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ICS 03.0080 A 12 DB 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549—2014 房管站窗口服务规范 The window service standard of Housing Administration Station 2014 - 12 - 25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 01 - 01 实施 发 布 DB 12/T 549—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房产总公司、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 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子利、路红、魏红、杨志勇、姚雨生、阎红年、高志强、高建华、石根路、 毛占国、陈郁、王瑞源、王琪、刘杨。 本标准于2014年12月首次发布。 I DB 12/T 549—2014 房管站窗口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房管站窗口服务的术语与定义、基本原则、服务环境要求、服务设施要求、服务人员 要求、办理业务要求、服务公开要求、安全要求、投诉处理要求、监督检查与考核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房管站窗口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2006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2008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CJJ/T 125-2008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 DB 29-94-2004 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DB/T 29-139-2005 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3.1 房管站 Housing Administration station 隶属于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房屋管理部门指导,主要负责直管公有房屋的产籍管理、 安全管理、养护维修和租金收缴工作的组织机构。 3.2 投诉(信访) Complaint Service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房屋管理部门及负 责人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并由责任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理的活动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诉求,并由有关 单位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4 基本原则 4.1 房管站应成立窗口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本单位的窗口服务工作,保持窗口 建设工作持续改进良好态势。 4.2 窗口建设领导小组应做好服务品牌的建立、宣传、推广,实现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 全力打造“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服务品牌。 1 DB 12/T 549—2014 5 服务环境要求 5.1 接待室内空气应保持良好,采光充足,温度适宜,满足接待服务需求。 5.2 服务场所整洁干净有序,无污垢、无纸屑、无垃圾,办公桌椅、文件柜、工作资料等摆放整齐, 办公桌面统一部位摆放桌牌,顶箱及窗台无杂物。 5.3 公示内容应准确并及时更新。 5.4 服务场所各类标识应排列整齐、字面整洁、无缺损。 6 服务设施设备要求 6.1 服务场所面积 服务场所的面积应根据服务半径或业务量等因素设置,以满足服务对象咨询缴纳房租、报修登记、 提出建议以及承租户投诉等需要。 6.2 功能区域划分 服务场所的区域划分应包括:办件接待区、填单示范区、休息等候区等。 6.3 便民服务角 应在接待大厅设置便民服务角,为服务对象提供办理相关业务宣传材料。 6.4 意见箱 应在接待大厅内设置意见箱,每周至少开启一次。 6.5 热线电话 应设有专人负责接听热线电话,保证电话服务畅通。 6.6 便民椅 应在接待大厅内和其它接待办公室设置便民椅,方便服务对象接受服务或等候服务。 6.7 标识设置 6.7.1 应设有统一的房管标识,标识特色鲜明,在指定位置摆放、悬挂或粘贴。 6.7.2 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的整体布局、视觉效果、服务对象流动线路等因素,设置醒目、便于识别的 办事引导标志、警示标志以及告知性标志等。 6.7.3 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0001.1、GB/T 10001.9、GB 13495、CJJ/T 125 的规定。 6.8 展牌 应在接待大厅或其他服务区域制作统一展牌,以上墙的形式,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信息公开内容。 6.9 其他设施 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接待大厅设置公开信息滚动屏,在服务办公区域、进出口及重点部位安装 监控器等其他设施设备。 2 DB 12/T 549—2014 7 服务人员要求 7.1 人员素质 7.1.1 窗口负责人应熟练掌握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要求,组织协调能力较强。 7.1.2 窗口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素质,熟练掌握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标准和业务技能。 7.1.3 有需要持证上岗的窗口岗位,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7.2 仪容仪表 7.2.1 工作人员佩带的胸卡和办公桌摆放的桌牌应包括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编号等信息,方便服 务对象监督。 7.2.2 男职工头发应整洁,不留长发,面部清洁,不留胡须。 7.2.3 女职工头发应梳理整齐,面部不得浓妆艳抹。 7.2.4 工作时间应统一着工服,保证工服整洁,无破损,不得穿拖鞋上班。 7.3 服务礼仪 7.3.1 举止大方,文明礼貌。 7.3.2 接待服务中宜使用普通话,语言应简洁、准确,语调语速适当。 7.3.3 应使用文明用语,参见附录 A。 8 办理业务要求 8.1 提供服务形式 提供服务形式应包括但不限于: a) 现场接待服务; b) 电话服务; c) 入户服务; d) 预约服务; e) 全程服务; f) 特别通道服务。 8.2 服务要求 8.2.1 基本要求 8.2.1.1 应建立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标准。 8.2.1.2 应建立工作补位标准。 8.2.1.3 应建立预约服务标准。 8.2.1.4 提供服务时应做到“四声、四清、四办、五不”,具体内容如下: ——“四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办有回声; ——“四清”即咨询事项一次讲清、办事要件一次讲清、收费项目和标准一次讲清、所需表格一次 给清; ——“四办”即大事急事优先办、份内事情主动办、份外事情协助办、棘手事情想法办; 3 DB 12/T 549—2014 ——“五不”即不让任何事情在我这里延误、不让任何文件在我这里积压、不让任何差错在我这里 发生、不让任何服务对象在我这里受到冷落、不让国土房管形象在我这里受到影响。 8.2.2 现场接待服务 8.2.2.1 提供服务内容应符合政策法规相关规定。 8.2.2.2 对于程序简便,手续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即收即办。 8.2.2.3 对于一个部门负责审批,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决定或办结的事项,窗口受理后,执行一次 性告知和限时承诺办理。 8.2.2.4 对于需要上级或其他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且程序较为复杂,应事先告知申请人,并按照“一 次性告知、上报转办、限时办结”的原则,由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8.2.2.5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能够当场补充、更正的,窗口接待人员应指导申 请人当场补正。无法当场补正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8.2.2.6 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范围的,窗口接待人员应耐心向申请人说明具体情况,取得理解。 8.2.2.7 房管员按照以上要求做好现场接待服务的同时,应做好接待记录。 8.2.2.8 承租户办理登记报修业务,窗口接待人员应将住户报修信息录入微机,打印任务单。 8.2.3 接打电话服务 8.2.3.1 电话铃响 3 声之内,接听电话,首句应报“您好,XXXX 房管站(部门)”,其次应以“请讲”、 “有什么我可以帮忙”等类似语言开始电话交谈;如果超过 3 声铃响再接电话,必须在首句中使用“对 不起,让您久等”或类似致歉用语。 8.2.3.2 接打电话时应使用文明用语,要仔细倾听对方讲话,不要随意打断。 8.2.3.3 在电话中不能马上答复时,应在征得对方同意后,约定答复时间。 8.2.3.4 电话报修或电话投诉应做好详实的记录,报修应打印任务单,投诉应填写信访台帐。 8.2.4 入户服务 8.2.4.1 入户服务敲门应轻重适度,主动表明身份来意,服务完毕应礼貌道别。 8.2.4.2 入户收缴租金应当使用 POS 机,收缴租金时应当面点清。 8.2.4.3 入户维修服务时应做到“三稳”、“四不”, 具体内容如下: ——“三稳”即眼稳:举止庄重、大方、不东张西望;手稳:不乱摸乱动住户家中的摆设物品,施 工需要挪动室内陈设的需征得住户同意再挪动,施工后要搬回原处;嘴稳:做到与工作无关的话不说, 不负责任的话不说,伤害住户感情的话不说,激化矛盾的话不说。 ——“四不”即不吐脏字、不打逗、不喧哗、不损坏住户物品。 8.2.4.4 入户维修施工质量应符合 DB 29-94、DB/T 29-139 要求。施工完毕应做到活完料净,场地清。 8.2.5 预约服务 8.2.5.1 住户预约服务,经协商确认后,应做好记录,按照预约时间,提供服务。 8.2.5.2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住户意愿的时间提供预约服务时,应向住户耐心解释清楚具体原因,取得 谅解,并重新预约服务时间。 8.2.6 全程服务 8.2.6.1 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办理各项业务的服务。 8.2.6.2 应明确全程服务事项,规范全程服务工作流程,并对全程服务事项进行汇总。 8.2.6.3 应根据政策调整及时更新服务事项,并告知服务对象。 4 DB 12/T 549—2014 8.2.7 特别通道服务 8.2.7.1 应对辖区内孤老户、残疾人、军属、烈属等人群每月进行走访,提供主动上门维修服务,走 访后应填写走访记录。 8.2.7.2 辖区内孤老户、残疾人、军属、烈属等人群报修,应优先安排。 8.3 办结时限要求 应按照公开承诺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9 服务公开要求 9.1 基本原则 9.1.1 服务公开应遵循“应公开,尽公开”的工作原则。 9.1.2 应以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升群众满意度为工作标准。 9.2 公开形式 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包括但不限于: a) 上墙公开; b) 网络公开; c) 媒体公开。 9.3 公开程序 9.3.1 应由公开责任部门对所需公开信息进行识别,并上报审核部门。 9.3.2 审核部门应对信息来源、公开内容、范围、时限、形式等,予以确认。 9.3.3 责任部门应按照审核部门确认的公开内容、范围、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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