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ICS 13.320 A 90 备案号: 北 DB11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082—2014 工业γ射线移动探伤安全防范要求 Security requirements for industrial mobile gamma ray defect detection 2014 - 03 – 26 发布 2014 - 07-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082—2014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一般要求........................................................................... 2 5 安全防范要求....................................................................... 2 6 管理要求........................................................................... 4 I DB11/T 1082—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北京树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春强、黄宁、刘建国、刁俊河、李平举、孙凤鸣、王伟未、刘韬、王东锋、 王建春。 II DB11/T 1082—2014 工业γ射线移动探伤安全防范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γ射线移动探伤的一般要求、安全防范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应用工业γ射线移动探伤设备(以下简称探伤机)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等金属 构件内部结构的无损伤检测实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058 γ射线探伤机 GB 17859—199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GBZ 132—2008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DB 11/ 412—2010 放射性物品库安全防范要求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放射源库 radioactive sources warehouse 存放放射源的固定封闭场所。 3.2 移动式探伤 mobile defect detecting 在γ射线探伤室以外进行的工业γ射线探伤。 3.3 远程监控中心 remote monitoring center 远离被监控对象,集中接收、处理有关一个或多个监测终端的报警信息、状态信息,并将处理后的 报警信息、监控指令分别发往相关对象的远程监控系统。 3.4 监测终端 monitoring device 1 DB11/T 1082—2014 与探伤机牢固而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能对探伤机的地理位置、表面剂量以及自身工作状态进行实时 监测并将数据传输到远程监控中心的专用设备。 4 一般要求 4.1 放射源的安全要求按 GBZ 132—2008 中第 8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2 辐射防护检测安全要求按 GBZ 132—2008 中第 11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探伤从业单位用于探伤机远程监控的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能力不低于 GB 17859—1999 规定里的第 一级。 5 安全防范要求 5.1 人员防范要求 5.1.1 放射源库应设专人管理。 5.1.2 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携运过程中的安全,携运人员应符合 DB11/ 412—2010 中 6.3 的要求。 5.1.3 远程监控中心应设专人值班,该人员应参加远程监控系统的使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1.4 探伤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由带班员、操作人员组成。带班员负责放射源的出入库、 协调现场工作、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探伤作业,辅助带班员 执行和落实安全措施。 5.1.5 每个探伤作业组外出作业前,应由专人对该组作业人员的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 式辐射监测仪等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 5.1.6 作业人员在进行探伤作业时,不应违章操作、野蛮作业。 5.1.7 探伤机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返回本单位放射源库保管的,应利用保险柜现场暂存,并应安排至 少 2 名专人 24 小时现场看守。 5.2 技术防范要求 5.2.1 防范要求 5.2.1.1 不应使用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的探伤机。 5.2.1.2 探伤机应安装监测终端。 5.2.1.3 探伤机应使用专用车辆携运。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设备,对携运全过程进行在线监控,并配 备便携式辐射监测仪、铅衣等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 5.2.1.4 作业人员与库房管理人员应共同确认监测终端的定位、射线探测、数据传输工作正常。 5.2.1.5 作业人员操作探伤机前应佩戴好个人剂量计,打开个人剂量报警仪电源。 5.2.1.6 探伤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探伤机的安全锁、联锁装置、输源管、控制缆、源辫位置指示 器、输源管、驱动装置性能。严禁使用铭牌模糊不清或安全锁、联锁装置、输源管、控制缆、源辫位置 指示器等存在故障的探伤机。 5.2.1.7 探伤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如发现探伤机出现异常情况,应用便携式辐射监测仪对探伤机进 行测试,查找设备故障;如现场不能排除故障,不应野蛮操作、带故障作业。 5.2.1.8 探伤作业结束后,带班员应使用便携式辐射监测仪对探伤机进行检测,确认放射源收回,记 录测试数据,由带班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撤去警告标志,将探伤机及时装车。 5.2.1.9 远程监控中心应定期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对探伤作业的探伤机进行巡检,全程监控,发现异常 或是报警应及时与现场作业人员取得联系。 2 DB11/T 1082—2014 5.2.2 监测终端功能及性能要求 5.2.2.1 卫星定位和电子围栏,应满足: a) 能实现作业点的定位,最高定位精度应不小于 5m; b) 可设置作业区域,超出限定的作业区域时能发出报警信息。 5.2.2.2 辐射剂量率检测,应满足: a) b) 5.2.2.3 a) b) 5.2.2.4 5.2.2.5 a) b) 5.2.2.6 -1 -1 量程范围:最低剂量率测量值应不高于 0.5μGy·h ,最高剂量率测量值应不低于 100mGy·h ; 测量能量范围:50KeV~1.3MeV 。 数据无线传输,应满足: 应能实时将定位数据、剂量数据、自身状态等数据传输至远程监控中心; 数据传输时间可调,最快传输时间应不超过 50S。 应与探伤机牢固地结合、使用专用工具进行拆装、不影响探伤机的正常使用。 胜任探伤作业环境,要求: 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67; 工作温度范围应不小于:-40℃~60℃。 应自带电池,连续工作时间应不低于 48h。 5.3 实体防范要求 5.3.1 放射源库安全防范要求应满足 DB11/ 412—2010 中 5.2~5.5 的要求。 5.3.2 储存期间,应将监测终端连接至外部电源。 5.3.3 携运过程中,携运车辆应配备储存探伤机的固定式保险柜等防盗、防破坏设施。 6 管理要求 6.1 人员管理 6.1.1 作业人员应经过辐射安全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 6.1.2 带班员应由具备两年以上现场操作经验的作业人员担任。 6.1.3 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剂量监测,并记录到个人健康档案。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体 检合格方可继续从事探伤作业。作业人员调离探伤作业岗位前,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报告归 入个人健康档案。 6.2 管理制度 6.2.1 应建立完善的库房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 b) 应有人员出入库记录。 c) 应建立探伤机领用和归还制度,作业人员领用和归还探伤机时,作业人员与和放射源库管理人 员都应用各自的便携式辐射剂量监测仪确认放射源在探伤机内,并填写领用记录。 d) 放射源库管理人员应每天核对放射性物品出入库情况,日清日结。 6.2.2 应编制、完善作业工单制度,在监控系统中提交电子工单,包括作业时间、目的地,设备号、 作业车辆车牌号、路线等信息。 6.2.3 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运行制度: 3 DB11/T 1082—2014 a) 应定期对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包括远程监控系统、放射源库的防盗门锁、 摄像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监测终端、供电系统、车辆卫星定位、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报警 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等设备; b) 应保持监测终端固定牢靠、充电接口没有污损、防护帽没有缺失; c) 监测终端出现故障应在 48 小时内修复,不应带故障作业; d) 应保持远程监控中心系统处于稳定、正常工作状态。 6.2.4 探伤从业单位应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责任制度,明确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直接责 任人的职责和责任。 6.2.5 探伤从业单位应建立探伤机及防范装置安全检查制度,所有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a) 对探伤机及防范装置的检查每月应不少于一次; b) 主管负责人对探伤机及防范装置的检查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并做相应记录; c) 应对探伤机和监测终端的性能每季度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保证探伤机和监 测终端正常有效。 6.2.6 探伤从业单位建立评估制度,每年对以下内容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 a) 探伤机台帐; b) 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c) 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 d) 事故和应急方案以及档案管理; e) 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 f) 曾发现的安全隐患以及纠正情况。 6.3 应急管理 6.3.1 探伤机从业单位应编制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方案和安全防护指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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