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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A 12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3066—2017 政务服务 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 规范 文稿版次选择 2017 - 12 - 30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1 - 30 实施 发 布 DB34/T 3066—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明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道巨、吴福明。 I DB34/T 3066—2017 政务服务 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功能定位、硬件建设、 服务规范、规范用语、业务办理规范、咨询服务规范、管理制度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的建设、服务与管理。 2 中心功能定位 2.1 基本功能 2.1.1 中心是为民服务平台的依托和基础,是体现乡镇街道服务能力的窗口,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 切相关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一律纳入中心办理。 2.1.2 加强乡镇街道为民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实现行政服务事项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 地可办。 2.1.3 对村级服务中心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2.2 项目设置 2.2.1 2.2.1.1 农业综合类 农业农机服务事项 可包函不限于受理和代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管理许可;农机维修网点技术合格证管理许 可;动物诊疗许可;兽药经营许可;种畜禽经营许可;饲养场、屠宰场(点)肉类加工厂及其他从事动 物产品加工、贮藏、销售场所动物防疫合格证;常规种子良种生产许可证;常规种子良种经营许可证。 2.2.1.2 林业服务事项 可包函不限于提供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林木种子生产许可;木材经营(含加 工)许可;林权证等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服务;提供林业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提供树木病虫害 防治、林业技术推广、林业技术培训的信息服务。 2.2.1.3 水务服务事项 可包函不限于受理和代办河道采砂许可;取水许可;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2.2.2 2.2.2.1 社会事务类 卫生服务事项 可包函不限于组织农村居民办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助开展农村居民新农合报销情况公示; 受理和代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集中和二次供水)等。 1 DB34/T 3066—2017 2.2.2.2 民政服务事项 可包函不限于受理和代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新评、补评残疾人员、调整残疾等级; 农村五保供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团体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立、变更、注销)登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农村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 助;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许可。 2.2.2.3 残联服务事项 可包函不限于受理和代办残疾人证;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2.2.2.4 劳动保障服务事项 可包函不限于受理和代办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报销。园 区企业用工信息咨询或介绍等服务。 2.2.2.5 人口计生服务事项 可包函不限于初审和代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殖保健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农村计划生 育家庭奖励扶助;再生育审批;提供计划生育政策咨询服务。 2.2.2.6 公安服务事项 可包函不限于受理和代办临时居民身份证;提供公安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2.2.2.7 市场监管服务事项 可包函不限于受理和代办名称预先核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 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及审查;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2.2.3 2.2.3.1 财经服务类 财政服务事项 可包函不限于受理和代办耕地占用税;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提供财政相关法规咨询服务。 2.2.3.2 国地税服务事项 可包函不限于受理和代办税务登记;契税;缴纳车辆购置税;提供涉税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2.2.4 2.2.4.1 规划建设类 国土房产服务类 可包函不限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证(纠纷调解)。 2.2.4.2 城镇建设类 村(居)民个人建房审批、代办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2.2.4.3 规划服务类 农民建房规划许可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 DB34/T 3066—2017 3 中心硬件建设 3.1 标识 应用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设计发布的“LOGO”标识。 3.2 名称与标牌 3.2.1 名称 乡(镇、街道)设立的为民服务机构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 3.2.2 标牌 3.2.2.1 标识牌规格为 根据场地制作适当比例的标识牌(如长 180 cm,宽 40 cm)。 3.2.2.2 材质 材质为不锈钢。 3.2.2.3 字体 字体为宋体,黑色烤漆字。 3.3 面积及设计要求 3.3.1 面积 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原则上建在乡镇街道办公区或附近区域,大厅使用面积不少于 100 ㎡,具 备条件新建的大厅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120 ㎡。 3.3.2 设计要求 采取贯通式设计,应有公共区域、前台服务区域和后台办公区域等。 3.4 窗口设置 按照“整合相关、综合设置“的原则,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归并到财经服务类、农业综合类、社会 服务类、规划建设类、咨询服务类等窗口,搞好联动服务,每个窗口可设置 AB 岗。 3.5 人员选配 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成立领导班子,由党委、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乡(镇)长(街道办主 任)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党政班子副职为中心主任,主抓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要按照“两集中、 两到位”改革的要求,党委、政府要把“素质高、业务精、服务优”的人员选派到窗口,并由乡镇党委、 政府从窗口中明确一名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为中心副主任,具体负责大厅日常管理和窗口协调等工作。 3.6 内部设施 3.6.1 装修格调及颜色搭配 为民服务中心大厅以蓝、白色为基调,墙面为白色。 3 DB34/T 3066—2017 3.6.2 办公设施 3.6.2.1 窗口柜台 统一按高 75 cm、台面宽 45~70 cm、台面灰白色墙砖,柜身颜色为蓝色。 3.6.2.2 办公设备 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接通宽带,安装空调,统一配备办公桌、座椅和文件柜 等。 3.6.2.3 便民设施 至少配备两组联体座椅,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配备其他便民设施。 3.7 窗口人员工作牌 3.7.1 中心工作人员应挂统一的胸牌上岗,工作牌长 8 cm、宽 2.8 cm,蓝绿色底上白色字,第一行 文字为“××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第二行文字为窗口人员的姓名、编号。 3.7.2 柜台应设置座牌(19.1 cm×8.8 cm,座牌上应标示出部门名称、工作人员 2 寸免冠红底彩色 照片、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等。有条件的乡镇可使用液晶平板显示器。 3.8 工作人员岗位监督牌 3.8.1 规格 规格为宽 60 cm,高 120 cm,彩色写真。 3.8.2 内容 内容包含照片、姓名、单位、职务、电话。 3.8.3 样式 样式见图1。 4 DB34/T 3066—2017 图1 3.9 工作人员岗位监督牌样式 窗口吊牌 3.9.1 内容 吊牌上标明部门名称。 3.9.2 规格 68 cm×18 cm 或安装同等规格的 LED 显示屏。 3.9.3 颜色 白底蓝字。 5 DB34/T 3066—2017 3.10 制度牌和公示栏 3.10.1 规格 宽 240 cm,高 120 cm,彩色写真。 3.10.2 内容 服务宗旨、服务承诺、中心职责、项目设置、办理流程、相关管理制度等。 4 服务规范 4.1 服务宗旨 便民 4.2 高效 廉洁 规范 服务礼仪 4.2.1 举止大方,文明礼貌。 4.2.2 言行举止温和、谦恭、庄重、得体,坐姿端正,站姿挺立。 4.2.3 热情服务,面对服务对象应面带微笑,目视对方,自然真诚,尽量满足其合理的服务需要。 4.2.4 有声服务,服务对象来时有迎声,询问有答声,离开有送声。 4.2.5 做到五个一样,即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 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4.2.6 服务过程中,应表现出训练有素、有条不紊的素质,要始终面带微笑,给服务对象以大方、亲 切、健康之感。 4.3 规范用语 4.3.1 工作时,提倡讲普通话。 4.3.2 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 4.3.3 办理许可手续、证件时,应对服务对象使用“请稍候,我马上给您办手续”、“对不起,您还 缺少材料,我现在把补办件的清单给您”、“对不起,根据××规定,您的××不能办理,请原谅”、 “我这里办好后,下一个是××窗口”、“对不起,如果我工作中有失误,请您指正”、“欢迎您多提 宝贵意见”、“您慢走,再见”等文明话语。 4.3.4 文明忌语:严禁使用“我不管,问别人去”、“我要下班了,你快点”、“我刚才已经说过, 你怎么还问”、“我就是这样的,你能把我怎么样”、“你去投诉好了”等语言。 5 业务办理规范 5.1 受理 5.1.1 有业务办理需求的服务对象到为民服务中心提出业务办理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5.1.2 不属于业务受理范围内的事项,填写《退回件告知书》(见附录 A),并说明理由。 5.1.3 属于业务受理范围内的事项,认真询问情况,倾听陈述,及时审核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当场 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录 B);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要按照一次性告知的要求,出具《补 办件告知书》(见附录 C),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交的全部材料,待申请人补全材料后重新受理。 6 DB34/T 3066—2017 5.1.4 为民服务中心受理申请事项后,告知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明确办理时限,确定该事项的承 办人,并填写《办理事项登记表》(见附录 D)。 5.2 办理 受理申请后,进入为民服务中心内部运行程序,由为民服务中心承办人员为申请人全程办理。承办 人对所办事项直接负责,可以现场办结的事项当场办结,不能现场办结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5.3 回复环节 申请事项办结后,为民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出具《办理结果告知单》(见附录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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