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99 A20 DB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210—2019 村务监督工作规范 Regulation of village affairs supervision 2019 - 07 - 22 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8 - 22 实施 发 布 DB33/T 2210—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武义县民政局、武义县委组织部、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金华市民政局、武义 县标准化研究院、武义县后陈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象山县委组织部、宁海县乡村治理标准化研究所、安 吉县民政局。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应珊婷、范潜威、姚晗珺、潘洋、陈忠武、覃雅芳、仝国栋、廖盈侃、金京、 张荣飞、王天柱、潘梁军。 I DB33/T 2210—2019 村务监督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村务监督工作的组织建设、监督实施要求、评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村务监督的运行和管理。村民、社会各方对村务的监督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村务监督 依托村务监督委员会等形式对村务进行的民主监督。 3 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建设 3.1 人员构成及基本要求 3.1.1 人员构成 由3 人至5 人组成。设主任1 人。主任宜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村 党组织书记不应兼任主任。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3.1.2 基本要求 3.1.2.1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b) 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 c) 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 d) 热心本村公共事务,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e) 能正常履职; f) 符合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其他任职条件。 3.1.2.2 实行回避制度。除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外,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 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或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等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 员会成员。 注: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2 人员的产生与退出 3.2.1 选举 1 DB33/T 2210—2019 3.2.1.1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应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3.2.1.2 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产生,选举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 3.2.1.3 候选人应作出书面竞职、履职、辞职承诺,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3.2.1.4 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3.2.1.5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由任何组织和个人指定、委派或撤换。 3.2.2 辞职 3.2.2.1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以下情况的,应按照规定程序辞去职务: a) 拒不执行村务联席会议决定,严重影响村级班子团结或村级工作的; b) 未尽到监督义务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c) 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村集体财务审查职责的; d) 违反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e) 煽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的; f) 无法完成履职承诺事项的; g) 发生辞职承诺情形的。 3.2.2.2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由本人向村党组织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乡镇党委 或街道工委。 3.2.2.3 村党组织自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要求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 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作出决定后 5 日内公告。 3.2.3 职务自行终止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a) 被判处刑罚的; b) 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c) 丧失行为能力的。 3.2.4 补选 3.2.4.1 主任出缺的,应在出缺后一个月内组织补选;其它成员出缺的,可在出缺后三个月内组织补 选。补选工作由村党组织报请乡镇党委或街道工委批复后,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在符合本标准 3.1 要求的人员中产生。补选程序参照本标准 3.2.1 进行。 3.2.4.2 补选的成员任期到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3.3 场所与制度建设 3.3.1 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3.3.2 制定并实施学习培训、工作例会、工作报告、情况反馈、申诉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 4 监督实施 4.1 监督内容 4.1.1 包括村务决策、村务公开、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村工程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农 村精神文明建设、村干部履职及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重点如下: 2 DB33/T 2210—2019 ——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具体要求见附录 A; ——监督村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具体要求见附录 B; ——监督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经营、处置及债权债务等情况,具体要求见附录 C; ——监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村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实施方式、工程质量、款项支付,重点 监督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等环节,具体要求见附录 D; ——监督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惠农政策 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惠农政策申请、初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是否到位,落实情况是否 真实、公开、公平,具体要求见附录 E; ——监督建设文明乡风、创建文明村镇、推动移风易俗,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 村规民约等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具体要求见附录 F; ——监督村干部是否存在独断专行、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以及妨害和扰乱 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4.1.2 各行政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明确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4.2 工作方式 4.2.1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集体行使职权,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定期梳理总结、研究安排村务监 督工作。 4.2.2 针对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级决定的重大事项,通过接待来访、上门走访、个别 约谈、轮值坐班、意见箱、电话、信息化平台等形式,收集村民意见建议,明确具体监督事项。 4.2.3 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分析所收集到的意见和 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4.2.4 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及村务联席会议,了解掌握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4.2.5 主持民主评议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 况进行评议。 4.2.6 通过查阅资料、书面记录、拍照、录像等方式全程参与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事项监督。 发现问题时,可采用口头、电话、书面等形式及时提出,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对发现的涉嫌 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上级组织和纪检部门报告。 4.2.7 实施“民主理财日”制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当月村级财务等情况进 行集中监督审查。 4.2.8 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沟通等形式,及时通报监督结果。 4.2.9 每半年至少向村党组织汇报工作 1 次。宜在每月主题党日上向党员大会通报村务监督情况。每 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1 次。遇特殊情况或重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4.3 履职保障 4.3.1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基本报酬应予以保障,并与工作实绩、评议结果相挂钩。其他成员可享有 一定的误工补贴和报酬,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3.2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时,可向村 党组织、上级组织和纪检部门反映情况。 5 效能评价 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述职,接受村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 评议及乡镇或街道的年度考核。 A 3 DB33/T 2210—2019 B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村务决策监督 A.1 监督流程 村务决策监督流程见图 A.1。 村务监督委员会收集民意 村务监督委员会列席村务联席会议, 提出意见建议 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的,监委会应督促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决策结果公示 村务监督委员会跟踪监督实施情况 公开 图 A.1 村务决策监督流程 A.2 监督要求 A.2.1 监督村级重大事务是否按照“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 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实 施决策。 A.2.2 监督村级其它事项是否经过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决定。 A.2.3 依法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及 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4 DB33/T 2210—2019 CA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村务公开监督 B.1 监督流程 村务公开事项应经过村务监督委员会事先审查。监督村务公开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内容是 否全面、真实,程序是否规范,时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监督流程见图B.1。 村民委员会提出公开内容 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 有疑义的,提交村务联席 会议讨论确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 见或盖章 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 及时公布 村务监督委员会受理群众反映 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委员会提 出,村民委员会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 以答复和处理 对答复或处理不满意的,村务监督委员 会提交村务联席会议商议或经村民会 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图 B.1 村务公开监督流程 B.2 监督要求 B.2.1 监督村务公开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村务公开内容逐笔逐项列出明细,不应以总账代替; ——村规民约、村干部责任分工、村“两委”任期工作目标、村庄发展建设规划等内容在公开栏长 期公开; ——每月固定时间公开上月财务收支明细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一般事项实施情 况等月度公开内容; 5 DB33/T 2210—2019 ——村集体资产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村民建房及优抚、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低保对象等惠农 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村务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策事项等涉及村民利益和 村民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事项,在相关政策要求时限内及时公开; ——除固定公开栏外,可采用微信公众号、电视、网络等信息化手段进行公开;对重要内容或复杂 村务,可通过会议通报形式公开; ——及时撤下已超过公开时限的内
DB33-T 2210-2019 村务监督工作规范 浙江省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22 06:43:48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