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ICS  35.020 L 00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3062—2017 首席信息官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 文稿版次选择 2017 - 12 - 30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1 - 30 实施 发 布 DB34/T 3062—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首席信息官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草位:合肥昊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首席信息官协会、安徽企盟动力信息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安徽元尔高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棒棒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圣科益佰教育咨 询有限公司、安徽农业大学、安徽省标准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文跃、陈向前、吴飞、李斌、范增、陈靖华、李旸、伍雪洁、王飞。 I DB34/T 3062—2017 引    言 首席信息官(CIO)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的美国政府,盛行于企业,于上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习 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而培育过硬的信息技术人才队伍,是实现网络强国的 基础条件。首席信息官无论在政府、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中,都担负着推进信息化的一把手责任,是信息 人才队伍的领军者和中坚力量,理应得到足够的重视。 在国家大力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工业 4.0、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智慧城市等概念不断普及的背景下,首席信息官正成为企业 创新和转型的重要力量,也正成为各类组织融入信息化浪潮和承担新时代新角色的重要推动者。为推进 我省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相关单位,制定此项标准,以标准为引领, 提升我省信息化高质量发展。 II DB34/T 3062—2017 首席信息官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首席信息官的术语和定义、职位设置要求、职责要求、任职能力要求、聘用、培训和 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组织首席信息官的建立和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4/T 3063 首席信息官培训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首席信息官 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 全面负责组织的信息化战略制定与实施、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工作,促进组织信息技术和 各项业务的融合,提升组织获取经济社会效益和可持续竞争优势,承担组织内信息化领导责任的最高层 人员。 注:本标准中的组织可以是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科研机构或政府部门。 4 职位设置要求 4.1 组织要求 组织应当设置首席信息官职位,赋予首席信息官相应的权限。 4.2 诚信要求 首席信息官应严格遵守组织和行业纪律、诚信要求,拥有优秀的职业操守。 5 职责要求 5.1 制定信息化战略 应主导制定组织信息化战略、规划和技术方案: 1 DB34/T 3062—2017 a) b) c) d) 5.2 信息资源规划:对组织生产经营或服务所需要的信息从采集、处理到开发利用进行全面的规划, 研究开展大数据应用; 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全面、广泛的组织信息资源架构,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管理和综合利用; 业务创新研究:理解市场竞争环境以及信息技术发展趋势,运用信息技术开展决策支持和业务 创新; 行业政策研究:各类组织配合政府部门积极推动信息化政策研究和落地,积极参与区域和行业 信息化发展战略的研究与制定。 实施信息化战略 应牵头实施组织信息化战略、规划和技术方案: a) 业务流程再造:运用最新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进行业务流程优化和再造,预见并处理实施中 出现的障碍; b) 项目选型实施:准确理解内部需求,确定选型标准,审批或参与审批项目选型,领导或参与领 导重大项目的实施; c) 信息化教育:开展教育培训,提高组织员工信息素养和技术应用能力,增强全员的信息安全意 识; d) 信息平台建立:建立适合组织内部管理和外部兼容的系统平台,提升组织工作绩效和开放协作 水平。 5.3 保障信息化服务 应有效开展组织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a) 内外部沟通:与组织各部门以及外部组织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各方面资源促成信息共享、应用 集成和职能协同; b) 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提升技术条件和设备设施保障水平,提高安全事件处 理能力; c) 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信息化工作团队,在必要时调动外部人力资源,带领团队开展工作,进行 人员绩效评价; d) 标准化建设:建立组织的信息化标准体系,提出和起草组织信息化管理、技术、保障等方面标 准,推动标准的执行和效果评价,参与国际、国内信息标准化工作。 6 任职能力要求 应当具备的核心能力和素质包括: a) 战略思维与规划能力:对信息化工作进行全局的战略规划和布局、配置组织内外部资源、制定 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的能力; b) 领导力与执行能力:建立工作团队、指挥和带领团队成员围绕信息化战略目标开展工作、实现 信息化发展目标的能力; c) 信息技术创新应用能力:善于利用最新信息技术、提供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新思想以推动 业务创新的能力; d) 对行业的深刻理解和对信息技术的洞察力:深刻理解所在行业的业务、了解信息技术发展趋势 并对其带来的机遇和风险做出准确判断的能力; e) 沟通与统筹协调能力:与各方面人士交换意见并获得支持、整合组织内外部资源、协调各方面 的关系以促成合作的能力。 2 DB34/T 3062—2017 7 7.1 聘用、培训和考核 聘用 组织可以采用外部招聘或内部选拔的方式选聘首席信息官。首席信息官的选聘和任用可以参照组织 最高管理层副职及以上层级人员的选聘和任用程序。组织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聘的原则, 对应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按照第6章的要求进行测评,通过测评后需进行试用,确认其具备在 该工作岗位上履行职责的能力。部分组织也可以接受上级组织或主管部门的任命,按照组织的制度流程 聘用首席信息官。 7.2 培训 组织应当支持首席信息官参加专业培训,培训服务机构应优先选择符合 DB34/T 3063 要求的机构。 应鼓励首席信息官加入相关社会组织、参与同行交流。组织应当注重培养首席信息官后备人才。 7.3 考核 7.3.1 组织应当对首席信息官的工作绩效和职业诚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首席信息官续聘、解聘 和奖惩的依据。 7.3.2 首席信息官的考核除可以参照副职及以上层级人员的考核标准之外,还应当着重考核其在信息 技术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绩效。考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点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况: a) 组织信息化战略和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b) 信息技术在支撑业务流程、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推动业务创新以及提升组织竞争力等方面发挥 的作用; c) 组织信息化建设的效率与效能,尤其是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 d) 组织信息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人员素质提升情况。 7.3.3 组织应当依据自身特点和需要,对领导有力、组织科学、工作成效显著的个人予以奖励。对于 在使用信息技术推动业务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组织应当根据业务创新所获得的市场拓展效益来 确定奖励额度。 7.3.4 对于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没有达到岗位要求的,违反诚信要求的,组织可视其具体 情况依据有关规定采取降薪等措施,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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