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ICS 03.080 A 12 DB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809—2018 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规范 Basic specification for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of integrated medicine and pension service 2018 - 11 - 22 发布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2 - 22 实施 发 布 DB35/T 1809—2018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服务模式 ........................................................................... 1 5 基本要求 ........................................................................... 2 6 服务内容 ........................................................................... 2 7 服务质量控制 ....................................................................... 6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 8 参考文献 ............................................................................. 9 I DB35/T 1809—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医大附一护养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医大附一护养中心、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 建医大附一康复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雄、叶明云、杨立勇、梁静、吴旭东、康雪娟、余昌颖、王彬彬、许胜、官 耀荣、徐正平、江清、林章雅、任福、念华明、王美容、董晴、陈立、朱秀兰、石晓明、唐爱忠、卓惠 珍。 II DB35/T 1809—2018 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模式、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控制、服务评价与改 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内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WS/T 431—2013 护理分级 DB35/T 1367—2013 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范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卫医政发〔2011〕21号) 《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卫医政发〔2012〕17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353—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29353—2012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养老机构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GB/T 29353—2012,定义3.1] 3.2 医养结合 integrated medicine and pension service 借助中医药学和现代医学,在条件适宜且相对固定的场所,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教育、疾病及功能 障碍预防、诊疗、护理、康复、心理/精神支持、安宁照护等所需要的医疗保健服务,与生活照料、社 会支持等相结合的服务。 4 4.1 服务模式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1 DB35/T 1809—2018 养老机构通过内设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养服务。 4.2 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通过开办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中医医院等,为老年人提供医养服务。 4.3 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 养老机构就近委托综合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双方通过协议合作的形式, 确定服务项目、服务方式、责任与义务等事项,为老年人提供医养服务。 5 基本要求 5.1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5.1.1 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应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 号) 的要求。 5.1.2 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应符合《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 号) 的要求。 5.1.3 养老机构内设其他类型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 版)及其他相关 规定和标准要求。 5.2 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 5.2.1 求。 养老机构开办的护理院应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 版)》(卫医政发〔2011〕21 号)的要 5.2.2 养老机构开办的康复医院应符合《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 版)》(卫医政发〔2012〕17 号) 的要求。 5.2.3 养老机构开办的其他类型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 版)及其他相 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5.3 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 5.3.1 与养老机构合作的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 版)及其他相关规定 和标准要求。 5.3.2 与养老机构合作的医疗机构应根据合作协议提供满足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要求的医护人员、场地 和设施设备等。 6 服务内容 6.1 6.1.1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日常生活照料服务 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内容和要求应符合GB/T 35796—2017中5.2、5.3、5.4、5.5的规定和 DB35/T 1367—2013中9.1的规定。 2 DB35/T 1809—2018 6.1.2 6.1.2.1 6.1.2.2 6.1.2.3 6.1.2.4 6.1.3 6.1.3.1 6.1.3.2 6.1.4 6.1.4.1 6.1.4.2 6.1.4.3 6.1.4.4 6.1.4.5 6.1.5 健康教育服务 制作和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如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手册等。 在老年人活动室或机构内其他适当地方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在老年人活动室、老年人卧室等地方播放健康教育音像材料。 不定期聘请有关专家举办老年人健康知识讲座。 健康管理服务 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采集老年人生活习惯、病史、常见健康指标等方面的数据。 周期性对老年人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更新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内容。 疾病诊疗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诊疗服务。 安排医师 24 小时为老年人随时提供诊疗服务。 针对接受过诊疗服务的老年人进行随访,根据需要调整诊疗方案。 安排医师定期到老年人居室进行查房,提供疾病诊疗服务,并完成相关诊疗记录。 对无法确诊的老年人,可聘请外部医师协助诊疗。 医疗护理服务 6.1.5.1 为生活不能自理或病情严重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6.1.5.2 医疗护理服务应符合 WS/T 431—2013、GB/T 35796—2017 中 5.6 和 DB35/T 1367—2013 中 9.2 的要求。 6.1.6 急救和转诊服务 6.1.6.1 为老年人提供急症救护服务,可为需紧急抢救的危重老年人开通“绿色通道”。 6.1.6.2 针对无能力处理的急危重症疾病,遵循就近或定点转诊原则,派救护车送往医院,或呼叫 120 救护车接老年人到医院抢救,并通知其家属。 6.1.6.3 在送往医院之前或在救护车到达之前,现场医护人员应根据老年人病情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如心肺复苏、清理呼吸道和面罩给氧,并联系定点协作医院,为患病老年人开通转诊“绿色通道”。 6.1.6.4 有条件的,可为老年人提供陪护就医服务。 6.1.7 6.1.7.1 6.1.7.2 6.1.7.3 6.1.8 疾病预防服务 为老年人开展年度体检,并针对老年人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体检。 定期定时消毒医疗用物和公共场所,按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按相关要求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采取预防性措施,监测及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康复护理服务 6.1.8.1 采用科学的工具评估老年人功能障碍情况,针对老年人身体机能实际情况和康复评估结果提 供个性化的康复护理服务。 6.1.8.2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包括功能训练、步态训练、言语听力训练、肢体训练、智力训练、技 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 6.1.8.3 指导和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等助行器具。 6.1.8.4 指导老年人使用基本健身器具和康复辅助器具。 3 DB35/T 1809—2018 6.1.9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6.1.9.1 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或经过心理学相关培训的养老护理员为老年人开展心 理评估(采用人格量表、情绪量表、问卷等测评工具),根据评估结果为老年人提供沟通、情绪疏导、 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宜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承担。 6.1.9.2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应符合 GB/T 35796—2017 中 5.8 和 DB35/T 1367—2013 中 9.3 的要求。 6.1.10 休闲娱乐服务 6.1.10.1 为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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