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行业主管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711. DB11/T 967-2013 塑料排水检查井应用技术规程 712. DB11/T 968-2021 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 713. DB11/T 969-2016 714. DB11/T 970-2013 715. DB11/T 971-2013 716. DB11/T 972-2013 717. DB11/T 974-2019 718. DB11/T 975-2021 719. DB11/T 978-2013 720. DB11/T 979-2013 乙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721. DB11/T 980-2013 高压聚乙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722. DB11/T 981-2013 原油加工能源消耗限额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城镇雨水系统规划设计暴雨径流计算 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标准 装配式剪力墙住宅建筑设计规程 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委员会 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安防范系统 规范 保险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安全防范要 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技术 服务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规 北京市公安局 2021 年复审调整为推荐性标准 北京市公安局 2021 年复审调整为推荐性标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规范 冷水机组节能监测 备注 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范 会 65 ICS 13.310 A 90 备案号:38184-2013 北 DB11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 972—2013 保险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 安全防范要求 Level of risk and protection requirement for insurance business place 2013 - 06 - 21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10 - 01 实施 发 布 DB11/ 972—2013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保险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划分 ........................................................... 2 5 保险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 2 I DB11/ 972—2013 前 言 本标准5.2.2,5.3.2,5.3.3.1-5.3.3.6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北京蓝盾世安信息咨询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米汉明、栗萍、尹航、刘倩、邱锐、耿红蕾、王俊、汪捷、解卫民、李春燕。 II DB11/ 972—2013 保险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安全防范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险营业场所风险等级的划分和安全防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保险总公司、分公司、支公司及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安全防范 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各类保险中介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165 防弹复合玻璃 DB11/T 384.5 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5部分:图像质量要求与评价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保险营业场所 insurance business place 保险机构办理保险业务、现金支付、会计结算等业务的固定场所。包括营业厅(室)、单位内部的库 房、通道、办公区域及相关设施。 3.2 风险等级 level of risk 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在营业场所环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程 度和损失程度。 3.3 重点防范部位 focus prevented site 1 DB11/ 972—2013 对正常办公、经营等活动起着重大作用和有着重要影响,须加强重点防范的部位。保险营业场所的 重点防范部位包括单证库、计算机房、监控中心、保单出单室、客户资料档案库以及对外出纳室和内部 财务室。 3.4 治安保卫机构 security agency 保险营业场所内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的安全工作规定的专门机构。 3.5 治安保卫人员 public security personnel 由保险营业场所直接聘用和管理,并与其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从事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 员。 3.6 保安员 security staff 由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并由保险营业场所直接管理的具有职业资格的保安服务人员。 4 保险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划分 4.1 保险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分为两级:普通风险等级、高风险等级。 4.2 保险营业场所对外营业但不涉及现金支付业务的为普通风险等级。 4.3 保险营业场所含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高风险等级: a) 对外营业涉及现金支付业务; b) 营业场所内设有内部财务室; c) 营业场所内设有单证库、计算机房、监控中心、保单出单室、客户档案资料库或拥有上述任意 重点防范部位之一。 注:计算机房指在分公司以上级别保险营业场所内设置的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存储机房。监控中心指安全防范 系统的中央控制室。 5 保险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保险营业场所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应遵从 GB 50348 及 GA/T 75 的要求。 5.1.2 治安保卫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5.1.3 治安保卫人员应建立技术防范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运行状况,保障系统正常 稳定运行,并应认真填写运行情况检查记录。 5.1.4 治安保卫人员应负责制订本营业场所的治安保卫制度和应急预案。 5.1.5 治安保卫人员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做好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5.2 普通风险等级保险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5.2.1 人力防范要求 2 DB11/ 972—2013 5.2.1.1 营业场所内至少设有 1 名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如执行保卫 工作事项与其他兼任工作事项冲突时,应优先完成保卫工作事项。 5.2.1.2 营业场所主要出入口或对外营业区域应有保安员定岗值守。 5.2.2 技术防范要求 5.2.2.1 保险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5.2.2.2 保险营业场所视频监控区域的覆盖范围包括: a) 保险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客户接待服务区域及分公司以上级开放式办公 区域。 b) 对外营业区域内的交易区域。 5.2.2.3 视频监控系统应能显示、记录并回放出入营业场所的人员情况和交易区域的人员情况。 5.2.2.4 模拟摄像机水平分辨率不低于 540TVL,数字摄像机像素数不低于 704×576,摄像机最低照度 ≤0.1lux。 5.2.2.5 监视画面上应显示摄像机所在部位、日期和时间,显示时间与北京时间的误差应≤±60s,并 做到定期校准。客户接待服务区域应同时安装声音复核装置。 5.2.2.6 显示和回放图像质量应满足 DB11/T384.5 中图像质量标准,图像回放保证 25 帧/s,回放图像 画面信息稳定,能够清晰分辨人员的体貌特征。 5.2.2.7 视频显示、记录和回放设备应放置于办公区域内独立管理,视频记录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0 天。 5.3 高风险等级保险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 5.3.1 人力防范要求 5.3.1.1 营业场所内应设有治安保卫机构并配备至少 1 名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5.3.1.2 营业场所内如设有独立监控中心的,应配备参加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 24h 值守。 5.3.2 物理防范要求 5.3.2.1 有现金支付业务的对外营业区域应: a) 房间应独立设置,墙体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墙体内衬≥6mm 厚钢板。 b) 现金出纳业务柜台高度应≥800mm、台面宽度应≥500mm,现金出纳柜台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砖石 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也可采用钢板结构等更好的防护方法,柜台的整体支撑和与上面的透明防 弹玻璃形成均衡对等的防护结构。 c) 现金柜台上方应安装防弹玻璃,防弹玻璃应符合 GA 165 中 C 级防弹级别的相关要求。安装防 弹玻璃时,防弹玻璃的宽度应≤1800mm,高度应≥1500mm。防弹玻璃以上未及顶部分应用金属 防护栏(网)等防护设施封顶或至离地 3500mm 高度。采用二块防弹玻璃错位交接时,交接部 位长度应≥100mm,两块防弹玻璃的间隙应≤20mm。 d) 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 300mm(长)×200mm(宽)×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 形的凹槽。也可视实际需要设置一处形状与尺寸较大的款槽,但必须符合防护和保证安全的要 求。 e) 出入口应安装符合 GB 17565 中甲级以上要求的防盗安全门。 5.3.2.2 营业场所内设有内部财务室的,应安装符合 GB 17565 中甲级以上要求的防盗安全门;财务室 开有窗户且在三层以下的,窗户外应安装金属防护栏,金属防护栏间隔应≤150mm、金属防护栏应内
DB11-T 972-2013 保险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安全防范要求 北京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26 23:33:14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