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60 A 12 DB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810—2018 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ists of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in government agencies 2018 - 12 - 27 发布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35/T 1810—2018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与要求 .................................................................... 3 5 权责清单的编制与公布 .............................................................. 4 6 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 ................................................................ 5 7 权责清单的组织实施 ................................................................ 5 8 权责清单的信息化管理 .............................................................. 6 9 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 ................................................................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权责事项清单编制指南 ............................................ 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权责事项实施规范编制指南 ....................................... 18 参考文献 ............................................................................ 24 I DB35/T 1810—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南平市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南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建 达律师事务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忠欣、李建平、詹美琼、郑汉洲、王彬彬、喻洁、戴雪香、刘志华、曾文龙、 庄志彬、肖非、刘国和、陈堃、饶丁炜、罗昭泽、林甄妮、叶明云、叶文兴。 II DB35/T 1810—2018 引 言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让权力在阳光 下运行”。完善地方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制度,规范权责清单编制、公布和运行,推进权责清单应用 管理,推动政府依照权责清单全面正确履职尽责,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是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 的笼子”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重要制度设计,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 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有力保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等规定,实现全 省权责清单的规范统一、简明易懂、实用管用,在第一阶段公布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和第二阶段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合一”的实践经验基础上, 进一步制订《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省地方标准,实现五个方面的管理目标:一是打造政府履职尽责 的一张“总清单”,规范统一权责清单的编制要素、内容要求、动态调整、实施规范等,强化权责清单 的实用性;二是明确权责事项组织实施的两个“运行规范”,即推进依申请权责事项和监管类权责事项 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布实施、阳光运行;三是推进权责清单与部门“三定”规定相衔接,权责事项涵盖部 门“三定”规定中应承担的相关职责,实现部门职责精细化管理;四是实现省、市、县、乡权责事项清 单“四级四同”,即同一权责事项名称、类别、依据、编码等要素保持一致;五是厘清同级政府部门之 间和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减少部门推诿扯皮,促进规范履行职权。 II DB35/T 1810—2018 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与要求、编制与公布、动态调整、组织实 施、信息化管理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省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市和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各类特殊行政区 域管理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调整、实施与监督等, 也适用于其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5/T 1630—2016 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许可规范 DB35/T 1792—2018 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清单 list 记载有关项目要素的明细表。 3.2 权责清单 list of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以清单的形式列明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承担的责任事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3 行政权力 administrative power 法律法规赋予政府部门行使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职权。 3.4 责任事项 responsibility item 政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3.5 设定依据 basis of design 权责事项设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政府部门“三定”规定。 1 DB35/T 1810—2018 3.6 事项类别 the item category 权责清单中行政职权事项的分类,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 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其他权责事项 等。 3.6.1 行政许可 administrative license 1) 行政机关 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6.2 行政处罚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 3.6.3 行政强制 administrative compulsion 对违反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予以 限制或者处分,直接执行或者迫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由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行 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3.6.3.1 行政强制措施 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measure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 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 为。 3.6.3.2 行政强制执行 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enforcement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 履行义务的行为。 3.6.4 行政征收 administrative collection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 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注: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的特征。 3.6.5 行政征用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 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3.6.6 行政给付 administrative supply 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 的具体行政行为。 1) 为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本标准部分表述中的“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即指“政府部门”。 2 DB35/T 1810—2018 3.6.7 行政监督检查 administrative monitoring and examining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 查。 3.6.8 行政确认 administrative confirmation 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 证明(或证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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