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20 A 02 DB4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45/T — 1837 2018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military retirement administration 2018 - 10 - 20 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11 - 20 实施 发 布 — DB45/T 1837 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忠、何军容、杨磊、汪君。 I — DB45/T 1837 2018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组织建设、环境与设施、服务内 容及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境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40 老年人居住设计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retired military cadre 指移交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安置,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退休志愿兵)。(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3.2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military retirement administration 由各级政府设立的,接收、服务、管理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并保障其政治、生活 待遇,提供其学习和活动的专设机构 。(以下简称“军休机构”) 1) 1)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站等。 1 — DB45/T 1837 2018 4 组织建设 4.1 服务机构 主要任务是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军休干部“老 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4.1.2 应合理设置党组织,建立健全党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展组织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4.1.3 应设置与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内部科室,建立并完善服务管理制度。 4.1.4 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控制,对军休干部人员经费和军休机构服务管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 挪用,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设置账户、账目。 4.1.5 应加强安全教育管理,把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服务管理,实行全时值班,明确值班职责,保持值 班人员通信畅通,妥善应对突发情况。 4.1.6 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 部门监督。 4.1.1 4.2 工作人员 应根据军休干部数量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结构优化、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适量的工作 人员,合理设置工作人员岗位,逐步提高照护、社会工作、信息化管理、法律等人员比例。 4.2.2 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应急、急救等专业知识培训。 4.2.3 具有资质要求的岗位,工作人员应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2.4 应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工作规范和要求,掌握与业务相关的设施设备应用知识和技能。 4.2.1 4.3 服务管理制度 应建立健全以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控制规范、运行管理规范、服务保障规范为核心的制度(标 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党建工作制度; ——工作人员服务准则(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等); ——财务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走访慰问制度; ——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制度; ——住院探视制度; ——联络员制度; ——值班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保密制度等); ——消防制度;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档案管理制度。 4.3.2 应健全军休干部相关档案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意见簿; ——军休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 ——军休干部特需服务登记簿; 4.3.1 2 — DB45/T 1837 2018 ——联系卡; ——军休干部健康档案; ——投诉举报记录。 5 环境与设施 5.1 环境 军休机构的用房面积、总体规划布局、绿化、消防、日照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应科学制定楼院建设和维护改造计划,精心组织施工,确保楼院交通便利、环境干净卫生,附 属设施安全实用、功能齐全。 5.1.3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活动室(如书画室、棋牌室、健身房等)、阅览室、荣誉室、档案室、会议 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有条件的可设置老年教室、社工室、军休食堂,引进医疗 点。 5.1.4 军休机构楼院内公共标识设置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规定。 5.1.5 应做好楼院的硬化、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创造和谐舒适的休养环境。 5.1.6 应做好军休庭院日常维护管理,按照社会化发展要求,稳步推进物业化管理。 5.1.1 5.1.2 5.2 设施 新建改建军休机构在设计施工和选材上应符合 GB 50016、GB 50348、GB 50340 和 GB 50763 的 要求,并符合建筑节能、环保和安全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5.2.2 军休机构的建设应符合 JGJ 122 的要求,服务设施应注重“助老、便老、宜老”等功能。 5.2.3 新建改建军休机构应按照 JGJ 50 的要求配备无障碍设施。结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设置防滑 设施、扶手和座椅等,并合理布局。 5.2.4 户外活动场所应配制适宜老年人的体育活动设施。 5.2.5 无障碍设施及活动场所应设置醒目的标识和引导标志。 5.2.6 应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明确使用须知,安排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 5.2.1 6 服务内容及要求 6.1 接收安置 应依据政府安置部门下达的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按照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有关政策规定,在 部队办理好军休干部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相关手续后,会同安置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6.1.2 军休干部接收时,军休机构应参与本级主管部门与部队移交单位、移交对象(或其监护人)召 开的“三方”见面会,核对军休干部的各种待遇和档案材料等。 6.1.3 应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组织关系、医疗关系等各种手续,协助军休干部进行各种 证件(包括身份证、残疾军人证、老年优待证、工资卡、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或医疗证等)的办理、年 检及换证工作。接收军休干部时,应在“三方”协议(接收安置部门与部队移交单位、移交对象)中, 明确军休干部的社会保障卡未办好之前的医疗保障由原部队负责。 6.1.4 应组织召开新接收军休干部欢迎会,参观军休机构,介绍有关情况,帮助其尽快融入新的生活。 6.1.5 对接收军休干部的档案资料,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规范查阅程序,并做好相关登记。及时将 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6.1.1 3 — DB45/T 1837 2018 6.2 政治待遇 应落实军休干部按规定享受的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 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和军队的安排,应组织军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并做好服 务保障工作。 6.2.3 应组织军休干部阅读传达学习党和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听取时事政治报告。及时反映军 休干部对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改革举措的看法和建议。 6.2.4 应定期召开军休干部座谈会,主动听取军休干部意见和建议,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 6.2.5 应开展经常性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军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身体力行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服务社会,反馈社会。 6.2.6 对长期在外地居住或居住区域较远、居住分散、行动不便、参加军休机构集中学习教育确实有 困难的军休干部党员,军休机构应本着就近、方便、自愿的原则,与当地组织部门联系编入所在地社区 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6.2.7 应围绕军休政策、军休业务、军休活动、军休干部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宣传工作,通过报刊、电 视、网络、宣传栏、荣誉室和内部刊物等载体及时宣扬军休干部历史功绩和先进典型事迹。 6.2.8 应定期向军休干部通报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情况、党费管理等情况。 6.2.9 应根据去世军休干部遗愿或家属申请,按相关规定,协助办理在骨灰盒或遗体上覆盖党旗事宜。 6.2.1 6.2.2 6.3 生活待遇 应传达贯彻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文件精神,准确测算、按时足额发放军休干部基本离退休费 和津贴补贴。 6.3.2 应落实军休干部探亲、住院伙食补助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相关优抚待遇。 6.3.3 应按照调整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标准的相关文件规定,及时补发相应款项。 6.3.4 应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报、发放(停发)军休干部护理费和遗属生活补助。 6.3.5 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生活情况,按照文件规定答复军休干部提出的生活待遇方面的问题。 6.3.6 应宣传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优待和惠老惠民政策,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办理老年优 待证、乘车证等。 6.3.1 6.4 医疗保健 应协助军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办理医疗参保或医药费报销手续。符合医疗补助的军 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应按规定及时审核发放。军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补助待 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应按照现行文件规定给予补贴。 6.4.2 应根据军休干部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方案,便于军休干部了解掌握预防老年病的基本知识 并进行基础性的防治。 6.4.3 应依托社会医疗资源,开展军休干部基本医疗服务。协调当地优质医疗机构为军休干部就诊和 住院提供优先和便利。有条件的军休机构可引进社区医院上门服务等方式,签订医疗合作协议,定期为 军休干部看病治疗。 6.4.4 应协助军休干部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为需要住院的军休干部开具相关证明。加强对重残、独 居、孤寡、高龄等重点对象的医疗服务。 6.4.5 应为军休干部建立健康档案,及时收录军休干部健康情况、体检报告等,按对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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