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ICS 03.160 A 12 DB4203 十 堰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203/ T 129—2018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 2018 - 12 - 05发布 2018 - 12 - 10实施 十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203/T 129—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堰市信息与标准化所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朱红梅、 明亮、杨丽、 邵义琴。 本标准由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DB4203/T 129—2018 1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总则、要求和监督问责等。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 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市直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工作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的通知》 (中办发 〔2017〕 71号)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 用车管理办法 >的通知》(鄂办发 〔2018〕32号) 《十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及<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 >的通知》(十车改办发 〔2016〕1号) 《关于保留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六严禁”的通知》(十车改办 〔2017〕1号) 《关于印发 <十堰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 >的通知》(十车改办 〔201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级党政机关 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 技术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 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3.3 应急保障用车 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DB4203/T 129—2018 2 3.4 执法执勤用车 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 (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3.5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3.6 机要通信用车 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3.7 休干用车 用于保障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工作生活出行的机动车辆。 4 总则 4.1 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4.2 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4.3 市级党政机关应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5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5.1 基本要求 5.1.1 使用管理 5.1.1.1 市级党政机关 应建立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和 登记台账 制度。 5.1.1.2 除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委(监察)部门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 殊工作用车外, 公务用车应 标识化管理 , 喷涂标识 按照《十堰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 执行,标识式样见附录 A。 5.1.1.3 除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委(监察)部门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 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使用公务用车专段号牌,应安装车辆定位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5.1.2 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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