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20.99 P09 DB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6/ T 976.5—2017 干净小镇建设指南 第 5 部分:干净河段管护指南 Guidelines for clean urban construction ——part5:Guidelines for clean reach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2017 - 10 - 23 发布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1 - 01 实施 发 布 DB36/T 976.5—2017 目 前 次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责任部门及职责 .................................................................... 1 4 水污染防治措施 .................................................................... 1 5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 2 6 管护标准 .......................................................................... 3 7 保障措施 ..........................................................................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干净河段管护标准评分表 .......................................... 5 I DB36/T 976.5—2017 前 言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36/T 976-2017《干净小镇建设指南》分为5个部分: ——第1部分:干净集镇建设指南; ——第2部分:干净单位建设指南; ——第3部分:干净村庄建设指南; ——第4部分:干净农户建设指南; ——第5部分:干净河段管护指南。 本部分是DB36/T 976-2017的第5部分。 本部分由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贵溪市塘湾镇人民政府、中共贵溪市塘湾镇委员会、江西华中标准化事务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迟令全、危雪琼、刘健、詹志宝、龚春根、刘思颖。 II DB36/T 976.5—2017 干净小镇建设指南 第 5 部分:干净河段管护指南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管理保护干净河段的责任部门及职责、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 保护、管护标准以及保障措施。 本部分适用于指导江西省内干净小镇中干净河段的管理保护工作。江西省内开展管理保护其他干净 江河、湖泊、水库等时,可参照本部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832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445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GB 50707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3 责任部门及职责 3.1 各级河长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段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 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 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 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 责。 3.2 河长制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 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3.3 河道保洁员 对责任河道进行水面保洁,定期清洁河道垃圾,履行日常保洁职责。 4 水污染防治措施 1 DB36/T 976.5—2017 4.1 一般规定 4.1.1 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不得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 的车辆和容器。 4.1.2 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 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1.3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 GB 3838 的要求。 4.1.4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4.1.5 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将含有汞、镉、砷、铬、铅、 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 应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4.1.6 不得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 其他污染物。 4.2 工业水污染防治 4.2.1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 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4.2.2 企业应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 生。 4.3 城镇水污染防治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4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4.4.1 使用农药,应符合 GB/T 8321 的规定。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加强管理,防 止造成水污染。 4.4.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 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 止造成水污染。 4.4.3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符 合 GB 18596 的规定,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4.4.4 从事水产养殖应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 境。水产养殖废水应达标排放。 4.4.5 农田灌溉用水应符合 GB 5084 的规定,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不得向农田灌溉渠道 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 工废水的,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 GB 5084 的规定。 5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5.1 现有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清理整治应符合 GB 50445 的规定。 5.2 应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不应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和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 5.3 饮用水水源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 GB/T 14848 的规定;采用地表水为生活 饮用水源时,水质应符合 GB 3838 的规定。 2 DB36/T 976.5—2017 5.4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应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5.5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 5.6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5.7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 的活动。 5.8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5.9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 水水体。 5.10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 排污量。 5.11 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可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 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5.12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 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6 管护标准 6.1 保洁人员规范 6.1.1 对河道进行分段管理,河段的治理应符合 GB 50445 的规定,河道的整治设计应符合 GB 50707 的规定。 6.1.2 确保每河段配备至少 1 名保洁员,并明确保洁范围及保洁时间。河道保洁员需按照规定穿着工 作服、佩戴工作标志、救生衣以及必须携带的防护用品等,注意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按要求规范工作。 6.2 保洁程序规范 6.2.1 根据河道走向、水流变化规律,宜在水面垃圾易聚集处设置水面垃圾拦截设施。除拦截库区外, 拦截设施应采取遮盖措施,避免垃圾暴露影响周边环境。 6.2.2 打捞的垃圾可通过设置水域保洁管理站或水域垃圾上岸点驳运。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按河道分段 设置,应符合 CJJ 27 的规定。水域垃圾上岸点宜结合转运站设置,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及滤水设施。 水域垃圾上岸点应有专人管理,负责日常保洁和维护。 6.2.3 保洁员每天在责任河段进行动态保洁,对河道及拦污网内的各项漂浮物、垃圾杂物等进行清理, 对河岸坡上的各种垃圾,杂草等进行清理,并将各项垃圾放入固定存放的各项容器中以便转运,保障河 面干净无漂浮物、河岸坡卫生整洁无杂物。同时每月开展水面生活垃圾及河道内各类垃圾障碍物的大清 扫工作。 6.3 动态巡查规范 各河段河长组织义务巡查队,对责任河段进行日常巡查,确保无非法电鱼、毒鱼行为;对发现河道 不洁、黑臭水体、护岸坍塌、涉河违章和污水直排等问题,及时进行整治和报告。 6.4 监督教育规范 6.4.1 建立河段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道岸边显著位置竖 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段概况、管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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