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ICS 13.220.01 CCS C 80 12 天津市 地方标准 DB12/T 446—2024 代替 DB12/T 446-2011 企业专职消防站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of framework of establishing enterprise in-house fire station 2024-08-09发布 2024-09-10实施 天津市市 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446 —2024 1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12/T 446 -2011《天津专职消防站建设标准 》,与DB12/T 446-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 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消防车库车位的要求; b) 更改了专职消防站建筑物标准; c) 更改了专职消防站消防车配备基本标准; d) 更改了专职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 e) 细化了选址的要求; f) 细化了执勤车辆人员配备符合标准; g) 细化了专职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 h) 细化了企业专职消防站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i) 细化了专职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品种与数量 。 本文件由天津市 消防救援总队 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 消防救援总队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李连忠、姚磊、曹跃、王强、郭晋朋、马奔滕、李继繁、魏谦 。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1年首次发布 为DB12/T 446 -2011; —— 本次为第 一次修订。 DB12/T 446 —2024 1 企业专职消防站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专职消防站建设的总则、设置、选址、建筑物、人员配置、装备配置等。 本文件适用于本市 新建企业专职消防站的建设, 现有企业改、扩、补建消防站时,可参照本文件要 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7900 消防员呼救器 XF 6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XF 7-2004 消防手套 XF 10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XF 44 消防头盔 XF 124 正压式消 防空气呼吸器 XF 494 消防用防坠落装备 XF 630 消防腰斧 XF 770 消防员化学防护服装 XF 869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 XF 1273 消防员防护辅助装备 消防员护目镜 建标152-2017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企业专职消防站 enterprise in-house fire stations 由企事业单位建设、管理、使用的专职消防站,从 事本单位防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并受消防救 援机构调动指挥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3.2 企业专职消防员 corporate full -time firefighters 企业内部专门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 3.3 消防装备 firefighting equipment 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火灾,以及进行救援活动的各类设备和工具。 4 总体要求 DB12/T 446 —2024 2 4.1 企业专职消防站,应与为其服 务的建设项目同步投入使用 。 4.2 企业应成立企业专职消防队 ,配备必要的器材,建设企业专职消防站。 5 设置 5.1 一级企业专职消防站 下列单位应设置一级企业专职消防站: ——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5.2 二级企业专职消防站 下列单位应设置二级企业专职消防站: —— 储存粮食、棉花、煤炭、药品等丙类储存,具有可燃性的重要物资,并占地面积超过 20万m2 的大型仓库、集贸市场、物流中心、基地; —— 粮食、酿酒、制糖、纺织、制衣、烟草等丙类生产的大型企业,不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辖区最大保护面积 15km2范围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接警后不能在 5分钟内到达的上述大 型企业。 5.3 三级企业专职消防站 下列单位应设置三级企业专职消防站: —— 除符合设置一级企业专职消防站、二级企业专职消防站的大型企业 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 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 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站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5.4 联合设置企业专职消防站 5.4.1 符合二级设置标准,企业相对集中,企业之间生产性质、火灾类别相近,分别设置企业专职消 防站有难度的,经评估论证,可联合设置一级企业专职消防站。 5.4.2 符合三级设置标准,企业相对集中,企业之间生产性质、火灾类别相近,分别设置企业专职消 防站有难度的,经评估论证,可联合设置二级企业专职消防站。 6 选址 6.1 企业专职消防站应建立在适宜位置、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道路)地段。 6.2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企业专职消防站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上风处,其边界距 上述危险部位不 应小于200m。已建企业专职消防站与上述部位的距离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在适当位置 设置防爆墙等防护设施。 6.3 企业专职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道路,距离道路边线不 应小于18m。 7 建筑物 7.1 企业专职消防站建筑面积指 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级企业专职消防站:不低于 2000m²; —— 二级企业专职消防站:不低于 1200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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