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200 A 12 备案号: 北 DB11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351—2014 代替 DB11/T 351—2006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 Classification and evaluation of rural tourism households 2014 - 05 - 21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09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351—2014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等级划分........................................................................... 2 5 划分条件........................................................................... 2 6 划分依据........................................................................... 4 7 评定与管理.........................................................................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必备项目 ..................................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评分细则表 ............................... 1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申请表 ................................... 16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意见反馈表 ............................... 17 I DB11/T 351—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 351—2006。与DB11/T 351—2006相比,主要技术要求变化如下: ——对乡村民俗旅游户概念进行了修订,将原农户经营为主修订为乡村旅游独立经营户,扩大民俗 旅游户评选范围。 ——对市级民俗旅游户和区级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方法进行了修订,将民俗旅游户划分为五个等 级,分别是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对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程序进行了修订,将评定程序分为申请、评定、复核、处理四个环 节。 ——对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必备条件进行了修订,强调指标量化性,提高指标区分度。 ——对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评分细则表进行了修订,新增环境保护、智慧旅游民俗户等指标, 明确了民俗户缺项评分方法。 ——新增特色民俗旅游户评定绿色通道。 本标准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正宇、于德斌、邹统钎、孙健、李辉、王洪声、乔剑平、范子文、游景军、 王萌萌、居强、马博洋、王欣、唐承财、邹兆莎、杨玉山、任亚青、吴婷婷、金川。 II DB11/T 351—2014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的条件、依据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乡村民俗旅游经营的民俗旅游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T 16766 旅游服务基础术语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DB11/T 733 旅店业客用棉织品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乡村旅游 rural tourism 指以农村社区为活动场所,以乡村田园风光、森林景观、农林生产经营活动、乡村自然生态环境和 社会文化风俗等为吸引物,吸引游客领略农村田野风光、体验农事生产劳作、了解风土民俗和回归自然 为主要旅游目的的旅游方式。 3.2 民俗旅游户 rural tourism households 指以乡村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以农家民俗生活方式为特色,以当地人为经营主体,为游客 提供餐饮、住宿、观光、休闲、娱乐等服务的乡村旅游独立经营户。 1 DB11/T 351—2014 4 等级划分 4.1 民俗旅游户按质量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 高,表示民俗旅游接待户服务品质越高。 4.2 星级以金色五角星为标志,用五角星的个数表示,一个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个五角星表示二星 级,依此类推。 5 基本条件 5.1 基本要求 5.1.1 证照齐全,取得工商、税务、食药、卫生、公安、环保等部门颁发的许可经营证件,并按照规 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5.1.2 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5.1.3 经营场所不在国家、北京市明令禁止从事旅游活动的区域。 5.1.4 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5.2 服务场地要求 5.2.1 庭院 5.2.1.1 乡村旅游接待户的房屋建筑牢固,并不属于危房和违章建筑。 5.2.1.2 民俗户门前场地、绿地、清洁,无杂物、无废弃物。 5.2.1.3 庭院内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排水沟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5.2.2 厨房 2 5.2.2.1 干净、整洁、卫生,面积不小于 8m 。 5.2.2.2 具备防尘防蝇及机械通风设施、配备足够的食品储存用冷藏冷冻设施备、有效的餐饮用具消 毒设备设施。 5.2.2.3 至少安装 3 个专用水池,明确标识用途,保持上下水通畅。 5.2.2.4 有封闭的存放临时垃圾的设施。 5.2.3 餐厅 5.2.3.1 5.2.3.2 5.2.3.3 5.2.3.4 5.2.3.5 餐厅应明亮、通风、干净、整洁、卫生。 配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餐桌与座椅。 餐具应卫生、干净,无污渍、油渍,用前须消毒。 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环保材料餐具。 有突出民俗旅游特色的菜单。 5.2.4 客房 5.2.4.1 5.2.4.2 5.2.4.3 5.2.4.4 5.2.4.5 5.2.4.6 5.2.4.7 2 客房内应有清洁舒适的床以及桌、椅、床头柜、电视等配套家具,并保证干净、卫生、整洁。 卧具纺织品应符合 GB 18401 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卧具一客一换、经过消毒且更换周期不超过五天。 房间照明良好,有电源插座。 有必要的取暖、防暑设施。 有必要的防蟑螂、老鼠、蚊蝇等措施。 有方便的游客取用的拖鞋。 DB11/T 351—2014 5.2.5 卫生间 2 5.2.5.1 有一间以上卫生间,空间不少于 3m ,地面采用防滑措施。 5.2.5.2 采光、通风、照明好,有防蚊蝇、除臭措施,卫生达标。 5.2.5.3 冲洗设备完好,有洗手台,配备手纸筐、手纸及洗涤用品。 5.2.6 浴室 5.2.6.1 5.2.6.2 5.2.6.3 5.2.6.4 2 室内面积不小于 3m ,墙面贴易擦洗材料,地面采用防滑措施。 浴室纺织用品应符合 GB 18401 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照明好,卫生达标。 每天定时供应热水,喷头完好,下水通畅。 5.3 安全要求 5.3.1 治安消防 5.3.1.1 提供住宿服务的,视接待规模安装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设置住宿登记簿,建立游客住宿登记 制度,能有效落实住宿登记,并按要求执行上传措施。 5.3.1.2 主要从业人员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具有使用安全设备的基本技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操作报 警设备。 5.3.1.3 夜间留宿游客的应有专人值守(提供住宿服务的民俗旅游户)。 5.3.1.4 醒目放置备有灭火器、水桶等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维护,保持完好有效。 5.3.1.5 易燃、易爆、易辐射等物品的储存和管理符合安全规定。 5.3.2 食品安全 5.3.2.1 餐饮服务符合国家及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5.3.2.2 食品原料应保证安全、新鲜,采购食品原料遵守进货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 5.3.2.3 加工、存放食品应当做到生熟分开。 5.3.2.4 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当远离厨房妥善保管。 5.3.2.5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做好使用记录。 5.3.2.6 不采购、使用腐败变质或霉变生虫、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 其制品等食品安全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5.3.2.7 不采摘使用有毒山野菜等植物,不得加工顾客自采自摘山野菜等植物。 5.3.2.8 不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 5.3.3 设施安全 5.3.3.1 5.3.3.2 5.3.3.3 5.3.3.4 5.3.3.5 各类场所门锁等安全装置完好有效。 供电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完好有效。 热水、电气、烹饪设备完好安全有效。 防盗、救护、应急照明等设备且完好安全有效。 备有必要的应急药品。 5.4 环境保护要求 5.4.1 积极保护生态环境,遵守北京市乡村旅游景观保护公约规定。 5.4.2 生活污水、粪便的排放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5.4.3 不应随意倾倒、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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