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ICS 03.080 A12 备案号:32890 江 DB36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6/ T639—2011 婺源县乡村旅游示范区评定 2011 - 12 - 30 发布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 02 - 01 实施 发 布 DB36/ T639—201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经济指标 .......................................................................... 2 5 乡村旅游示范区的条件和要求 ........................................................ 2 6 乡村旅游示范区评定程序 ............................................................ 4 7 监督与检查 ........................................................................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婺源县乡村旅游示范区(点)评分表 ................................ 6 I DB36/ T639—2011 前 言 本标准中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婺源县城乡管理局、婺源县旅游委员会、婺源县城乡规划局、婺源县建设局、 婺源县文物局、婺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志兴,程金生,余国琴,俞 军,俞卫华,洪日如,汪建国,郑进生。 II DB36/ T639—2011 婺源县乡村旅游示范区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婺源县乡村旅游示范区的评定对象、评定主体、条件和要求,评定程序和监督检查办 法。 本标准适用于婺源县行政区域内正式申请成为乡村旅游示范区的各种类型的乡村旅游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T 10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5971-2010 导游服务规范 GB 18483 油烟排放标准 GB 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T 18973-200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乡村旅游 乡村旅游是指利用乡村独特的山水环境、田园风光、人居村落、乡土建筑、农耕形态、民俗风情、 风物特产等资源,为旅游者提供观光、休闲、度假、餐饮、体验、健身、娱乐和购物的一种新型的旅游 活动。 3.2 乡村旅游区 乡村旅游区是指以乡村自然、人文资源为主要旅游吸引物,具有观光旅游、休闲度假、娱乐康体等 功能,能够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接待服务设施,并且形成了一定规模的 独立经营管理区域。 1 DB36/ T639—2011 3.3 乡村旅游示范区 乡村旅游示范区是指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乡村旅游区。 4 经济指标 以下检查项目的指标数据,以上一年的的统计数据为准。 4.1 接待人数 是指在1年时间内,乡村旅游区所接待的旅游人数的总和。 4.2 旅游收入 是指在1年时间内,乡村旅游区通过提供旅游服务所取得的住宿、餐饮、购物等收入的总和。 4.3 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数 是指乡村旅游区通过兴办旅游而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有相对固定收入的人数。 5 5.1 乡村旅游示范区的条件和要求 基本条件 5.1.1 乡村旅游区应有专门的合法经营管理机构或业主,正常经营在 1 年以上。 5.1.2 申报前 1 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游客投诉(有责投诉)行为。 5.1.3 年接待人数 5 万人次以上、旅游综合收入 500 万元以上。 5.1.4 直接吸纳劳动就业人数 20 人以上。 5.1.5 游览参观点不少于 5 个,且游览线路安排合理。游览参观点和线路具有浓郁的当地乡村特色, 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或独特观赏性。 5.2 旅游交通 5.2.1 可进入性良好。有公共交通线路通达,交通设施完善,进出安全便捷。 5.2.2 乡村旅游区内部游览道路体系完备,能便捷到达各旅游项目活动地点或游览点,且具有乡村特 色(青石板、卵石、青砖等)和生态性。 5.2.3 配有专门的停车场,布局合理,规模适当,设施完善,绿化美观,标志规范,安全畅通,基本 满足游客接待需求。 5.3 主要旅游服务设施 5.3.1 游客服务中心 2 DB36/ T639—2011 游客服务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其建筑外形整体上为“徽派”风格,或 具有“徽派”元素;整体风格与乡村原生风貌相协调。 配有专兼职的旅游咨询服务人员,并提供乡村旅游区及景点介绍、游览示意图,以及相关信息资料 和宣传资料(多媒体、单片、画册、音像制品等)。 5.3.2 旅游住宿 乡村旅游区提供的住宿点(农家旅馆、乡村客栈、农家乐),应环境优美,整洁舒适,具有婺源乡 村特色,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核心景区内新(改)建住宿建筑,符合“徽派”风格,并与周边建筑相 协调。 5.3.3 旅游餐饮 餐饮区(点)具有婺源乡村风格,环境整洁,食品卫生;工作人员服饰应具有婺源乡村风格,着装 整齐干净,服务良好,并可为游客提供婺源特色菜肴、小吃10种以上。 5.3.4 会议设施 至少有1个能容纳20人以上的会议室,有必要的会议音响设备。 5.3.5 旅游娱乐设施 能提供游客娱乐的活动场所(地),有娱乐设施设备,能满足游客需求。文化娱乐项目活动内容文 明、健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 5.3.6 旅游购物 购物区(点)与游览区分离,位置合理,布局科学,购物区场所整洁、方便、舒适;购物摊位(点) 等设施具有婺源乡村特色,并与乡村整体环境相协调。旅游商品种类丰富,主营婺源地方特色商品,明 码标价,无欺诈行为。 5.3.7 环卫设施 在游览区等公共区域设置有公共厕所,且分布合理,数量基本满足需要,配有冲水设备,整洁卫生, 标识醒目。 在游览区等公共区域设置有垃圾池、垃圾箱(桶)等设施,且分布合理,数量基本满足需要。垃圾 实行分类并作无害化处理。 5.3.8 医务设施 在游客集中的区域或游客服务中心设立医疗点或配有急救药箱,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配有常 规药品和急救药品。 5.3.9 观景设施 根据游览需要设置的观景点,其观景设施安全、美观,具有婺源乡村特色,并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相 协调。 5.3.10 引导标识 3 DB36/ T639—2011 应在主要游览点和服务区设置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警示牌、景物介绍牌 等),标识醒目,造型特色突出,文字准确规范,设置合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GB/T10001的规定。 引导标识牌具有生态性和乡土特征,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5.4 管理和服务 5.4.1 乡村旅游区经营管理规范有序,建立有旅游服务、安全、卫生、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游览秩 序良好。经营管理服务主体及其人员与乡、村二级机构合作良好,与村民关系协调和谐,制定有联席工 作制度,认可并遵守村规民约,且实施良好。 5.4.2 定期举办当地农民旅游服务、经营管理的专门培训。 5.4.3 设有面向游客的旅游咨询电话、投诉电话,接听及时,及时处理游客投诉。设有公用电话,提 供相关报警电话和求助、求救电话信息,便于需要的游客查找和使用。 5.4.4 积极参与县政府和旅游部门的宣传促销活动。设立有专门的网站或网页。 5.4.5 服务人员穿着具有婺源乡村风格的统一服装,仪表端庄,态度热情,服务优良。 5.4.6 乡村旅游区开发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经审批才能建设,各类建筑风格、层数、体量要与原景观 相协调;恢复、修缮各类建筑、设施,要忠于原貌,体现修旧如旧的原则;村民改善住房保持徽派风格, 外部现代设施安装合理,不影响景观风貌;村民新建住房在划定新区内进行,一切修建工程按规划、建 设等部门要求保持婺源乡村特色。 5.4.7 乡村旅游区内公共场所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5.4.8 乡村旅游区编制旅游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5.5 资源环境保护 5.5.1 乡村旅游区内环境优美,做好绿化、美化、亮化工程,水、空气、噪声达到国家环境标准。 5.5.2 乡村旅游区内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设施设备及各类物品,不造成环境污染。不在旅游区内掩埋和 焚烧垃圾,垃圾全部清运到垃圾处理场。 5.5.3 景区及其周边山体、植被、水系等生态系统维护良好,修复及时,无随意改变地形地貌、乱砍 乱伐林木等现象。 5.5.4 景区内国家、省、市、县级保护文物,按文物部门要求,保护严格有力。村落肌理结构、各类 古建筑、水口及原有生产生活设施等,得到有效保护,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真实性、完整性,保 持原有的文化风貌。景区环境卫生良好,无脏乱差问题。 6 乡村旅游示范区评定程序 6.1 具有一定规模的乡村旅游区,达到婺源县乡村旅游示范区的条件和要求,可申报婺源县乡村旅游示 范区的评定。 6.2 乡村旅游区管理机构或经营业主,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创 建措施。 6.3 乡村旅游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查。自查结果达标后向所在地乡镇提出评定申请,经所在 乡镇审核同意,向县乡村旅游示范区评定委员会推荐参加正式评定。 6.4 接到推荐报告后,县乡村旅游示范区评定委员会应在 1 个月内组织评定检查。 6.5 婺源县乡村旅游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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