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 A12 备案号:32888 江 DB36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6/ T637—2011 婺源县古村落保护与利用 2011 - 12 - 30 发布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 02 - 01 实施 发 布 DB36/ T637—201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3 5 保护性规划 ........................................................................ 5 6 保护管理 .......................................................................... 5 7 利用管理 .......................................................................... 6 8 旅游活动管理 ...................................................................... 7 9 居民社会控制 ...................................................................... 7 10 附则 ............................................................................. 8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婺源县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8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婺源县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 ....................................... 10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婺源县上饶市文物保护单位 ....................................... 11 附录D(资料性附录)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 14 附录E(资料性附录) 江西省历史文化名村 ............................................. 15 附录F(资料性附录) 其它重点管理古村落 ............................................. 16 附录G(资料性附录) 婺源县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 17 I DB36/ T637—2011 前 言 本标准中的附录A、B、C、D、E、F、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婺源县城乡管理局、婺源县旅游委员会、婺源县城乡规划局、婺源县建设局、 婺源县文物局、婺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志兴,程金生,余国琴,俞 军,俞卫华,洪日如,汪建国,郑进生。 II DB36/ T637—2011 婺源县古村落保护与利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婺源县古村落的术语与定义,婺源县古村落保护与利用的原则、保护内容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婺源县行政区域内古村落的保护与利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357-200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 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 年版) 《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2006 年版) 《江西省旅游条例》(2009 年版) 《江西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2011 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3.1 古村落 是指具有一定历史年代,建筑环境、建筑风貌、村落基址没有大的变动,遗留有自身民俗风情和生 活习惯,至今仍有原居民生活的村镇聚落。 3.2 婺源古村落 是指婺源县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村落、各级历史文化名村以及至今仍遗留有婺源历 史风貌和传统地方特色需重点管理的村镇聚落。 3.3 文物古迹 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 窟寺、古碑石刻、题墨壁画、近代代表性建筑、重要史迹、实物、革命纪念建筑等。 3.4 1 DB36/ T637—2011 文物保护单位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公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总称。 3.5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是指以保护历史文化名村、协调保护与建设关系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 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村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 3.6 核心保护区 是指古村落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规划 中确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 3.7 建设控制地带 是指在保护区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严格控制其建 (构)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 的区域。 3.8 环境协调区 是指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的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 3.9 风貌 是指反映历史文化特征的村镇景观和自然、人文环境的整体面貌。 3.10 保护建筑 是指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建 (构)筑 物。 3.11 历史建筑 是指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 (构)筑物。 3.12 历史环境要素 2 DB36/ T637—2011 是指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之外,构成历史风貌的围墙、街巷、水井、铺地、基地、道路、桥梁、 消防水利、传统生产工具作坊、驳岸、名木古树等景物。 3.13 保护 是指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鉴定、登录、修缮、维修、改善等活动。 3.14 修缮 是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 3.15 维修 是指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活动。 3.16 改善 是指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建设活动。 3.17 整修 是指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 (构)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建活动。 3.18 整治 是指为体现古村落历史风貌完整性所进行的各项治理活动。 4 4.1 总则 保护对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村落; ——获得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古村落; ——获得江西省历史文化名村的古村落; ——其它需重点管理的古村落。 4.2 保护范围 古村落的布局、建筑及其周边自然环境。 4.3 基本原则 3 DB36/ T637—2011 4.3.1 古村落的保护利用,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4.3.2 古村落实行整体保护,以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 环境。 4.3.3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历史文化名 镇、名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古村落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用于一 般古村落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公共基础设施改善等。 4.3.4 当地村委会应从古村落旅游开发、利用所得收入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古村落的保护与古民居的 维修。 4.3.5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 4.4 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 4.4.1 a) b) c) d) e) f) 4.4.2 县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将古村落保护与利用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 化名镇、名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对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和奖励。 古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本辖区内古村落的日常管理和具体保护利用项目的实施; a) 贯彻执行古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b) 对古村落房屋修缮和村落建设规划工作,进行前期初审和建设监管; c)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古村落资源的普查; d) 管理在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摄制、大型群众集会等活动。 a) 4.4.3 a) b) c) d) 4.4.4 a) b) c) d) 古村落当地村委会工作职责 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民遵守古村落保护利用要求,保护利用古民居; 对有损毁危险而无力维修的古民居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 组织消防队伍,加强古村落消防安全管理; 做好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古村落保护工作。 其他部门工作职责 县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对古村落的规划保护利用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古村落的文物保护单位维修编制方案并对施工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古村落的建设保护利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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