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99 C 80 DB52 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 DB 52/T 699-2010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程 Rules Of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Places 2010 - 12 - 14 发布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 - 01 - 01 实施 发 布 DB52/T 699-201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规定 .......................................................................... 1 5 验收 ..............................................................................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消防安全管理标志 ................................................ 6 I DB52/T 699-2010 前 言 为规范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切实落实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易燃易爆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我们通过调研和实践,根据有关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立志、谭效东、岳松、钟钢。 II DB52/T 699-2010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易燃易爆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place 火灾危险性类别属于GB 50016中分类为甲、乙类的生产、储存和销售场所。 3.2 疏散引导员 evacuation conductor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3.3 第一灭火力量 the first fire-fighting force 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3.4 第二灭火力量 the second fire-fighting force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4 一般规定 4.1 易燃易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 易燃易爆场所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 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 DB52/T 699-2010 4.3 易燃易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4 易燃易爆场所建设工程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抽查,按规定进行验收或备案、 抽查,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其标准要求,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4.5 易燃易爆场所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半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场所内设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每周至少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 ——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4.6 易燃易爆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使用和完好有效情况; ——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各类灭火用药剂、材料、油料等是否齐备充足;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压力容器、管道、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 施落实情况; ——是否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工艺装置和管道的色标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好、醒目,各种设备、管道、阀门及连接处有无 跑、冒、滴、漏; ——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无违章使用情况等; ——有无违章动火情况; ——消防值班(控制)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及巡检记录情况; ——库房储存物品的下垫、堆垛和养护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 ——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等有无过量存放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7 易燃易爆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 ——库房储存物品外包装是否完整;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8 易燃易爆场所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压力、温度、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9 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 内容的防火检查: ——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2 DB52/T 699-2010 ——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 的物品; ——动火检修的容器设备是否经过清洗,是否经检验合格; ——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4.10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 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11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 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 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12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13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4.14 易燃易爆场所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 1 min 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 ——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和值班人员; ——采取控制泄漏、防爆炸、防毒、防蔓延等措施; ——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4.15 火灾确认后,易燃易爆场所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 3 min 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立即启动相关消防设施设备,通知相关车间(控制室)启停有关设备; ——通讯联络组按预案通知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急组织人员(灭火行动组、 堵漏组、安全救护组等)到场扑救,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 达火场指挥员的指令; ——灭火行动组立即佩带个人防护装备器材,使用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堵漏组穿着专业防护服装实施堵漏作业; ——疏散引导组组织人员、物资疏散; ——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4.16 易燃易爆场所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 4.17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4.18 易燃易爆场所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 疏散。 4.19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 场人员正确逃生。 4.20 火灾无法控制时,易燃易爆场所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4.21 易燃易爆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消防安全明白人 应熟知以下内容: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22 易燃易爆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3 DB52/T 699-2010 4.23 易燃易爆场所应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明显部 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4.24 易燃易爆场所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 防安全培训;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25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易燃易爆场所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4.26 易燃易爆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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