见习人员确认 4.2.1 受理 人员申请,应接收见习基地提交的《常州市青年就业见习人员申报表》(见附录B 表B.3)、《常州 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录A)、个人的照片、身份证正反面,除上述材料外,对于不同见习对象, 还应接收以下材料: a) A 类: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个人信息页和登记失业页); b) B 类:双向选择推荐表; c) C 类:就业创业证(个人信息页和登记失业页)。 4.2.2 审核 通过金保系统查询确定申报对象不在参保状态并审核是否符合见习人员确认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反 馈给见习基地。 4.2.3 确认 符合条件的成为见习人员。 4.3 见习补贴发放 4.3.1 受理 见习补贴应接收《常州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录 B 表 B.4)、《常州市青年就业见 习人员鉴定表》(见附录 B 表 B.5),以及各项补贴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a) 生活补贴:见习学员生活费发放表(即工资单原件,须由本人签字)和银行提供的流水明细或 者回执; b) 保险补贴:意外伤害保险或单独工伤保险购买有关凭证(见附录 B 表 B.6); c) 带教补贴:带教评定材料; d) 租房补贴:符合人社部门认定的“双零”家庭、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任意一种证明原件和租房合同原件(由所在单位盖章); 2 DB3204/T 1005-2019 e) 留用奖励(一次性见习补贴):见习人员社保缴纳证明、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签订 两年以上)以及申报人员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留用时间仅限本年度内。 4.3.2 审核 收到申报材料两个工作日内,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完成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核。 对于生活补贴的审核通过银行提供的流水明细或回执验证。 4.3.3 公示 审核通过的向社会公示。 4.3.4 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向财政申请资金,财政资金下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补贴费用划转见习基地帐户, 并收取相关凭证。 4.4 见习评价 4.4.1 见习基地评价 4.4.1.1 评价方式 以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 4.4.1.2 评价内容 4.4.1.2.1 日常管理执行情况,包括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重点为制度执行、岗位职责履行、专业技 能提升等),见习环境、劳动强度、见习岗位的设置的合理性,能否持续提供较多的见习岗位情况,带 教老师的情况,见习计划的执行进度,见习实训效果,见习人员评价,见习留用率等。 4.4.1.2.2 全年申报的见习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参保员工总量的 20%。 4.4.1.2.3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作为见习基地的,只能将在本单位进行见习的人员纳入见习范围,派遣 至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见习对象申报。 4.4.1.2.4 每年年底向社会公布当年新确认见习基地名单。 4.4.1.3 评价处理 对评估不合格的,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不积极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见 习基地三年内未申报见习人员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后续需开展见习的,须重新申报。每两年评选一 次优秀见习基地,并给予表彰。 4.4.2 见习人员评价 4.4.2.1 评价方式 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动态掌握见习人员情况,并进行满意度调查。 4.4.2.2 评价内容 4.4.2.2.1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的的日常考勤情况。 4.4.2.2.2 见习鉴定(职业能力评估和见习表现)。 4.4.2.2.3 带教老师的综合意见。 3 DB3204/T 1005-2019 4.4.2.2.4 见习人员满意度反馈。 4.4.2.3 评价处理 评价合格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不合格的取消享受见习补贴资格。对见习期满录用的,督促并协 助办理录手续;对见习期满未录用的人员,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并帮助推荐就业。 4.5 资料归档 归档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见习基地申报的各类材料; b) 资金拨付的证明; c) 项目总结; d) 见习评价材料。 5 持续改进 5.1 收集汇总对于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分析并找出原因。 5.2 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或改进措施,推动就业见习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有序。 4 DB3204/T 1005-2019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常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单位): 乙方(见习人员): 身份证号码: 为保障我市就业见习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常州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 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个月。 二、见习岗位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见习岗位为________________,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调 整相应的见习岗位,调整岗位(工种)后甲方应当报就业见习服务机构备案。 三、见习待遇 1、甲方每月__日支付给乙方就业见习报酬(生活补贴等)_____元。 2、乙方在见习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由保险公司或人社部门按就业见习意外伤害保险或单独工伤保险 的标准给予理赔。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制定见习计划,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为乙方提供见习指导服务,确保乙方在见 习岗位上如期完成就业见习计划。 2、甲方为乙方提供见习岗位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见习实训保护设施、保护用品及其他安全保护 条件。 3、甲方在见习开始前应告知乙方在见习期间应了解的事项,包括见习期限、就业见习政策、可享 受的待遇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4、甲方在乙方见习期开始的第一个月,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单独工伤保险。乙方在见习 期间出现的任何意外伤害,由甲方全部责任。 5、甲方须按月足额发放见习报酬(生活补贴等)给乙方。 6、甲方为乙方建立见习档案,见习期满,对乙方作出鉴定,出具《常州市青年就业见习鉴定表》。 7、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协议: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2)由于本人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3)个人无故不能按时完成见习计划的。 (4)无故旷工连续一周或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的; (5)不遵守见习纪律、影响较坏,经两次书面教育无效的; 8、甲方应配合就业见习服务机构的管理并接受见习指导服务。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甲方利益和声誉。 2、见习期间,乙方不得在第三方从事与甲方生产经营类同或相关的活动。 3、乙方须保守甲方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包括客户名单及生产技术、经营状况、财务资料等。 5 DB3204/T 1005-2019 4、乙方见习不足3个月不得享受见习补贴,3个月以上提前结束见习,其生活补贴按实际见习天数 计算。 5、乙方当月考核不满15天的,不享受当月见习补贴。 6、乙方只能享受一次见习补贴,对于在见习期未满解除见习协议,再次到其他单位参加见习,不 再享受相关见习补贴。 7、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提前解除本协议: (1)不按约定提供相应见习实训条件,工作条件或工作环境恶劣,可能影响见习人员身体健康的, 或经申请仍未提供适合见习人员工作环境的见习岗位的。 (2)提供的见习岗位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意外伤害的。 (3)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习报酬的。 六、双方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1、见习期间,甲乙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 等各项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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