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40 B60 DB33 浙 江 地 方 标 准 DB 33/T 379.1—2014 代替 DB33/ 379.1-2002、DB33/ 379.2-2002 公益林建设规范 第 1 部分:导则 Specification of non-commercial forest construction Part 1: Guide principle 2014 - 05 - 06 发布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06 - 06 实施 发 布 DB33/T 379.1—2014 前 言 DB33/T 379《公益林建设规范》拟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第 1 部分:导则; ——第 2 部分:规划设计通则; ——第 3 部分:技术规程。 本部分是DB33/T 37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DB33/ 379.1-2002《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和DB33/ 379.2-2002《生态公益林建设 认 定准则》,与DB33/ 379.1-2002和DB33/ 379.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和《生态公益林建设 认定准则》合并改为《公益林建 设规范 第 1 部分:导则》; ——增加了“目次”;修改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002 年版 DB33/ 379.1 和 DB33/ 379.2 中的第 2 章); ——第 3 章名称由“3 主要术语”改为“3 术语和定义”,并增加了引导语(见第 3 章,2002 年 版 DB33/ 379.1 中的第 3 章);修改了 3.1 公益林、3.2 公益林建设、3.10 封山育林、3.22 景观疏伐、3.26 物种多样性等术语的定义(见 3.1、3.2、3.10、3.22、3.26,2002 年版 DB33/ 379.1 中的 3.1、3.2、3.10、3.22、3.26); ——删除了“4 指导思想”、“5 建设原则”、“15 环境影响评价”和附录 B(见 2002 年版 DB33/ 379.1 中的第 4 章、第 5 章、第 15 章和附录 B);删除了 DB33/ 379.2 中除第 2 章、第 4 章外 的其他各章内容和附录 A(见 2002 年版 DB33/ 379.2 中的第 1 章、第 3 章、第 5 章、第 6 章、 第 7 章和附录 A); ——将 2002 年版 DB33/ 379.2 中的第 4 章内容并入本文件,章名由“4 区划认定区域”改为“10 建 设区域划定”,并对条文进行了修改(见第 10 章,2002 年版 DB33/ 379.2 中的第 4 章);新 增了“11 保护等级划分”一章(见第 11 章); ——修改了 4.2、6.3、6.4、6.5、第 8 章、第 9 章、第 12 章、第 13 章、第 14 章的条文内容和附 录 A,(见 4.2、6.3、6.4、第 8 章、第 9 章、第 12 章、第 13 章、第 14 章和附录 A,2002 年版 DB33/ 379.1 中的 6.2、8.3、8.4、8.5、第 10 章、第 11 章、第 12 章、第 13 章、第 14 章和附录 A); ——增加了“7.1.1 防护林”、“7.1.2 特种用途林”、“9.1.1 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地区”、“9.1.2 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9.2.1 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地区”、“9.2.2 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地 区”的引导语和附录 A 的编号(见 7.1.1、7.1.2、9.1.1、9.1.2、9.2.1、9.2.2 和附录 A, 2002 年版 DB33/ 379.1 中的 9.1.1、9.1.2、11.1.1、11.1.2、11.2.1、11.2.2 和附录 A); 9.1.2 中新增了“沿岩质海岸线第一层山脊以内地区”和“高山湿地集水区” (见 10.1.2 e) f), 2002 年版 DB33/ 379.1 中的 11.1.2); ——7.2 的“保护程度分类”改为“保护等级分类”,相应的“特殊公益林、重点公益林、一般公 益林”分别改为“一级保护公益林、二级保护公益林、三级保护公益林”(见 7.2,2002 年版 DB33/ 379.1 中的 9.2); ——文中的“特用林”改为“特种用途林”;“种子林”改为“母树林”;“文化纪念林”改为“名 I DB33/T 379.1—2014 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自然保存林”改为“自然保护林”;“封山护林”改为“封山育林”; “允许”改为“可”;“要”改为“应”;“禁止”改为“不应”。 本部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厅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中心、浙江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邱瑶德、李土生、陈国富、刘安兴、张正寿、吴黎明、茅史亮、高洪娣、陆 献峰、应宝根、沈国存、孙孟军、张文楚、孙茂者。 本部分的历次版本为:DB33/ 379.1-2002和DB33/ 379.2-2002,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33/T 379.1—2014 公益林建设规范 第 1 部分:导则 1 范围 DB33/T 379的本部分明确了公益林建设的主要术语、对象;规定了公益林建设程序、内容、类型、 重点、分区和建设区域划定、保护等级划分,并提出了公益林成林标准和建设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公益 林利用的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全省公益林建设与经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LY/T 2084-2013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益林 non-commercial forest(NCF) 又称生态公益林,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 游、国土保安等公益性、社会性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3.2 公益林建设 NCF construction 按照一定建设程序与建设标准,对现有公益林和规划用于公益林的土地进行营造、经营和管理的过 程。 3.3 公益林建设工程 NCF construction project 利用林学、生态学和生态系统控制工程学原理,按基本建设工程的要求组织规划、设计、施工和检 查验收的公益林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的营造、经营和管理,以及林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4 特殊保护地区 special protected area 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区域。实行严格保护,完全保持自然状态,长期全面封禁, 不应开展一切生产经营等人为干扰活动。 1 DB33/T 379.1—2014 3.5 重点保护地区 key protected area 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的区域。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严格限制采伐、开 垦、放牧等人为干扰和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3.6 一般保护地区 general protected area 生态地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一定限制措施,在普遍封管的基础上,经过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一些以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或改善生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抚育、更 新采伐等森林经营活动。 3.7 公益林地区划 NCF zonation 根据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技术标准和程序界定公益林地的过程。 3.8 公益林营造 NCF forestation 借助天然或人为措施形成公益林的过程。主要包括封山育林、人工造林二种营造方式。 3.9 生态经济型公益林 ecological-commercial forest 以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兼顾经济效益,选用生态经济树种营 造,能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及经济性产品的森林。 3.10 封山育林 setting apart hills including area for tree growing 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木林地实施封禁,保护植物的自然 繁殖生长,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促使恢复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以及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 进行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经营改造措施,以提高森林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 3.11 生态重要性 ecological importance 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森林生态系统以及需要提供森林环境保护的濒危动植物种类和人类社会设施 的重要程度。用生态重要性等级表示,分为极端、非常、比较和一般四个等级。 3.12 生态脆弱性 ecological fragility 森林生态系统一经破坏后就难以恢复良性生态环境以及生态环境极易因自然条件改变而造成偶发 或多发性自然灾害的程度。用生态脆弱性等级表示,分为极端、非常、比较和一般四个等级。 3.13 季内降水变率 rate of quarterly precipitation change 2 DB33/T 379.1—2014 近三年一个季度内最大一次降水量与最小一次降水量之差与最大一次降水量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3.14 裸岩率 rock coverage 林地上裸露岩石遮盖地表面积与总面积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3.15 土壤侵蚀程度 degree of soil erosion 土壤遭受侵蚀过程中所达到的不同阶段,根据土壤剖面中A层(表土层)、B层(心土层)及C层 (母质层)的丧失情况加以判断。 3.16 植被盖度 vegetation coverage 地面上所有植冠(含乔木、灌木、草木)覆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3.17 林木混交比 mixed species percentage 单位面积林地上,乔木层混交树种的株数或面积与实际总株数或面积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3.18 林木均匀度 tree evenness 林地上立木分布的均匀程度。分为均匀、较均匀、不均匀三级。 3.19 林隙 gap 又称林窗、林中空地,指直接处于林冠层空隙下,仍保持森林环境特点的空地面积,或称为实际林 隙(actual gap),面积在25 ㎡~666 ㎡之间。 3.20 群落层次结构 phytocenosium structure 森林群落的最大结构单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群落的外貌特征和群落类型位置。一般分成乔木层、 灌木层(盖度>20%)、草本层(含小灌木,盖度>20%)和苔藓地衣层四个基本层。乔木
DB33-T 379.1-2014 公益林建设规范 第1部分:导则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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