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ICS 65.020.30 B 44 DB61 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1/T 507.5—2011 无公害生猪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技术规程 2011 - 01 - 04 发布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 - 02 - 01 实施 发 布 DB61/ T 507.5—2011 前 言 本标准为 DB61/T507.1~6-2011 的第 5 部分。 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与表述。 本标准综合体由陕西省农业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康学院、安康市农业局、安康市阳晨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权群学、王军、陈立强、龚道云。 本标准首次发布。 I DB61/ T 507.5—2011 无公害生猪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生猪的饲养场在疫病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方面的卫生防疫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生猪饲养场的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费规范 GB/T 17823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033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疫病 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2 病原体 能引起疫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 3.3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1 DB61/ T 507.5—2011 3.4 兽药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 3.5 疫苗 由特定细菌、病毒、螺旋体、支原体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 4 疫病预防 4.1 环境卫生条件 4.1.1 环境质量 养猪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环境卫生质量应达到NY/T388规定 的要求。 4.1.2 卫生条件 养猪场建设的防疫要求、建筑布局、设施设备按本标准《无公害生猪饲养场环境质量技术规程》执 行 4.1.3 4.1.3.1 4.1.3.2 4.1.3.3 4.1.3.4 4.1.4 卫生要求 饲养管理按 NY/T 5033 执行。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饲料使用按 NY 5032 执行。 生产和生活用水:养猪场生产和生活用水应符合 NY 5027 规定。 兽药使用:兽药使用按 NY 5030 执行。 卫生制度 4.1.4.1 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1.4.2 外来人员禁止入内,并谢绝参观。若生产或业务必需,经消毒后在接待室等候,同时可借助 电视监控系统了解生产区情况。若系生产需要也必须参照生产人员入场时的消毒程序消毒后入场。 4.1.4.3 凡进入养猪场的人员,无论是进入生产区或生活区,一律先经过猪场大门口进行脚踏消毒池 (垫)、消毒液洗手、紫外线照射 5-8 分钟后方可入内。 4.1.4.4 所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在场子区门前消毒、更衣换鞋、消毒液洗手、生产区门前消毒 池及各猪舍门前消毒(盆)消毒后方可入内。 4.1.4.5 生产人员外出返场后必须先隔离一周后经沐浴、消毒、更衣后进入生产区。 4.1.4.6 生产人员除工作原因外,不准进入其它生产圈舍,工具也不得互相借用。 4.1.4.7 猪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4.1.4.8 猪场严禁养猫、狗等其它动物,职工不得将宠物带入场内。 4.1.4.9 定期灭鼠,及时消灭蚊蝇。 4.1.5 卫生标准 2 DB61/ T 507.5—2011 4.1.5.1 养猪场要求清洁、整齐、无杂物、无卫生死角、生产垃圾指定堆放地点,场内统一规划,做 好植树,种花等绿化工作。 4.1.5.2 饲料间地面干净、干燥、饲料堆放整齐,下垫防潮板,离墙 5-10cm,且必须按先后顺序取喂。 4.1.5.3 饲料要求全价配合饲料,禁止饲喂不清洁,发霉或变质的饲料,不得饲喂泔水以及畜禽副产 品。 4.1.5.4 各种饲喂用具、清扫工具要定期消毒、摆放整齐,并合理固定位置。 4.1.5.5 猪舍内墙壁、屋顶、走道、门窗等做到无灰尘、无蜘蛛网。 4.1.5.6 猪舍内走道要保持干净、干燥、每次喂料后要及时将撒落的饲料收起或打扫到猪栏内喂猪, 杜绝饲料浪费。 4.1.5.7 猪栏在每次饲喂前清扫一次,保持栏内干净卫生。 4.1.5.8 猪舍外走道做到清洁,猪粪每天清理一次,无存粪。猪舍的粪沟,下水道保持畅通。 4.1.5.9 严禁在猪舍内大声喧哗和制造异常响声。 4.1.5.10 转群前猪舍必须彻底清洗消毒,严禁不消毒连续使用。单元或猪舍必须按单元全进全出,通 间式猪舍按区域做到域内全进全出。 4.1.5.11 根据猪群行为学特点对猪群进行适时调教,帮助猪群养成定点采食,定点睡眠,定点排泄的 良好生活习惯。 4.2 猪场消毒 定期对猪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消毒程序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NY/T 5033的规定执行。 4.2.1 猪场大门消毒 4.2.1.1 猪场大门需建门卫消毒室,消毒池,并设置高压消毒机,门卫室设有紫外线消毒间和洗手消 毒盆。, 4.2.1.2 外来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大门,特殊情况必须由场部特别许可。 4.2.1.3 所有进场车辆必须由高压消毒机喷雾消毒,经消毒池进入猪场。 4.2.1.4 所有进场人员必须经门卫室紫外线照射 5-8 分钟,并经消毒液洗手消毒方可进入。 4.2.1.5 猪场大门消毒池,人员通道中的消毒液应定期更换以保证有效浓度,紫外线灯和喷雾消毒设 施应定期检修以保证正常使用。 4.2.1.6 生活区、办公区、饲料加工区等生产辅助区要经常清扫、保持清洁,每周消毒一次。 4.2.1.7 常规消毒选用广谱、高效、低毒、副作用小的消毒药或根据特定的病原体选用对其作用最强 的消毒药。 4.2.1.8 不能长久使用同一性质的消毒剂,坚持定期轮换不同性质的消毒剂。用工作服,工作鞋后, 方可进入生产区。 4.2.1.9 外来人员经特别批准后进入时,必须经过消毒池和紫外线消毒后,更换防护服和工作鞋后进 入。 4.2.1.10 人员进入生产区的消毒过程由门卫监督进行,其过程为单一流向,严禁出现净区,污区的双 向互串,工作服与工作鞋要保持清洁,定期用消毒液浸泡。一次性防护服不能重复使用,外来人员使用 过的可反复使用的防护服和工作鞋每次使用后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4.2.2 生产区消毒 4.2.2.1 进入猪舍前工作鞋要在猪舍入口的消毒池(内装消毒液)内浸泡 2-3 分钟,经消毒盆洗手后 才能进入猪舍。 3 DB61/ T 507.5—2011 4.2.2.2 全舍或区域内猪群转出后,空栏先清扫,清干下水道或排污沟,用 2-3%的氢氧化钠消毒液进 行了喷洒墙壁、地面、粪沟等后 1-2h,然后用高压清洗机清洗,干燥后用消毒液喷雾消毒备用。 4.2.2.3 消毒好的空栏干燥放置 7 天再进猪,进猪前再用消毒液消毒一次。 4.2.3 带猪消毒 4.2.3.1 产仔舍、保育舍,每周带猪消毒两次,其它猪舍每周消毒一次。 4.2.3.2 带猪消毒选用毒性,刺激性和腐蚀性较小的消毒剂,消毒时将消毒雾滴调到气雾状态。 4.2.3.3 临产母猪转产房前,断奶母猪转配种舍后,断奶仔猪转保育舍后,保育猪转生长舍后要对猪 体彻底清洁和消毒。 4.2.3.4 母猪流产时要将流出物盛放在有消毒药水的消毒桶内,并将母猪及所在栏舍周围严格消毒。 4.2.4 特定消毒 4.2.4.1 任何一次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参观后,必须立即对其所经过区域进行彻底消毒。 4.2.4.2 尸体剖检室剖检场所,运送尸体的车辆及所经道路使用后立即用 2-3%氢氧化钠消毒。 4.2.4.3 称重用磅秤使用完毕或进入另一栋栏舍使用前都要进行清洗消毒。 4.2.4.4 产房仔猪下痢时及时用蘸有消毒药水的涮子刷洗干净。 4.2.5 生产用具及场地消毒 4.2.5.1 清扫用具和饲喂用具要分开使用,存放,每次用完以后,要清洗消毒。 4.2.5.2 注射器、针头等治疗工具每天要煮沸消毒 30 分钟,治疗时做到每头猪一个针头,体温计在每 次使用后用酒精擦拭干净。 4.2.5.3 刀剪、耳号钳、牙钳、止血钳等工具每天用完后要用消毒液浸泡消毒。 4.2.5.4 场内必须使用专用的饲料包装袋和运输工具。 4.2.5.5 生产区的道路场地要经常清扫,保持清洁,每周消毒一次。 5 疫病控制 5.1 巡诊制度 5.1.1 饲养员每天应仔细观察每头猪的采食、精神状况、粪便、呼吸状况及行走的姿势,如有异常, 立即做标记,及时向兽医报告。 5.1.2 兽医人员每天至少巡栏 3 次,发现异常情况做标记,测体温,再根据临床症状,做出初步诊断, 采取对症治疗和对因治疗开具药方。 5.1.3 对治疗郊果较好的应做好治疗用药记录,对治疗效果欠佳的应做好病理剖检,并做好剖检记录。 5.1.4 诊断应建立在临床诊断与剖检诊断相结合的基础上,活畜非传染性疾病以临床诊断为主,疑视 传染性疾病的则以病理剖检断为主。 5.1.5 采取以上方法仍不能诊断的,则应立即送病料到兽医检测部门进行实验室诊断。 5.2 5.2.1 免疫接种 生物制品的采购、运输、保存 5.2.1.1 采购生物制品应选用有国家批文的厂家,采购员要仔细询问或查阅生物制品的保存温度,制 品质量,制剂有效期等,并索要生物制剂的使用说明书。 5.2.1.2 生物制品的运输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冷链运输。一般灭活疫(菌)苗应保存在 2-8ºC,弱 毒冻干活疫(菌)苗应保存在-15 ºC。 4 DB61/ T 507.5—2011 5.2.1.3 不同制剂和同一制剂的不同批号应分别存放,灭活苗,水剂苗存放于 2-8ºC 的冷藏箱内,冻 干苗置于冰箱的冷冻箱内,贮存过程中,经常检查冰箱的冷冻效果。 5.2.2 预防接种 5.2.2.1 各猪场按实际猪群的健康水平和周边地区的疫病流行情况制定科学严密的免疫程序。 5.2.2.2 注射器、针头、针盒、镊子等所有免疫器械在接种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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