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20 C 80 DB52 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 DB 52/T 800—2013 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Fire Safety Code Of Small Densely Populated Places 2013 - 01 - 16 发布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2 - 16 实施 发 布 DB52/T 800—2013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消防安全管理 ...................................................................... 2 5 防火安全和消防设施 ................................................................ 3 6 防火检查 .......................................................................... 5 I DB52/T 800—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效东、贾国斌、李经明、勾清泉、王宁、陈洪刚、刘翀、张璇、陈明祥。 II DB52/T 800—2013 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术语定义、消防安全管理、防火安全和消防设施及防火 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 GB/T 14107 GA 654 3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T 14107、GA 65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娱乐场所 Places of public entertainment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属人员密集场所的一种。包括影剧院、录 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 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 3.2 火灾隐患 Fire hazard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3 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小场所) Small densely populated places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单位或场所: a) 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下的商店等商业服务网点; b) 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下的小型饭店、酒店等营业性餐饮场所; c) 客房数在 30 间或床位数在 60 张以下的小型旅馆; d) 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在 200 ㎡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 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型公共娱乐场所; 1 DB52/T 800—2013 e) 床位数在 50 张以下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院及其他小型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 福利院; f) 学生床位数在 50 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学生人数在 300 人以下的非寄宿制 学校,学生人数在 100 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g) 总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下且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非易燃、可燃材料的 生产加工场所。 3.4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 Class Jia and Yi fire risk 火灾危险性主要是根据生产过程中使用和加工的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的高低进行分类,生产的火灾危 险按高低顺序共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主要指使用和加工闪点小于60℃的 液体、易燃易爆气体、助燃气体、氧化剂及化学易燃危险固体等物质。 4 消防安全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小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熟知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 措施。 4.1.2 小场所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经营)时,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 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承包、 租赁、委托管理(经营)方应当遵守小场所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1.3 小场所应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明确整改措施、 时限,整改期间应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4.2 员工教育 4.2.1 小场所员工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 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b) 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的消防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场所负责人报告; c) 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 散,并参加有组织的初起火灾扑救; d) 指导、督促场所内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4.2.2 小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对员工组织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 防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a) b) c) d) 4.2.3 4.3 2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60 ㎡以上的小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日常管理 DB52/T 800—2013 4.3.1 小场所的用火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前,要清除作业地附近易燃可燃物,并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 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b) 设在高层建筑或地下建筑内的小场所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c) 商店、市场及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禁止动火施工; d) 禁止在厨房、烧水间之外的其它部位使用明火,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并安排专 人负责看护; e) 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f) 医院、学校、旅馆、餐饮场所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g)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h) 严禁存放烟花爆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营场所除外)。 4.3.2 小场所的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和超负荷用电; b) 配电线路宜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照明灯具、插座等用电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c) 灯具的正下方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 0.50m; d) 配电盘下不应堆放易燃、可燃物。 4.3.3 小场所的其他日常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b) c) d) 4.3.4 严禁在生产、经营时进行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网吧、商店及其它火灾危险场所内禁止吸烟;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营业时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额定人数; 除单独分隔的值班用房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厂房的生产车间和甲、乙类火灾危险性 的场所内严禁安排人员住宿。 小场所宜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标牌: a) 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的消防设施标志; b) 提示顾客注意安全出口位置、爱护消防器材,电闸箱上设置“闭店前请切断电源”提示语等提 示性标志; c) 严禁违章吸烟、严禁违章使用明火、严禁堵塞占用安全通道、严禁乱拉电线、严禁燃放焰火等 警示性标志。 5 防火安全和消防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小场所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设在厂房、仓库内以及有甲、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 b) 不应设在超过三层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500 ㎡的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或设在耐火等级为三级 及三级以下的地下建筑内; c)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加工和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内; 3 DB52/T 800—2013 d) 不应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设置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 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e) 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 5.1.2 小场所的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严禁使用聚氨酯泡沫装修材料,不得大量使用木材、化纤织物等燃烧时释放有毒气体的易燃、 可燃装修材料,设置临时夹层部位不应使用木质等可燃材料制作楼梯; b) 内部不宜设置采用易燃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确需设置时不得靠近火源或 热源; c) 内部装修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 使用; d)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小旅馆的公共走道内的顶棚严禁采用易燃或可燃装修材料。 5.2 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5.2.1 小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 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5 小时的楼板与住宅等其他场所分 隔,隔墙上的门窗洞口应为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或固定防火窗。 5.2.2 小场所内厨房或住宿区域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与场所内其它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场所中各厅室 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且墙体应砌筑至梁板底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小旅馆疏散走道两侧 不燃烧实体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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