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ICS 13.310 A 9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616—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6 部分:电信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Part 6 :Telecommunications 2016 - 02 - 06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12/ 616—2016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反恐怖防范原则 .................................................................... 1 5 反恐怖防范分类划分 ................................................................ 1 6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 2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 2 8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 4 9 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 5 I DB12/ 616—2016 前 言 本部分除表 1、表 2 中规定的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DB12/ 522-2014《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 3 部分:党政机关; —第 4 部分:民爆物品; —第 5 部分:公共供水; —第 6 部分:电信; —第 7 部分:水利工程; —第 8 部分:燃气供储; —第 9 部分:广电传媒; 本部分为 DB12/ 522-2014 的第 6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部分由天津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与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反恐总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家声、张宝琮、徐颖军、乔焱、马宝龙、孟雷、于兴元、王卫、刘纯祥。 本部分2016年2月首次发布。 II DB12/ 616—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6 部分:电信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电信行业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术语和定义、防范原则、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电信行业反恐怖防范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现有的电 信从业单位应按照本规范改造、完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A/T 669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 YD/T 2664-2013 公用电信设施保护安全等级要求 DB12/ 522-2014 天津市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 3 术语与定义 DB12/ 522-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信 Telecommunications 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它 形式信息的活动。 3.2 电信经营单位 Telecom Managerial Units 依法取得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供电信服务的经营者。 提供电信设施的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4 反恐怖防范原则 4.1 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4.2 电信行业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组织实施反恐怖防范工作,电信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 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公安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 电信从业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1 DB12/ 616—2016 5 反恐怖防范分类划分 5.1 根据电信经营单位规模、性质及其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要素,对电信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划分。 5.2 电信经营单位划分为三类,具体为: a) b) c) Ⅰ类目标:国家级重要电信管理、重要电信设施; Ⅱ类目标:市级重要电信管理、重要电信设施、重要电信营业单位; Ⅲ类目标:区、县级电信管理、电信设备、电信营业单位。 6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电信经营单位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通信机楼、通信机房、IDC机房、机楼配电房和空调 系统、运维及设备监控中心、监控中心等重要部位。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7.1 人防 7.1.1 人防组织 应符合DB12/ 522-2014中7.1.1要求。 7.1.2 人防配置 7.1.2.1 电信经营单位应根据地理面积、人员数量、重要部位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 保力量人数。 7.1.2.2 监控中心应设专人值守,技防设施应设专人操作,通信机楼出入口、机房、出入口、重要部 位应设置固定岗,定时开展巡逻,并应设机动力量进行备勤。 7.1.3 人防管理 7.1.3.1 电信经营单位应建立与公安机关、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 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 7.1.3.2 电信经营单位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1.3.3 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 DB12/ 522-2014 中 7.1.3.3 要求。 7.1.4 安保力量要求 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DB12/ 522-2014中7.1.4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熟悉本单位地理环境、电信设施状况和各类疏散途径; b) 应对电信经营单位相关涉恐突发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 7.2 技防 7.2.1 技防组成 2 DB12/ 616—2016 电信行业反恐怖技防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停车库管理、电子巡查、公共广播、 监控中心等系统。 7.2.2 技防配置 电信行业技防应按表1的规定配置。 表1 技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1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高清摄像机 通信机楼所在院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2 通信机楼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3 通信机楼电梯轿厢内 4 通信机房各楼层的出入口、电梯厅 5 通信机房所在楼层的主通道 6 7 8 9 10 11 推荐配置类别 通信机房 视 IDC 机房及其出入口 频 监 摄像机 控 重要通信基站 监控中心、运维及设备监控中心 技术档案室、客户资料室 系 机楼的配电房、中央空调主机室、电力室、高 统 低压配电室 12 储油库周界及出入口 13 灭火用钢瓶存放室 Ⅱ类、Ⅲ类 14 营业厅出入口、大厅全覆盖 Ⅱ类、Ⅲ类 15 处理、控制、记录、 值班室 16 显示设备 监控中心 17 通信机楼所在院区或楼宇的周界 机楼的配电房、中央空调主机室、电力室、高 18 入 低压配电室 入侵探测器 19 侵 通信机房 20 报 重要通信基站 21 警 22 系 23 24 统 门卫室、值班室 紧急报警装置 监控中心 处理、控制、管理 监控中心 设备 显示、记录设备 监控中心 5 出入口控制系统 通信机楼、通信机房、监控中心 26 停车库管理系统 停车场(库) 27 28 29 Ⅰ类、Ⅱ类、Ⅲ类 电子巡查系统 通信机楼重要部位 Ⅱ类、Ⅲ类 通信机楼所在院区周界、停车库 公共广播系统 各区域 注1:表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电信经营单位。 注2:表中除标注的为推荐性,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款。 3 DB12/ 616—2016 7.2.3 技防要求 电信行业反恐怖技防所采用的设施应符合DB12/ 522-2014中7.2.3条的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Ⅰ类目标的反恐怖技防系统中的视频监控设计应同全市社会治安体系视频监控网建设相协调、配套,其 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28181、GA/T 669等相关标准要求;在整体技防设计系统中 宜充分采用建筑物三维建模、无线射频定位、人脸识别比对、数据挖掘等技术。 7.3 物防 7.3.1 物防组成 电信行业物防包括实体防护设施、应急用品等。 7.3.2 物防配置 电信行业物防应按照表2的规定配置。 表2 物防配置 序 项目 号 1 通信机房、运维及设备监控中心 2 防盗安全门或防尾 通信基站 3 随联动互锁安全门 监控中心 4 实体 技术档案室、客户资料室 5 防护 直接与外界相通的一、二、顶楼的通信机房窗户 6 设施 防盗栅栏 7 10 11 技术档案室、客户资料室 监控中心 金属屏蔽墙 8 9 推荐配置类别 安放区域或位置 (EMP 攻击防护) 应急 防爆毯 用品 毛巾、口罩、防毒面 罩 行包寄存设施 通信机房、监控中心 Ⅰ类、Ⅱ类、Ⅲ类 监控中心 通信机楼各楼层和 IDC 机房区域 Ⅰ类、Ⅱ类、Ⅲ类 距离重要部位>50m 注1:表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电信经营单位。 注2: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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