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10 A 9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614—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4 部分:民爆物品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Part 4: Civil explosives 2016 - 02 - 06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12/ 614—2016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反恐怖防范原则 .................................................................... 1 5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 2 6 常态反恐怖防范 .................................................................... 2 7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 4 8 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 5 I DB12/ 614—2016 前 言 本部分除表 1、表 2 中规定的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DB12/ 522-2014《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 3 部分:党政机关; —第 4 部分:民爆物品; —第 5 部分:公共供水; —第 6 部分:电信; —第 7 部分:水利工程; —第 8 部分:燃气供储; —第 9 部分:广电传媒; 本部分为 DB12/ 522-2014 的第 4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部分由天津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与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反恐总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家声、张宝琮、徐颖军、乔焱、程海升、于兴元、王卫、刘纯祥。 本部分2016年2月首次发布。 II DB12/ 614—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4 部分:民爆物品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民爆物品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术语和定义、防范原则、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民爆物品反恐怖防范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现有的民 爆物品从业单位应按照本规范改造、完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 837—2009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DB12/ 522-2014 天津市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2/ 522-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民爆物品 Civil Explosives 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 爆器材。 3.2 民爆物品从业单位 Civil Explosives Working Units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 3.3 民爆物品存储库 Civil Explosives Repository 民爆物品从业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存放民爆物品的专用仓库。 4 反恐怖防范原则 4.1 反恐怖防范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2 民爆物品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组织实施反恐怖防范工作,民爆物品的行业主管(监管)职 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公安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 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1 DB12/ 614—2016 5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监控中心、生产车间、储存仓库、配(变)电房、运输民爆物品的 车辆。 6 常态反恐怖防范 6.1 人防 6.1.1 人防组织 应符合DB12/ 522-2014中7.1.1要求。 6.1.2 人防配置 6.1.2.1 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应根据地理面积、民爆物品属性及数量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 保力量人数。 6.1.2.2 监控中心应设专人值守,技防设施应设专人操作,出入口应设置固定岗,重要部位应每小时 巡逻,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应配备随行押运员,并应设机动力量进行备勤。 6.1.3 人防管理 6.1.3.1 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应建立与公安机关、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 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 6.1.3.2 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6.1.3.3 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 DB12/ 522-2014 中 7.1.3.3 要求。 6.1.4 安保力量要求 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DB12/ 522-2014中7.1.4 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熟悉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地理环境、重要部位分布、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 b) 应对民爆物品从业单位相关涉恐突发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 6.2 技防 6.2.1 技防组成 民爆物品技防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停车库管理、电子巡查、公共广播、通讯显 示记录、运输监控、监控中心等系统。 6.2.2 技防配置 民爆物品技防应按表1的规定配置。 2 DB12/ 614—2016 表1 技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1 配置要求 高清摄像机 2 条款性质 厂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厂区内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 3 视频监控 4 系统 储存仓库(储存场所)出入口、周界 摄像机 储存仓库(储存场所)通风口、窗户口全覆盖 5 装卸区域 6 生产车间的重要工序 7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8 紧急报警装置 9 入侵探测器 系统 11 监控中心、门卫室、储存仓库(储存场所) 、生产 车间 储存仓库(储存场所)周界 入侵报警 10 监控中心 生产车间周界 厂区周界 12 报警控制器 监控中心 13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14 声音复核装置 储存仓库(储存场所) 15 出入口控制系统 监控中心、控制室、配(变)电房 16 停车库管理系统 停车库(场) 17 电子巡查系统 重要部位 18 公共广播系统 区域中心 19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服务、咨询电话、总机 20 运输监控 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民爆物品运输车辆 21 系统 车载图像监控系统 民爆物品运输车辆 推荐 6.2.3 技防要求 民爆物品技防所采用的设施应符合DB12/ 522-2014中7.2.3的要求。 6.3 物防 6.3.1 物防组成 民爆物品物防包括实体防护设施、应急用品。 6.3.2 物防配置 民爆物品物防应按照表2的规定配置。 表2 物防配置表 序号 1 2 3 项目 实体 防护 设施 安放区域或范围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 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 防盗窗 围墙和栅栏 条款性质 储存仓库、监控中心 储存仓库 生产区与生活区之间 3 DB12/ 614—2016 表 2 物防配置表(续) 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范围 4 灭火器 生产车间、生活和办公建筑物、民爆物品运输车辆 5 救生锤 民爆物品运输车辆 6 应急 防毒面罩、防火服 7 用品 毛巾、口罩 防爆叉、盾牌、防刺服、 8 防割手套 条款性质 值班室、生产车间、库房等重点部位 生产车间、库房等 门卫室、值班室 推荐 6.3.3 物防要求 民爆物品物防所采用的防护器材与设施符合GA 837和DB12/ 522-2014中7.3.3的要求。 6.4 犬防 6.4.1 犬防要求 6.4.1.1 民爆物品储存库应当配备 2 条(含)以上看护犬。 6.4.1.2 看护犬应为大型犬,夜间应处于巡游状态。 7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7.1 等级划分应符合 DB12/ 522-2014 中 8.1 相关规定。 7.2 应急响应措施 7.2.1 三级非常态 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要求,同时应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a) 安保部门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b) 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30%以上; c) 检查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 d) 加强出入口控制和重要部位的巡视、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e) 对到访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请属地公安部门协助检查; f) 联系属地职能部门指导防范工作; g) 根据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 7.2.2 二级非常态 应符合本标准第7.2.1条的要求,同时应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a) 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b) 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50%以上; c) 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处于待命状态; d) 保持有线、无线指挥通讯畅通,专人收集、通报情况信息; e) 重要部位巡视频率较常态提高 1 倍,出入口派员加强值守; f) 启动机动车阻挡装置,严禁外部车辆进入; 4 DB12/ 614—2016 g) 联系属地职能部门派员指导或参与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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