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10 A 9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613—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3 部分:党政机关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Part 3:Party and government offices 2016 - 02 - 06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12/ 613—2016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反恐怖防范原则 .................................................................... 1 5 反恐怖防范分类划分 ................................................................ 1 6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 2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 2 8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 5 9 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 6 I DB12/ 613—2016 前 言 本部分除表 1、表 2 中规定的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DB12/ 522-2014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 3 部分:党政机关; —第 4 部分:民爆物品; —第 5 部分:公共供水; —第 6 部分:电信; —第 7 部分:水利工程; —第 8 部分:燃气供储; —第 9 部分:广电传媒; 本部分为 DB12/ 522-2014 的第 3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部分由天津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与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反恐总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家声、张宝琮、徐颖军、乔焱、祖卫旻、于兴元、王卫、刘纯祥。 本部分2016年2月首次发布。 II DB12/ 613—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3 部分:党政机关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党政机关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术语和定义、防范原则、分类划分、重要部位、常态 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我市党政机关反恐怖防范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现有 的党政机关应按照本规范改造、完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 522-2014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2/ 522-201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 Party and Government Offices 中国共产党、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其部门的统称。 4 反恐怖防范原则 4.1 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4.2 党政机关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组织实施反恐怖防范工作,党政机关的行业主管(监管)职 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公安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 党政机关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 反恐怖防范分类划分 5.1 根据党政机关的行政层级、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要素, 对党政机关进行分类划分。 5.2 党政机关划分为两类,具体为: a) b) 市级党政机关为Ⅰ类防护等级目标; 区(县)级党政机关为Ⅱ类防护等级目标。 6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1 DB12/ 613—2016 党政机关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重要办公室、档案室、机要室、信访接待室、公文交换中 心、数据信息中心、文印中心、配电站、锅炉房、通信站、食堂,通风系统、空调系统等水电动力设施, 停车库(场)、监控中心、出入口和周界等其它相关部位。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7.1 人防 7.1.1 人防组织 应符合DB12/ 522-2014中7.1.1要求。 7.1.2 人防配置 7.1.2.1 党政机关应根据面积、人员数量、重要部位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 数。 7.1.2.2 监控中心应设专人值守,技防设施应设专人操作,出入口、重要部位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固定 岗、临时岗或定时巡逻,并应设机动力量进行备勤。 7.1.3 人防管理 7.1.3.1 党政机关应建立与公安机关、武警、卫生、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 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 7.1.3.2 党政机关应根据情况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1.3.3 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 DB12/ 522-2014 中 7.1.3.3 要求并应明确。 7.1.3.4 建立门卫登记与访客检查制度,核对、查验、登记访客、车辆信息,必要时要求访客接受安 全检查或者要求接访者证明其身份。 7.1.4 安保力量要求 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DB12/ 522-2014中7.1.4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熟悉党政机关单位地理环境、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技防保安应当熟练掌握各类技防设施 操作技能; b) 应对党政机关相关涉恐突发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 7.2 技防 7.2.1 技防组成 党政机关技防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停车库管理、电子巡查、公共广播、防爆安 检、通讯显示记录、监控中心等系统。 7.2.2 技防配置 党政机关技防应按表1的规定配置。 2 DB12/ 613—2016 表1 技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配置要求 1 办公院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2 办公院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外半径 25m 范围 3 办公院区内各办公楼出入口 4 办公院区周界 5 办公楼内各层楼梯口、通道 6 办公楼前厅、电梯厅 7 电梯轿厢、自动扶梯口 8 办公院区内公共区域 9 有效像素 10 200 万以上 100 人以上的会议厅、餐厅及其出入口 高清摄像机 信访接待场所出入口及接待席 11 12 13 视频 数据信息中心、文印中心、公文交换中心及出入口 15 重要办公室通道 16 枪支、弹药存放处及出入口 17 停车库(场)及其主要通道和出入口 18 传达登记处、门卫处 19 监控中心 20 声音复核 21 装置 图像分析 系统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传达登记处、门卫处、信访接待场所 监控中心 25 办公楼一、二层与外界直接相通的窗户 28 29 30 31 入侵 Ⅰ类、Ⅱ类 监控中心 办公院区周界 入侵探测器 Ⅰ类、Ⅱ类 枪支、弹药存放处 24 27 Ⅰ类、Ⅱ类 办公院区内供开放、参观区域 14 26 Ⅰ类、Ⅱ类 档案室、机要室出入口 系统 23 Ⅰ类、Ⅱ类 水、气、电、通讯、空调、通风控制区域 监控 22 推荐配置类别 水、气、电、通讯、空调、通风控制区域 档案室、机要室 数据信息中心、文印中心、公文交换中心 报警 枪支、弹药存放处 系统 紧急报警装置 32 报警控制器 33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传达登记处、门卫处、信访接待场所 Ⅰ类、Ⅱ类 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及相关的独立设防区域 监控中心 Ⅰ类、Ⅱ类 3 DB12/ 613—2016 表 1 技防配置表(续) 序号 项目 配置要求 推荐配置类别 34 传达登记处、门卫处、信访接待场所 Ⅰ类、Ⅱ类 35 停车库(场)与办公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 Ⅰ类、Ⅱ类 36 出入口控制系统 37 无人值守的重要设备机房 数据信息中心 38 档案室、机要室 39 枪支、弹药存放处 40 停车库管理系统 41 42 电子巡查系统 43 44 公共广播系统 45 X 射线检查装置 通过式 46 47 防爆 金属探测门 安检 爆炸品 系统 检查装置 停车库(场) Ⅰ类、Ⅱ类 办公院区周界 Ⅰ类、Ⅱ类 办公楼内各楼层 Ⅰ类、Ⅱ类 重要部位 Ⅰ类、Ⅱ类 各办公楼层 办公院区、信访接待场所出入口,邮件、包裹存放处 办公院区、信访接待场所出入口,邮件、包裹存放处 办公院区、信访接待场所出入口,邮件、包裹存放处 Ⅰ类、Ⅱ类 Ⅰ类、Ⅱ类 Ⅰ类、Ⅱ类 48 防爆罐 监控中心、门卫处 Ⅰ类、Ⅱ类 49 防爆毯 监控中心、门卫处 Ⅱ类 50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服务、咨询电话、总机 注1:表适用于Ⅰ类、Ⅱ类党政机关。 注2:表中推荐类别未提及的,均为强制性要求。 7.2.3 技防要求 党政机关反恐怖技防所采用的设施应符合 DB12/ 522-2014 中 7.2.3 条的要求。 7.3 物防 7.3.1 物防组成 党政机关反恐怖物防包括机动车阻挡装置、实体防护设施、应急用品等。 7.3.2
DB12- 613-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3部分:党政机关 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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