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10 A 9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619—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9 部分:广电传媒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Part 9: Radio and television media 2016 - 02 - 06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12/ 619—2016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反恐怖防范原则 .................................................................... 1 5 反恐怖防范目标分类划分 ............................................................ 1 6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 2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 2 8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 5 9 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 6 I DB12/ 619—2016 前 言 本部分所有条款为强制性条款。 DB12/ 522-2014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 3 部分:党政机关; —第 4 部分:民爆物品; —第 5 部分:公共供水; —第 6 部分:电信; —第 7 部分:水利工程; —第 8 部分:燃气供储; —第 9 部分:广电传媒; 本部分为 DB12/ 522-2014 的第 9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部分由天津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与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反恐总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家声、张宝琮、徐颖军、乔焱、胡海亮、刘东海、于兴元、王卫、刘纯祥。 本部分2016年2月首次发布。 II DB12/ 619—2016 第 9 部分:广电传媒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广电传媒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术语和定义、防范原则、分类划分、重要部位、常态 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我市广电传媒反恐怖防范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现有 的广电传媒应按照本规范改造、完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 522-2014 天津市反恐怖防范管理标准 第1部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2/ 522-201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广电传媒 Radio and Television Media 通过无线电信号、卫星信号、有线网络或互联网络播放电视、广播节目的媒体机构。 4 反恐怖防范原则 4.1 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4.2 广电传媒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组织实施反恐怖防范工作,广电传媒的行业主管(监管)职 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公安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 广电传媒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 反恐怖防范目标分类划分 5.1 根据广电传媒单位的行政级别、规模及其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 影响等要素,对广电传媒单位进行反恐怖防范分类划分。 5.2 广电传媒单位划分为两类,具体为: a) b) Ⅰ类目标:市级广电传媒单位; Ⅱ类目标:区、县级广电传媒单位。 1 DB12/ 619—2016 6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直播区域、主控机房、播出机房、发射机房、监测机房、节传机房、 运行维护中心、网管调度中心、发射台站(塔)、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室外天线场区、演播厅(室)、 节目制作区、编辑区、集中存放重要资料的部位、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机构的主要节点站、水电动力设施、 UPS电源室、计算机中心、监控中心、停车库(场)。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7.1 人防 7.1.1 人防组织 应符合DB12/ 522-2014中7.1.1要求。 7.1.2 人防配置 7.1.2.1 广电传媒单位应根据地理面积、建筑结构、员工人数、建筑分布、重要部位等情况配备专门 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7.1.2.2 监控中心应设专人值守,技防设施应设专人操作,出入口、广播电视主频道、主频率新闻直 播区应设置固定岗,其它重要部位或楼道应定时巡逻,并应设机动力量进行备勤。 7.1.3 人防管理 7.1.3.1 广电传媒单位应建立与公安机关、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 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 7.1.3.2 广电传媒单位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1.3.3 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 DB12/ 522-2014 中 7.1.3.3 要求并应明确: 门卫登记与访客检查制度,核对、查验、登记访客、车辆信息,要求访客接受安全检查或者要求 接访者证明其身份。 7.1.4 安保力量要求 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 DB12/ 522-2014中7.1.4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熟悉广电传媒单位地理环境、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 b) 应对广电传媒单位相关涉恐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7.2 技防 7.2.1 技防组成 广电传媒技防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停车库管理、电子巡查、公共广播、防爆安 检、通讯显示记录、自动建筑消防、监控中心等系统。 7.2.2 技防配置 广电传媒技防应按表1的规定配置。 2 DB12/ 619—2016 表1 技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1 配置要求 高清摄像机 办公院区(楼)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2 办公院区(楼)周界 3 办公院区内各办公楼出入口 4 办公楼之间相连的通道 5 办公院区内公共区域 6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和出入口 7 办公楼前厅、电梯厅 8 办公楼内各层楼梯口、通道 9 供开放、参观区域 10 电梯轿厢、自动扶梯口 摄像机 11 12 13 餐厅出入口 传达登记处、门卫处 视频监控系统 直播区域 14 节目制作区、编辑区 主控机房、播出机房、发射机房、监测机房、节传机房及其 15 出入口 16 运行维护中心、网管调度中心、计算机中心及其出入口 17 发射台站(塔)、室外天(馈)线场区 18 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出入口 19 监控中心 20 声音复核装置 传达登记处、门卫处 21 图像分析系统 监控中心 控制、记录、显 22 示装置 监控中心 23 单位周界 24 大楼一、二层与外界直接相通的窗户 无人值守的直播区域、主控机房、播出机房、播出前端机房、 25 入侵探测器 26 27 28 31 32 33 运行维护中心、网管调度中心 水、电动力设施控制区 入侵报警系统 计算机中心的机房 29 30 发射机房、监测机房、节传机房 演播厅(室) 紧急报警装置 防盗报警控制器 终端图形显示装 置 传达登记处、门卫出 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相关的独立设防区域 监控中心 3 DB12/ 619—2016 表1 技防配置表(续) 序号 项目 配置要求 34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办公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 35 运行维护中心、网管调度中心 36 出入口控制系统 直播区域、主控机房、播出机房、发射机房、监测机房、节 传机房 37 计算机中心 38 水、电动力设施控制区 39 停车库管理系统 40 院区周界 41 电子巡查系统 大楼内各楼层 42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43 公共广播系统 44 45 停车库(场)出入口 单位内各区域 X 射线检查装置 防爆安检系统 通过式 金属探测门 单位进出口 演播厅(室)出入口 46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服务、咨询电话、总机 47 无线对讲系统 对讲机、对讲机中继台 48 照明设备 院区周界 注:表适用于Ⅰ类、Ⅱ类广电传媒单位。 7.2.3 技防要求 广电传媒反恐怖技防所采用的设施应符合DB12/ 522-2014中7.2.3条的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反恐怖技防系统中的视频监控设计应同全市社会治安体系视频监控网建设相协调、配套,其信息传 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28181、GA/T 669等相关标准要求;在整体技防设计系统中宜充分 采用建筑物三维建模、无线射频定位、人脸识别比对、数据挖掘等技术。 7.3 物防 7.3.1 物防组成 广电传媒物防包括机动车阻挡装置、应急用品、实体防护设施、行包寄存设施。 7.3.2 物防配置 广电传媒物防应按照表2的规定配置。 表2 物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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