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ICS 03.080.30 A 12 备案号:58889-2018 广 东 DB44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T 2112—2018 殡仪馆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funeral parlor 2018- 01 - 25 发布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4 - 25 实施 发 布 DB44/T 2112—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佛山市顺德区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广东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健、容锡宏、郭天宇、蔡佳俊、王罗莉、邓立超、李春。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44/T 2112—2018 殡仪馆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殡仪馆的安全管理部门及制度建设,设备设施安全要求,遗体和骨灰安全要求,祭扫 安全要求,职业健康及卫生、消毒安全要求,信息安全要求,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危险源 监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安全教育培训和文件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殡仪馆及类似机构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3495.1-2015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标志 GB 13801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9053 殡仪场所致病菌安全限值 GB 19054 燃油式火化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JGJ 124-1999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T/T 915-2014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培训要求 MZ/T 019-2011 遗体保存服务 MZ/T 021-2011 遗体火化服务 MZ/T 022-2011 骨灰寄存服务 DB44/ 26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 安全管理部门及制度建设 3.1 安全管理部门 3.1.1 殡仪馆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具 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逐级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3.1.2 殡仪馆的安全责任人应是殡仪馆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 1 DB44/T 2112—2018 3.2 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 3.2.1 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3.2.1.1 殡仪馆应按照机构总人数及服务内容配置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2.1.2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接受安全培 训并考核合格,具备必要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变处置能力。 3.2.2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3.2.2.1 安全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安全工作,依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和组 织(含义务消防组织);审查批准安全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研究、督导安全 问题;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3.2.2.2 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本机构主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工作 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定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工作情 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3.3 制度文件 3.3.1 殡仪馆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工作文件,由殡仪馆法定代表人或行 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各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馆内工作人员都应知晓文件中的各项要求。 3.3.2 殡仪馆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安全责任制度; b)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c) 安全操作规范或规程; d)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 安全投入管理制度; f)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g)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h) 殡仪车安全管理制度; i)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j) 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k) 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l)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m) 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n) 安全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o) 文件管理制度。 3.3.3 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要求,应建立、健 全岗位操作规程。 4 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4.1 消防安全 4.1.1 殡仪馆应遵守国家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DB44/T 2112—2018 4.1.2 应按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定期检查、自查自纠及第三方评估制度。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进行安全 评价,并实施有效监控。 4.1.3 殡仪馆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明火的使用范围。确实需要使用明火祭拜、悼念时,应做好防火安 全评价及防护措施。 4.1.4 殡仪馆应按照 GB 50016-2014 第 8 章的规定设置相关的消防设施,并按照 GB 50140 的规定配置 相应的灭火器材。骨灰寄存用房不应采用水灭火设施,应按寄存规模在消防专业人员指导下设置相应的 消防器材。。 示例:骨灰寄存用房选用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为 2A 的 ABC 干粉灭火器,根据骨灰寄存用房单个房间面积 2 每 150m 配置一具,且每个房间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应不少于两具原则配置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于不大于 20m 保护距离 内位置明显且便于取用的地点。 4.2 电气安全 4.2.1 殡仪馆的电气、照明应符合 JGJ 124-1999 第 8 章和 GB 50016-2014 第 10 章的规定。 4.2.2 殡仪馆应正确选用各类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保护等),不应擅自更 改用电产品的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 4.2.3 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完成后,依法进行验收。用电产品的安装、 使用及维修应符合 GB/T 13869-2008 第 6、7 章的规定。 4.2.4 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选用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4.3 燃油、燃气安全 4.3.1 殡仪馆柴油储罐设计和布置、火化间内储油箱与火化机之间、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 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4.3.2 殡仪馆使用燃油燃气的设备及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4.3.3 殡仪馆不应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表、灶、管道等燃气设施。 4.3.4 利用殡仪馆内柴油储罐为自用车加油时,其加油设施设计与施工应经安全评价符合 GB 50156 规 定。 4.4 设备安全 4.4.1 火化机安全 4.4.1.1 殡仪馆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环保节能的火化设备。采用的燃油式火化机应符合 GB 19054 要求。 4.4.1.2 火化机应配备烟气处理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 GB 13801 规定的排放限值。烟气处理产 生的吸附饱和后的活性炭等固体废物应交与有资质的处理公司进行处理。 4.4.1.3 火化机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完成后,依法进行检测。火化机及辅助设备应定期保 养,出现故障后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4.4.1.4 火化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毒设备及消防灭火装置。 4.4.1.5 殡仪馆应建立火化机操作运行规范和安全检查规范。火化开始前,应检查电机、风机运转是 否正常。火化过程中应监视各类仪表,确保设备正常。 4.4.1.6 殡仪馆采用燃气式火化机时,应在火化间建筑物外设置气源紧急切断阀。 4.4.2 遗物祭品焚烧炉 4.4.2.1 殡仪馆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环保节能的遗物祭品焚烧炉。 3 DB44/T 2112—2018 4.4.2.2 殡仪馆宜在合适位置配置遗物祭品焚烧炉;祭品和逝者遗物应集中、统一投入焚烧炉焚化; 且焚化前应检查是否夹带易燃、易爆物品。 4.4.2.3 遗物祭品焚烧炉应配备烟气处理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 GB 13801 规定的排放限值。烟 气处理产生的吸附饱和后的活性炭等固体废物应交与有资质的处理公司进行处理。 4.4.3 遗体低温保存设备安全 4.4.3.1 遗体冷冻冷藏设备所使用的冷媒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 4.4.3.2 遗体冷冻(冷藏)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且具备故障自动报警功能,否则应 安排人工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 4.4.4 特种设备安全 殡仪馆应对特种设备(如:电梯、电瓶车等)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单独设立安全管理 档案。按安全技术规范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当出 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4.4.5 殡仪车安全 4.4.5.1 殡仪车应符合 GB 7258 的规定,车辆遗体舱内不应设置供服务人员或丧户乘坐的座位。 4.4.5.2 殡仪馆应建立殡仪车安全管理制度,专人管理,统一调配;定期检查、保养,定期消毒,定 点维修。 4.4.5.3 殡仪馆应加强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行车安全。 4.4.5.4 殡仪车驾驶员应按 JT/T 915-2014 中附录 A 要求做好出车前、行车途中及收车后的车辆安全 检查工作。 4.4.5.5 殡仪馆应详细记录车辆运转情况,包括出车时间、驾驶员、行车里程、工作任务等。 4.4.5.6 殡仪馆应制定殡仪车辆抛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4.5 建筑安全 4.5.1 殡仪馆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 JGJ 124 的要求。 4.5.2 殡仪馆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和 JGJ 124 的规定。消防防控重点区域(闪点不低于 60℃ 的柴油储罐和纸棺等可燃殡葬用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 GB 50016-2014 中储存物品类别丙 类划分。 4.5.3 殡仪馆建筑在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应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4.5.4 殡仪馆应设有防雷保护设施,骨灰寄存用房应为二类防雷建筑。 4.5.5 殡仪馆应对本机构建筑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4.6 安全标志 4.6.1 殡仪馆应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和有关设备、设施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牌的型号选用、 设置高度、使用要求应符合 GB 2894-2008 第 7、8、9 章的规定,安全标志的颜色表征应符合 GB 2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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