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 A 12 DB4413 惠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413/T 2—2019 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 system of cultural main branch 2019 - 10 - 14 发布 惠 州 市 市 场 监督 管 理 局 2019 - 11 - 14 实施 发 布 DB4413/T 2—2019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惠州市文化馆、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惠州市惠阳区特 种设备和标准化计量质量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彬、邓频、林博伟、史根强、张伟良。 I DB4413/T 2—2019 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的术语和定义、组织建设、硬件建设要求、人员配备与管理、 服务内容及要求、运行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的管理及运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广东省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 main branch library service system 以市级文化馆为中心馆,以县域为基本单元,以县级文化馆为总馆,镇级综合文化站为分馆,村级 文化活动中心为服务点的“设施成网、资源共享、人员互通、服务联动”的服务体系。 3.2 数字文化馆 digital culture center 拥有完善的数字化服务设施设备,包括文化馆线上数字服务平台、文化馆实体数字体验空间等,形 成线上线下互动结合的文化馆数字文化服务新模式。 3.3 品牌活动或特色项目 brand activities or featured programs 指连续开展三年以上,覆盖全辖区、产生较广泛影响、群众喜爱、参与面广的活动或项目。 3.4 联动服务 linkage service 1 DB4413/T 2—2019 指由中心馆、总馆、分馆联合服务点组织开展的送文化下基层活动,面向群众开展的免费艺术培训、 普及性讲座和展览等。 4 组织建设 4.1 管理架构 市级文化馆为中心馆,县级文化馆为总馆,镇级综合文化站为分馆,村级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室为 服务点。 4.2 功能职责 4.2.1 中心馆 4.2.1.1 结合当地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合理规划相应部室。 4.2.1.2 履行市级馆职能,承担整个服务体系中规划协调、业务支持、人才培训、创新研究和数字服 务等职能。 4.2.1.3 负责编制相关发展规划文件,制定全市范围内各级文化馆总分馆的公共文化服务规范,编制 全市文化馆资源、产品、服务提供的指导目录,统筹全市性群众文化活动。开展对总馆的绩效评估。 4.2.1.4 负责统筹数字文化馆的建设和运营,宜建立自媒体平台,平台接入数字文化馆,发布中心馆 的场馆预约、活动发布等信息。 4.2.1.5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提供基本文化服务、开展普及性免费文化艺术培训、公益性展览展 示等。 4.2.2 4.2.2.1 总馆 结合当地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合理规划相应部室。 4.2.2.2 履行县级馆职能,建立县域内的文化馆总分馆运行机制,承担总馆的统筹、配置、协调、管 理和人员下派上挂等职能。 4.2.2.3 在中心馆指导下,参与全市各类文化活动,接受全市资源调配,协调各分馆的资源配送。 4.2.2.4 依据相关文件,结合本地区经济、人口和社会发展状况,编制本地区文化馆事业发展规划。 统筹协调本地区的演出、展览、培训等活动,开展数字文化服务等。 4.2.2.5 制定总馆和分馆服务标准、服务目录。为分馆提供资源、服务、技术、资金等支持,开展对 分馆的绩效评估。 4.2.2.6 4.2.3 宜建立自媒体平台,平台接入数字文化馆,发布总馆的场馆预约、活动发布等信息。 4.2.3.1 分馆 4.2.3.2 结合当地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合理规划相应部室。 在总馆的指导下,履行文化艺术辅导、文化活动实施、文化项目承办、特色文化建设等分馆 职能,协调所辖村级服务点之间的文化资源配送,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2 DB4413/T 2—2019 4.2.3.3 依据相关文件以及总馆制定的服务标准和服务目录,结合镇级经济、人口和社会发展状况, 落实文化站的服务项目和内容,开展本地区群众文化活动。 4.2.4 服务点 在分馆的指导下,对村级公共文化设施实施管理,做好本村(社区)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培育群众 文艺团队、开展文体活动等工作。 4.3 总分馆服务体系工作管理 4.3.1 建立完善的文化馆总分馆服务体系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健全调查研究,工作例会、法人治理、 绩效评估、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加强统筹、整体设计、 协调推进。 4.3.2 总分馆制建设宜实现统筹区域内公共文化经费、人员、资源,统一领导管理、统一服务目录、 统一资源配置、统一人员培训、统一绩效考核、统一标识。 4.3.3 建立并实施“中心馆-总馆”、“总馆-分馆”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两级例会制度,研究文化馆总 分馆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以及面向基层的文化产品供需对接,服务效能、服务标准、服务项目推 进实施问题。 5 硬件建设要求 5.1 中心馆 5.1.1 一般要求 5.1.1.1 应符合《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5.1.1.2 应单独建设。确需与其他设施联合建设的,应相对独立,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5.1.2 建筑面积 馆舍建筑面积不少于650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5.1.3 总体布局 5.1.3.1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达到功能组织合理、动静区分明确、空间构成紧凑、日照通风良好,结 合自然环境,有效组织建筑的室内外空间,节约集约用地。平面布局除考虑动静分区外还应根据内部各 项活动功能差异采取必要的隔声措施。 5.1.3.2 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采光设计可参照 GB 50033 执行。老年活动室和儿童活动室 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和日照、通风条件。 5.1.3.3 建筑的出入口应不少于 2 个;紧邻城镇交通干道的出入口应留有集散缓冲空间。大型排演厅、 观演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人流量大、集散集中的用房宜设在建筑首层,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 口或合理组织应急疏散通道。 5.1.4 5.1.4.1 设施设备 建设设施设备 3 DB4413/T 2—2019 5.1.4.1.1 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用房的应设置电梯。文化馆室内外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 GB 50763 的规定。 5.1.4.1.2 应设有给水、排水系统及消防给水系统,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5.1.4.1.3 应设有相应的室内温度调节系统并达到国家有关节能标准要求。 5.1.4.1.4 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合理确定用电负荷等级;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保证 用电安全。 5.1.4.1.5 建筑的人工照明标准,应符合 GB 50034 的要求。 5.1.4.1.6 宜建设与场馆相适应的实体数字体验空间,通过技术手段为群众提供数字化实体互动体验 服务。 5.1.4.2 引导标识 应符合《广东省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的要求。 5.1.4.3 服务设施设备 5.1.4.3.1 网络和数字化服务设备 应配备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录像设备以及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设备等。 5.1.4.3.2 演出设备 应配备适合广场和室内舞台演出的灯光、音响等基本设备。 5.1.4.3.3 展览设备 应有展览室(厅)和宣传栏,应配备满足业务需求的设施等设备。 5.1.4.3.4 培训设备 应配备多媒体投影演示、视听播放、课桌椅、电教设备、器乐设备等能满足培训活动所需的设备。 5.1.4.3.5 其他设备 可根据当地文化特色和社会文化需求配备表演艺术、视觉艺术、民间工艺等开展艺术活动所需的相 关设备。 5.2 总馆 5.2.1 一般要求 按本标准中5.1.1的要求进行。 5.2.2 建筑面积 馆舍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5.2.3 总体布局 按本标准5.1.3的要求进行。 4 DB4413/T 2—2019 5.2.4 设施设备 按本标准5.1.4的要求进行。 5.3 分馆 5.3.1 一般要求 5.3.1.1 镇级文化馆应建有单独设置的分馆。 5.3.1.2 分馆应单独建设。确需与其他设施联合建设的,应相对独立,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5.3.2 建筑面积 5.3.2.1 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街道文化站不少于 1500 平方米。 5.3.2.3 结合镇级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建设的分馆,可适当减少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或 不再另设室外活动场地。 5.3.3 总体布局 5.3.3.1 平面布局应达到功能组织合理,做到动区、静区分开,空间构成紧凑,结合自然环境,日照 通风良好,有效组织建筑与场地的室内外空间,节约集约用地。 5.3.3.2 内部空间应保证通行便利、出入口通畅。老年、少儿、残疾人活动区域应尽量放在首层或便 于安全疏散的位置。多功能活动厅、排练室、展览室净高不低于 3.6m。 5.3.4 设施设备 5.3.4.1 建筑设施设备 5.3.4.1.1 室内外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 GB 50763 的规定。 5.3.4.1.2 应设有给水、排水系统及消防给水系统,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5.3.4.1.3 应设有相应的室内温度调节系统并达到国家有关节能标准要求。 5.3.4.1.4 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合理确定用电负荷等级;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保证 用电安全。 5.3.4.1.5 5.3.4.2 建筑的人工照明标准,应符合 GB 50034 的要求。 引导标识 应符合《广东省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的要求。 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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