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5.180.99 T01 备案号: 北 DB11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857—2012 车用压缩天然气纤维缠绕气瓶使用与定期 检查要求 Requirements of using and periocdic check for fiber wrapped cylinder of compressed natural gas vehicle 2012 - 05 - 07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 09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857—2012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使用要求........................................................................... 3 6 定期检查要求.......................................................................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车用气瓶使用记录 ................................................ 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车用气瓶定期检查记录 ............................................ 8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纤维缠绕气瓶典型损伤图片 ........................................ 9 I DB11/T 857—2012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特种设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辛军、赵勇、李文春、张树、吴彦平、冯宝琪、由涛、雷闽、梁勇军、李宏雷、 王占雄、王鹏、石莹、陈林红、李进国、邓利勇 II DB11/T 857—2012 车用压缩天然气纤维缠绕气瓶使用与定期检查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车用压缩天然气纤维缠绕气瓶基本要求、使用要求和定期检查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车用压缩天然气纤维缠绕气瓶的日常使用与定期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005 气瓶术语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9344 在用燃气汽车燃气供给系统泄漏安全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GB 24162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向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纤维缠绕气瓶 fiber wrapped cylinder 气瓶的强度通过纤维缠绕层进行加强的气瓶。 3.2 固定装置 fixing system 气瓶与车身连接、固定的装置,包括气瓶拉带、橡胶垫带、气瓶托架。 3.3 保护罩 protection shield 保护气瓶免于日晒、雨淋、磕碰、冲击的罩盖或隔板。 3.4 缠绕层 composite shell 缠绕在气瓶内胆表面,承担全部或部分载荷的树脂体系、纤维。 3.5 保护层 protection coat 1 DB11/T 857—2012 为避免外界直接损伤缠绕层,仅对气瓶表面保护,不承担任何载荷的材料。 3.6 安全泄放装置 pressure relief device 超压、超温时,安全泄放瓶内介质的保护元件。 3.7 一级损伤 Level 1 damage 气瓶保护层受到微小损伤。这种损伤对气瓶的安全使用没有构成有害的影响,可继续使用。 3.8 二级损伤 Level 2 damage 气瓶保护层受到损伤,损伤程度比一级损伤严重,存在经修复后继续使用的可能。 3.9 三级损伤 Level 3 damage 气瓶缠绕层受到损伤,不能继续使用,也不能进行修复。 4 基本要求 4.1 气瓶使用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4.2 使用单位应建立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a﹚ 安全操作制度; b﹚ 维护制度; c﹚ 定期检查制度; d﹚ 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4.3 使用单位应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a﹚ 出厂资料; b﹚ 安装资料; c﹚ 气瓶使用登记证; d﹚ 定期检验报告; e﹚ 定期检查记录; f﹚ 使用记录; g﹚ 车辆交通事故记录; 2 DB11/T 857—2012 h﹚ 影响到车用气瓶安全使用的各种记录及检验机构的鉴定意见。 4.4 气瓶安全技术档案中的出厂资料、安装资料、使用登记证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且办理注销使用登 记 手续后。定期检验报告应至少保存两个检验周期。 4.5 气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能定期检验。 5 使用要求 5.1 气瓶投入使用前,应核对气瓶基本信息,确认气瓶符合使用条件。气瓶基本信息包括气瓶标识和 气瓶质量证明文件。 a﹚气瓶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2﹚制造许可证编号; 3﹚产品编号; 4﹚制造日期或下次检验日期; 5﹚介质为压缩天然气; 6﹚制造标准号; 7﹚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b﹚气瓶质量证明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厂资料(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 2﹚安装合格证明文件等。 5.2 充装的气体应符合 GB 18047 的规定。气瓶第一次充气前应抽真空或氮气置换处理,避免气瓶内混 入空气。 5.3 气瓶充气时,应控制加气速度,避免气瓶瓶体温度过高。气瓶可承受的最高工作温度参照气瓶质 量证明文件或咨询气瓶制造厂商。 5.4 加气车辆应遵守天然气加气站区安全管理规定。 5.5 气瓶使用人员应学习了解有关气瓶安全使用知识,按照气瓶使用说明书和气瓶安全操作制度使用 气瓶,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应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b﹚不应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气瓶内的残气和残液。 c﹚不应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标识或标志。 d﹚损伤的修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5.6 车辆使用者应掌握车辆使用情况,记录车辆行驶里程、气瓶压力、充气次数、交通事故等信息, 填写 “车用气瓶使用记录”(参见附录 A)。 5.7 气瓶使用时间不应超过气瓶设计寿命或充气次数不应超过气瓶疲劳试验次数,设计寿命参照气瓶 使用说明书的规定,疲劳试验次数参照相关气瓶制造标准的规定。 5.8 气瓶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a﹚气瓶工作环境温度应为-40℃~60℃,避免靠近热源或日光曝晒。 3 DB11/T 857—2012 b﹚气瓶使用时,瓶内天然气不应耗尽,瓶内压力不应低于 2MPa。 c﹚气瓶阀门冻结时,不应用火烘烤。 d﹚气瓶瓶口和瓶身不应与油脂、酸、碱等物质接触。 e﹚气瓶缠绕层应避免划伤、磕碰。 5.9 气瓶使用者应按照维护制度对气瓶及其附件进行维护。 5.10 遇到紧急情况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采取措施,并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5.11 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气瓶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2 停止使用的气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并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6 定期检查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气瓶使用单位应按照定期检查制度,对气瓶安全性能进行自行检查。遇到下列情况,气瓶应立 即停止使用并提前进行检查。 a﹚天然气消耗量异常,原因不明。 b﹚车辆发生事故,气瓶、固定装置、保护装置、安全泄放装置、管路等部位受到冲击、受热或过 火。 c﹚车辆出现天然气泄漏,嗅到天然气味道。 d﹚气瓶表面受到化学品浸蚀。 e﹚异常响声。 6.1.2 检查人员应了解气瓶、固定装置、保护装置、安全泄放装置的构造和性能特点,掌握车用气瓶 检查方法和技能,并根据检查结果填写“车用气瓶定期检查记录”(参见附录 B)。 6.1.3 定期检查前, 检查人员应了解车辆和气瓶使用情况,审查气瓶使用记录,以及是否发生过下列 状况,以确定检查重点。 a﹚气瓶超压使用; b﹚气瓶坠落; c﹚气瓶受到过撞击; d﹚气瓶暴露在过热环境下或受火; e﹚气瓶受到化学品浸蚀; f﹚车辆事故(包括车速 8km/h 以上碰撞)。 6.2 检查周期 6.2.1 气瓶累计充气次数少于 7500 次时,每 180 天或充气次数每累计 360 次时(取时间较短者)应进 行一次定期检查。 6.2.2 气瓶累计充气次数大于等于 7500 次时,每 120 天或充气次数每累计 240 次(取时间较短者)应 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6.3 检查内容 6.3.1 定期检查内容包括:气瓶表面检查、固定装置检查、保护装置检查、安全泄放装置及阀门检查、 通风状况检查和泄漏检查。 4 DB11/T 857—2012 6.3.2 定期检查以外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天然气泄漏检测。 6.4 检查方法 6.4.1 外观检查 6.4.1.1 外观检查可采用目测法,检查时应打开或拆除保护罩和遮挡物,气瓶表面、阀门、固定装置、 保护装置及管路应全部暴露。光线应充足,可使用手电或安全照明装置,对不易观察部位使用反光镜进 行检查。 6.4.1.2 测量磕、碰、划、凿和磨损等损伤深度时,应选择最深处。可使用千分表、深度尺、游标卡 尺、直尺、模板(与气瓶表面曲率半径相同)对损伤深度进行测量。测量时应考虑损伤周围突起或形状 变化对测量的影响。 6.4.2 天然气泄漏检测 6.4.2.1 天然气泄漏检测时,可采用涂液法或可燃气体探测仪,优先选用涂液法。检查范围为气瓶表 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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