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ICS27.010 F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1342—2013 代替GB21342—2008 焦 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Thenormofenergyconsumptionperunitproductofcoke 2013-10-10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4.1和4.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21342—2008《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与GB21342—2008相比,除编辑性 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电力当量值折算系数下的限定值和准入值改为强制性条款,并修订指标值; ———取消电力等价值折算系数下的限定值和准入值,保留电力等价值折算系数下的先进值,并修订 指标值; ———明确了焦炭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范围; ———补充了统计范围中煤气回收与净化工段缺项时的能耗处理原则; ———补充了焦炉炉龄校正系数及校正值; ———提出了能源及主要耗能工质的折算系数取值原则,并修订了相应的推荐值; ———将“6节能管理与措施”的内容修订为“6节能措施”。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钢铁研究总院、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炼焦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郦秀萍、张春霞、上官方钦、陈丽云、郑文华、黄金干、闫振武、黄导、杨文彪。 ⅠGB21342—2013 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限定值、准入值和先进值的 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及节能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企业和独立焦化厂焦炭单位产品能耗的计算、评价以及新建设备的能耗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2723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 GB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12723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焦化工序 cokingprocess 包括炼焦生产及煤气洗涤净化和焦化产品回收,是能源加工转换工序,产品为焦炭、焦炉煤气、粗 苯、煤焦油等。 3.2 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 theenergyconsumptionperunitproductofcoke 报告期内,焦化工序生产一吨焦炭(全焦干基),扣除焦化产品和回收能源量后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 总量。 3.3 备煤工段 coalpreparation 包括贮煤、配煤、粉碎、煤调湿及系统除尘和煤场损耗等。 3.4 炼焦工段 cokeoven 包括炼焦、熄焦和熄焦锅炉、筛运焦、装煤除尘、出焦除尘、熄焦除尘和筛运焦除尘等。 3.5 煤气回收与净化工段 COGcleaningandrecovery 包括冷凝鼓风、煤气洗涤净化、煤焦油回收、氨回收、苯回收、脱硫脱氰、脱硫废液提盐、净煤气回收 和焦化酚氰污水处理等。 4 技术要求 4.1 焦炭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 现有钢铁企业和独立焦化厂的焦炭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 1GB21342—2013 表1 现有钢铁企业和独立焦化厂的焦炭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 焦炭生产方式 焦炭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kgce/t) 顶装焦炉 ≤150 捣固焦炉 ≤155 注:电力折算系数取0.1229kgce/(kW·h)。 4.2 焦炭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 新建或改扩建焦炭生产设备,焦炭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新建或改扩建焦炭生产设备的焦炭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 焦炭生产方式 焦炭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kgce/t) 顶装焦炉 ≤122 捣固焦炉 ≤127 注:电力折算系数取0.1229kgce/(kW·h)。 4.3 焦炭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 当电力折算系数取当量值[0.1229kgce/(kW·h)]时,焦炭生产企业(工序),应通过节能技术改 造和加强节能管理,力争使焦炭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先进值,其值为焦炭单位产品能耗不大于115kgce/t。 4.4 干熄焦蒸汽回收量先进值 干熄焦蒸汽回收量是指每生产单位合格焦炭利用干熄焦装置回收的蒸汽量,应不小于60kgce/t。 4.5 电力等价值折算系数时的焦炭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 在电力折算系数取等价值[0.342kgce/(kW·h)]时,焦炭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不大于 125kgce/t。 5 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5.1 能耗统计范围及能源折算系数取值原则 5.1.1 统计范围 焦炭单位产品能耗的统计范围包括生产系统(备煤工段、炼焦工段和煤气回收与净化工段等)和辅 助生产系统(生产管理及调度指挥系统和机修、化验、计量、环保等)消耗的总能源量扣除工序回收的能 源量。不包括洗煤、焦油深加工、苯精制、焦炉煤气资源化利用以及附属生产系统(食堂、保健站、休息室 等)所消耗的能源量。 对于煤气回收与净化工段属于另一法人、其能耗未计入焦化工序能耗的,增加25kgce/t。 2GB2134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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