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 080 A 12 备案号: 湖 DB42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1172—2016 湖北省旅游名村评定规范 Standard of rating for Hubei famous tourism village 2016-06-01 发布 2016-06-01 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2/T 1172—2016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Ⅲ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评定条件和要求 ...................................................................... 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湖北省旅游名村评分细则 ................................................................. 5 I DB42/T 1172—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湖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鄂州市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鄂州市旅游局、武汉大学景园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集智圈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钱远坤、周正素、童建新、侯军、郑爱民、桑祖南、刘江峰、胡建琴、郭兵、 曾凡桓、肖婉晶。 II DB42/T 1172—2016 引 言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提出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提出实施乡村旅游提 升计划,开拓旅游消费空间;《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 17号)提出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打造200个旅游名村。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旅游发展战略,引导 和规范我省旅游名村的创建和评定,促进旅游名村的资源保护、科学开发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旅游名村 的接待服务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III DB42/T 1172—2016 湖北省旅游名村评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旅游名村评定的术语和定义、评定条件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的各个行政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6 标准电压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68.1-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1 部分:总则 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0001.1-201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2 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 14934 食(饮) 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9379 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DL 493 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 DL/T 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旅游名村 famous tourism village 村域内具有或依托较为丰富的生态文化旅游资源,以特色农村风貌、人文遗迹、民俗风情、农业生 产体验、特色农产品等为旅游吸引物,旅游基础设施完善,交通区位条件优越,旅游经济效益、社会效 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明显的旅游乡村。 4 评定条件和要求 4.1 旅游资源 4.1.1 景观资源 1 DB42/T 1172—2016 a) 有特色鲜明的人文景观,诸如遗址遗迹、建筑设施、民俗风情、饮食文化、手工艺品、农业景 观、古村落、古民居或民族村寨等; b) 有独特的自然景观,诸如地貌景观、水体景观、动植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等; c) 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相互协调; d) 景观基本保存完好,观赏或游憩价值较高。 4.1.2 旅游开发 a) 村有游客参观或参与的的旅游产品; b) 距离村域 20 公里范围有国家 3A 级以上旅游景区。 4.1.3 知名度 a) 在区域内有一定知名度,具有一定的市场辐射能力; b) 形成一定的有特色的旅游主题; c) 村获得涉旅各类称号。 4.2 旅游经济效益 4.2.1 年接待旅游者达到一定规模。 4.2.2 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明显。 4.3 基础设施 4.3.1 道路交通和日常用水、电、气要求: a) 道路交通组织合理,内外交通顺畅便捷,路网布局合理。村内道路应以现有道路为基础,顺应 现有村庄格局,保留原始形态走向,就地取材; b) 主次干道路面硬化率达到 100%,主干道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 GB 5768.1、GB 5768.2 的 规定,村口应设村名标识;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景点应设置指示牌。客运交通设施 完备,进出便捷; c) 配有场地平整的专用停车场。停车场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容量满足需求,标志规范、醒目; d) 交通工具应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e) 生活饮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自来水入户普及率平原达到 90%以上,山区达到 30%以上,供 水设施运行良好,满足服务需求; f) 污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规定。村庄主次道路、公共场所和集中居住区有排水管渠设施,排 水管渠通畅;生活污水需进行有效处理后排放,鼓励修建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 g) 供电设施完备,布局合理,整齐美观,满足生产、生活、旅游服务需求: 1)农村电力网建设与改造的规划设计应符合 DL/T 5118 的要求; 2)电压等级符合 GB/T 156 的要求。 h) 鼓励使用太阳能、沼气、生物质等天然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i) 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公共通信设施齐全、信号通畅。 4.3.2 公共卫生和安全设施 a) 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统一处理。垃圾站(箱、筒)分布合理,数量适当,满足要 求,设施完好,标识清楚。垃圾的处理符合 GB 16889 和 GB 18485 的规定; b) 村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厕所,不应低于 1 座/100 户;鼓励农户建造户用厕所,户用厕所应符 合 GB 19379 的要求,户用厕所普及率≥80%;旅游厕所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消毒,保持干净整洁;村 内无露天粪坑和简易茅厕; c) 各类安全、防灾设施齐全,布局合理,使用有效。 4.4 旅游服务 4.4.1 民宿、农家乐(农庄)及餐饮 a) 形成与接待能力相适应规模的家庭旅馆、农家乐及餐饮服务设施,确保满足旅游服务需要; b) 接待区域和公共活动空间干净整洁、卫生舒适; 2 DB42/T 1172—2016 c) 各类餐饮、住宿等设施建设与周边的整体环境相协调; d) 有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风味的菜肴,且品种丰富。食品卫生达标、厨房卫生良好,餐桌、餐具、 酒具配套卫生、无破损。餐饮场所应符合 GB 16153 规定的卫生标准。食饮具消毒应符合 GB 14934 的规 定; e) 服务项目收费明码标价。 4.4.2 游览 a) 游览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功能齐备,接待制度健全,各接待环节协调有序,配有 专职服务人员,业务熟练,服务热情,能为游客提供规范化、标准化服务; b) 游览(参观)路线布局合理、顺畅,水上游线应视野开阔; c) 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规范标准,设置合理,与 景观环境相协调。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 GB/T 10001.1 和 GB/T 10001.2 的规定; d) 公众信息资料(如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有特色,品种全,内容丰富, 制作良好。有相应的网络宣传平台,如网站、公众微信号等,内容详实,设计有特色,方便实用,并能 及时根据信息技术发展,调整建设公共信息发布平台; e) 必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满足旅游需要,普通话达标率 100%;导游(讲解)词科学、 准确、生动、趣味性强; f) 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设计有特色,数量满足需要。 4.4.3 购物 a) 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风格、色彩与环境协调,材质应生态环保; b) 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证照齐全,明码标价,无围追兜售、强买强 卖现象; c) 能提供充分体现当地文化及特色的农副土特产品、民间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等。 4.4.4 村域内有高星级农家乐或示范休闲农庄。 4.5 资源保护 4.5.1 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古建筑、古树名木等)得到科学、妥善的保护,地方传统特色文化(包 括地方戏剧、传统工艺、特色饮食、民俗等)得到较好保护。 4.5.2 森林、湿地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没有破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违章 建设、乱砍树木、捕猎珍稀动物等行为发生。 4.5.3 对具有旅游价值的保护区,制定相应的游客管理措施,并注意避免由于旅游活动引发的对居民 传统生活方式产生的不良影响。 4.5.4 在政府财政资金及旅游经济收入中,有一定比例用于自然和文化资源的保护。 4.5.5 距离村域 5 公里范围内及通过该村水系上游 10 公里无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4.6 人居环境 4.6.1 环境 a) 村容整洁,建筑、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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